4月12日,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今后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下同)擅自从事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将被予以取缔。
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不断加大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先后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依法联合下发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相关机构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了审批和登记制度。采取措施整顿和规范了认证市场秩序,通过对认证机构顾客的满意度调查、稽查认证档案等有效手段,促进了认证质量的提高。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对国内外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2006年,为全面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将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工作重点,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的专项活动就是落实这一工作的重要行动。
据了解,此次清理调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体育服务认证。二是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字样的,从事上述第1项以外的评价活动,并且该评价活动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三是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虽然没有 “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虽然没有带有“认证”字样的,但其所从事的活动符合《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
据介绍,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合进行。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强化重点整治,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纳入认证监管的总体部署;要将加强认证诚信建设作为清理整顿专项活动的目标,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打击惩治与教育管理相结合,要落实责任,严肃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
通知还要求,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质检部门要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大、问题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条件下坚决予以查处。各级质检部门在清理整顿期间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址,认真受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众告知查询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的途径。
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不断加大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先后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依法联合下发了对认证机构及认证相关机构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了审批和登记制度。采取措施整顿和规范了认证市场秩序,通过对认证机构顾客的满意度调查、稽查认证档案等有效手段,促进了认证质量的提高。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对国内外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2006年,为全面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将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作为工作重点,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的专项活动就是落实这一工作的重要行动。
据了解,此次清理调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体育服务认证。二是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字样的,从事上述第1项以外的评价活动,并且该评价活动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三是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虽然没有 “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虽然没有带有“认证”字样的,但其所从事的活动符合《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
据介绍,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合进行。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要强化重点整治,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纳入认证监管的总体部署;要将加强认证诚信建设作为清理整顿专项活动的目标,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打击惩治与教育管理相结合,要落实责任,严肃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
通知还要求,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质检部门要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大、问题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条件下坚决予以查处。各级质检部门在清理整顿期间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址,认真受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众告知查询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