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第20号公告,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作出了新规定。
新规定要求,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按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的要求,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特殊处理程序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还规定,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还将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新规定要求,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按照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的要求,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特殊处理程序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抽样原则进行取样封样,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据此接受报检,不合格的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一律退运出境或经申请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下进行销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还规定,符合特殊处理程序要求的进口产品应直接交付最终用户,或在申请的特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不得转运到其他区域销售,检测结果及相关产品信息由国家认监委建立基本数据库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还将对特殊处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