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经实施了4年有余,这一制度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此项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近期国家认监委对3C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日前召开的全国3C认证工作会议上,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分析了目前3C认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刘卫军介绍说,3C认证制度不完善之处表现在5个方面。
制度运行环境需要改善。其中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3C认证制度与其他行业监管制度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协调。3C认证制度针对的是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要产品,这些产品同时也是国家各个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质检部门的监管重点。在实行3C认证制度的同时,针对部分产品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还继续进行,客观上造成了对企业和产品多头管理的问题,也影响了强制性认证的权威性。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相继解决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与3C认证交叉管理的问题。在入境验证方面,3C认证产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还不能完全与实施入境验证商品目录协调一致,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还有80多个HS 编码未被列入法定入境验证商品目录,使检验检疫机构对该部分进口商品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责任问题上,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系统和完整的法律法规,影响了3C认证制度的实施力度。同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不够全面,直接导致部分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第三是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备,使得一些机构、人员和企业为了追逐利益投机取巧,客观上给3C认证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领域受到限制,一方面在很多强制性认证产品集中销售的各类集贸市场、电子城、家电城等区域,执法活动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一些产品的投产、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由不同部门分段执法的情况存在,接口关系尚未理顺,使强制性认证产品某些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市场上流通着应该认证而又未认证的产品。二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准和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体系,需要既掌握行政执法的技能,又具备专门的专业知识的专业执法队伍对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专门的执法检查。三是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专项监督经费不足,专项监督频次和专项检查的覆盖率尚待增加。四是监管结果的后续处理工作尚未引入有效的退出机制。承担3C认证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工厂检查人员只有进入、没有退出,客观上没有形成应有的监管威慑力。
3C认证制度建设和实施需要完善。首先是制度建设的适用性问题。一方面我国认证认可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加强相互配套以及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另一方面现有的统一认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认证企业和产品特点的多样性。其次,认证实施过程和证后监督方面,3C认证在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实施、监督内容、监督抽样检测等方面还有欠缺。
3C认证信息提供系统需要完善。其中包括执法机构与认证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认证机构与检验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
另外,认证服务机构配备的合理性和服务质量有待加强。比如指定认证、检测机构的数量以及服务能力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数量匹配需要调整;在认证服务提供环节还存在着公开信息不充分,认证环节多、周期长,认证服务机构自身资源配备不充分等问题。
刘卫军介绍说,3C认证制度不完善之处表现在5个方面。
制度运行环境需要改善。其中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3C认证制度与其他行业监管制度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协调。3C认证制度针对的是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要产品,这些产品同时也是国家各个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质检部门的监管重点。在实行3C认证制度的同时,针对部分产品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还继续进行,客观上造成了对企业和产品多头管理的问题,也影响了强制性认证的权威性。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相继解决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质量许可证与3C认证交叉管理的问题。在入境验证方面,3C认证产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还不能完全与实施入境验证商品目录协调一致,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还有80多个HS 编码未被列入法定入境验证商品目录,使检验检疫机构对该部分进口商品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质量责任问题上,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系统和完整的法律法规,影响了3C认证制度的实施力度。同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处罚不够全面,直接导致部分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第三是社会诚信机制不完备,使得一些机构、人员和企业为了追逐利益投机取巧,客观上给3C认证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领域受到限制,一方面在很多强制性认证产品集中销售的各类集贸市场、电子城、家电城等区域,执法活动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一些产品的投产、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各个环节由不同部门分段执法的情况存在,接口关系尚未理顺,使强制性认证产品某些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市场上流通着应该认证而又未认证的产品。二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准和业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体系,需要既掌握行政执法的技能,又具备专门的专业知识的专业执法队伍对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专门的执法检查。三是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专项监督经费不足,专项监督频次和专项检查的覆盖率尚待增加。四是监管结果的后续处理工作尚未引入有效的退出机制。承担3C认证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工厂检查人员只有进入、没有退出,客观上没有形成应有的监管威慑力。
3C认证制度建设和实施需要完善。首先是制度建设的适用性问题。一方面我国认证认可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加强相互配套以及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另一方面现有的统一认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认证企业和产品特点的多样性。其次,认证实施过程和证后监督方面,3C认证在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实施、监督内容、监督抽样检测等方面还有欠缺。
3C认证信息提供系统需要完善。其中包括执法机构与认证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认证机构与检验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
另外,认证服务机构配备的合理性和服务质量有待加强。比如指定认证、检测机构的数量以及服务能力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数量匹配需要调整;在认证服务提供环节还存在着公开信息不充分,认证环节多、周期长,认证服务机构自身资源配备不充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