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整机中所用的列入《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2.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行政监督查处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3. 已获ISO 9001认证的企业是不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4.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鍵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5.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对其中的部件还有试验或其他要求吗?
6. 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7.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8.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
9.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吗?
1. 整机中所用的列入《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如果整机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其所用部件也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则鼓励对该部件单独实施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如果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采用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则可以不申请认证。单独进口、销售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2.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行政监督查处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凭CCIB、CCEE、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任何一种进口、销售和使用。无上述证书和标志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无CCC认证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此之前,地方质检部分不得对其进行无证查处。
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而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起,CCIB、CCEE认证证书将不再作为该产品进口、出厂销售和使用的强制要求。
3. 已获ISO 9001认证的企业是不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ISO 9001认证不可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同时包括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含现场试验或见证试验)方面的样细要求。对已获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的ISO 9001认证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审查的内容。
4.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鍵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列入《目录》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3C认证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是没有列入《目录》的部件,鼓励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整机申请3C认证时同样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实行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关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国家认监委正在制定之中。
5.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对其中的部件还有试验或其他要求吗?
认可CB证书有3个条件和1个保留权利。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
(1)中国向IECEE承诺认可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2)有效的CB报告(3年内,证书+报告);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保留的权利即保留对样品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如果有独立的CB证书,认可条件同上;如果没有独立的CB证书,随整机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的权利。申请人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供核查的样品。
6. 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承认的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削除技术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
7.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的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剩余产品,未获得3C认证将不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8.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针对这种情况,认监委的原则是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证机构间应有相互承认工厂审查和跟踪检查结果,并就有关问题以协议的方式做出安排。
我公司有多年经验,可以帮助处理这种事情;同时企业应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请况发生,以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9.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吗?
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范围相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认证机构。
2.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行政监督查处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3. 已获ISO 9001认证的企业是不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4.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鍵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5.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对其中的部件还有试验或其他要求吗?
6. 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7.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8.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
9.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吗?
1. 整机中所用的列入《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如果整机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其所用部件也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则鼓励对该部件单独实施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如果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采用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则可以不申请认证。单独进口、销售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2.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行政监督查处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凭CCIB、CCEE、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任何一种进口、销售和使用。无上述证书和标志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无CCC认证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此之前,地方质检部分不得对其进行无证查处。
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而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起,CCIB、CCEE认证证书将不再作为该产品进口、出厂销售和使用的强制要求。
3. 已获ISO 9001认证的企业是不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ISO 9001认证不可替代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同时包括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含现场试验或见证试验)方面的样细要求。对已获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的ISO 9001认证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审查的内容。
4.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鍵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列入《目录》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3C认证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是没有列入《目录》的部件,鼓励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整机申请3C认证时同样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实行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关于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有关政策,国家认监委正在制定之中。
5.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对其中的部件还有试验或其他要求吗?
认可CB证书有3个条件和1个保留权利。
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
(1)中国向IECEE承诺认可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2)有效的CB报告(3年内,证书+报告);
(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保留的权利即保留对样品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如果有独立的CB证书,认可条件同上;如果没有独立的CB证书,随整机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的权利。申请人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供核查的样品。
6. 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承认的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削除技术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
7.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的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剩余产品,未获得3C认证将不允许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8.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针对这种情况,认监委的原则是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证机构间应有相互承认工厂审查和跟踪检查结果,并就有关问题以协议的方式做出安排。
我公司有多年经验,可以帮助处理这种事情;同时企业应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请况发生,以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9.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吗?
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范围相同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