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质〔2005〕536号
关于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质量专业资格制度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5年来,通过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已有53136人获得了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这些获证人员成为企业质量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施这项制度中,一些企业对质量人员提出了持证上岗的要求,一些企业对获证人员进行奖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不了解这项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宣传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除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外,全国不再进行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一旦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二、广泛动员,积极组织,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质量专业人员素质
(一)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具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应要求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要有一定数量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质量工作。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各地在制定名牌产品培育规划时,要对企业质量人员持证情况提出相应要求,要积极为企业提供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信息服务,鼓励企业组织考前培训,支持企业质量人员参加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地要广泛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质量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的培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大学毕业生的质量意识。
三、具体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点确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2006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5年12月份开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补报时间,并于12月20前将报名通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邮编:100088,Email: [email]haoj@aqsiq.gov.cn[/email])。各地务必将考试报名信息通知到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将本地区的报名事项向社会公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也将公布各省考试报名信息。
(二)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三)2006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25日,具体安排为:
上 午 9:00至12:00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 午 2:00至5:00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并请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五)要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六)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于2006年12月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