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传说〗再谈不合格与缺陷
Part I
首先我们给出ISO900-2008关于不合格与缺陷的定义:
3.6.2 不合格(不符合)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3.1.2)
3.6.3 缺陷 defect
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3.1.2)
注1:区分缺陷与不合格(3.6.2)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在与产品责任问题有关的方面,因此,使用术语“缺陷”应当极其慎重。
注2:顾客(3.3.5)希望的预期用途可能受供方(3.3.6)信息的性质影响,如所提供的操作或维护说明。
从ISO9000标准字面上差异的角度来理解,“不合格”和“缺陷”的区别在于“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这几个字上。这几个字其实有两重意思:
1 与预期有关的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需要参考标准条款3.6.3里面的注2——所谓的预期,出发点是源自于顾客,而且顾客预期的理解会受到供方所给到的信息影响。举个实际的例子:顾客可能受到供方虚假夸张的广告的影响,对产品带有过高预期,实物到手之后发现广告和实物差异甚远,给差评。
因此,按照条款的说法,使用“缺陷”术语的时候,顾客只是主观上表述他的观感,并没有明确缺陷和标准之间的关系。
2 与规定用途有关的
这里所说的规定用途是否能理解成规范或标准?
从逻辑上分析,产品的规定用途只能由产品的供方规定。(至于供方规定的东西符不符合顾客喜好是另一个问题,下文叙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基本可以把“与规定用途有关的”理解成供方定义的标准或规范。
综上所述,“缺陷”这个术语的含义似乎比“不合格”要广泛,一方面,“缺陷”包含标准内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还包括顾客主观上的感受。
然而,如果从“不合格”术语定义的角度来理解,似乎又不是这样,关键字眼在术语“要求”3.1.2的理解上:
3.1.2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3.3.1)、顾客(3.3.5)和其他相关方(3.3.7)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特定要求可使用限定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
注3:规定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3.7.2)中阐明。
注4:要求可由不同的相关方(3.3.7)提出。
注5:本定义与ISO/IEC导则的第2部分:2004的3.12.1中给出的定义不同。
诸位请看,按照术语“要求”的定义,似乎要求无所不包,各种主观的、客观的、可量化的,无法定性的鬼玩意都可以包括在里面。
ISO9000的诞生,从历史的纬度来看,是欧美系制造业不满意上世纪7080年代德系、日系制造业强势崛起而来的,和从实践到理论的德系VDA以及日系精益生产不同,ISO9000是采德、日两家之长,融合欧美系自身经验和想法,从理论逆向到实践的产物。
搞学问的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体系弄得滑不留手,毫无破绽,但是在制造业实际层面,会产生争议和矛盾的往往就是那些主观的、无法定性、无法量化的事情。而所谓标准化运动的实质,就是把事情和过程客观化,能定量的要定量,不能定量的至少要定性。
在这点上我们的逻辑似乎陷入死结了,幸好,我看到了另一份标准。
Part II GB/T2828.1-2012(ISO2859-1999)中关于“不合格”及“缺陷”的定义
首先也是先给出定义:
3.1.5 不合格 nonconformity
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注1:在某些情况下,规范与使用方要求(见缺陷3.1.6)一致;在另一些情况它们可能不一致,或更严,或更宽或者不完全知道或不了解两者之间的精确关系。
注2:通常按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将它们分类,例如:
——A类 认为最被关注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在验收抽样中,将给这种类型的不合格指定一个很小的AQL值。
——B类 认为关注度比A类稍低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如果存在第三类(C类)不合格,可以给B类不合格指定比A类不合格大单比C类不合格小的AQL值。其余不合格类型依此类推。
注3:增加特性和不合格分类通常会影响产品的总接受概率。
注4:不合格分类的项目,归属于哪个类和为各类选择接受质量限,应适合特定情况的质量要求。
3.1.6 缺陷 defect
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注1:从使用角度而不是从符合规范角度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时,可使用“缺陷”这个术语,
注2:区分缺陷与不合格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与产品责任问题有关。因此,术语“缺陷”应慎用。
GB/T2828.1-2012(以下简称2828)的不合格定义比ISO9000(以下简称9000)多了规范两个字。我们且先看看规范的定义:
3.7.3 规范 specification
阐明要求(3.1.2)的文件(3.7.2)
注:规范可能与活动有关(如:程序文件、工艺规范和试验说明书)或与产品有关(如:产品规范、性能规范和图样)
规范的定义来自9000,2828中没有,通俗点来说,规范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我们各种各样的标准(二、三级文件)。
为何9000和2828对于不合格的定义会有这个差异呢?这是因为标准所适用的范围所决定的。9000的不合格的概念不仅仅运用于产品,还运用于过程及服务;而2828标准中的不合格所运用的范围就是产品。
按照2828的说法,顾客拿到产品,(未对比规范)指出对产品的任何不满意的地方,这叫做指出产品的“缺陷”。拿顾客指出的“缺陷”和“规范”比对之后,可以判定产品到底是“合格”还是“不合格”。
简而述之,“缺陷”的视角出发点是顾客,是主观的感受;“不合格”的视角出发点是规范,是客观理智的陈述。
再打个通俗的比方:“缺陷”类似于“犯罪嫌疑人”,必须关注,可以对其采取一定手段,但不代表其一定有罪。而“不合格”则是罪证确凿,判定的依据就是规范。(法律,抑或说标准)
显而易见,2828关于“不合格”和“缺陷”定义,更利于理解和实际操作。下面我们就以实际工作中的逻辑来举例说明。
Part III 什么叫做“不好”?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从业人员并不习惯使用术语,而是采用口语。我听到的最多的说法就是“这个产品是好的”、“这个产品不好”。
倘若追问下去,这个产品为什么是好的?受过规范化标准化训练的员工会拿出标准来说事(进入术语“不合格”定义范畴内);而更多的员工包括很多质量人会以产品是否影响后道组装或使用来描述产品算是“好”还是“不好”。
这个概念一样吗?
存在“不合格”的产品但是是“好的”吗?
存在“合格”的产品但是装下去实际“不好”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很显然,“好”、与“不好”的评价是脱离于客观存在的规范的。即便其根源于产品是否能用这个客观事实,实际上与“不合格”的定义是有显著差异的。这个角度和“缺陷”有些类似,都从事后的角度往前看。而“不合格”(尤其是2828中)的定义是有策划和前瞻性的,是从前往后看。(虽然也可以用作事后判定依据)
即,产品在开发初期,技术部门对产品就有纲领性的、系统化的描述,对于其中一些要点,定义了可以测量的、可以量化的控制范围,是为产品标准(规范)。
是否是所有产品在投产的时候,对于其各项技术指标,都是明确的可以量化测量的呢?
未必。
产品在开发时,会受到客观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譬如南方冬天常用的一种锡酒壶,早几十年,长辈常用这种锡酒壶盛酒放在炭盆里暖着。而锡酒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的主要原因绝非人们认识到使用这种材质的酒壶易导致血铅超标;而是液化气、空调、电暖器、铝制容器的普及使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
然而这种对人类健康不利的饮酒器具我们的祖先使用了几百年。
再举个通俗的例子:在技术开发某产品时,技术部门可能只识别了识别10个关键指标。并在控制计划中作了系列设计。随着顾客对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的指标逐渐增加到13个。
那么,后面增加到3个关键技术指标在没有完全定义的时候,对于之前的产品是判定为“缺陷”还是“不合格”呢?倘若判定为“不合格”,应当在哪个时间节点起算呢?在那个时间节点之前的产品,是否是一定要以最终的“不合格”判定来召回呢?
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会颠覆不少质量经理的三观。可能有的朋友会强行这么解释:“顾客就是上帝,只要是顾客提的意见,不管是‘不合格’还是‘缺陷’我们都要认真处理。”
这种说法我同意,但是这个问题在逻辑上和我之前的提问是不连贯的。我始终认为,定义清楚顾客提的问题是“不合格”还是“缺陷”,对于接下去的纠正/改善工作是对团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2828还是9000里的注解都明确说了,这两个概念之间具备法律意义。
Part IV从客诉的角度谈内部的工作分解及权责划分
还是以第III部分的例子来说。某产品在开发定型时具备10个关键技术指标,在实际量产后,客户发生了抱怨。
倘若客户抱怨的问题是10个关键技术指标之一没有达到,那么事实上,这是个投诉。即,产品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是不合格。质保的应对方向应当是:
1、 不合格如何发生的?
2、 不合格如何流出的?
第1个问题的指向部门可能是生产、物流,也有可能是质保本身;而第2个问题的指向问题大多情况下是质保本身。
倘若客户抱怨的问题在10个关键技术指标之外,倘若供需双方对产品最终评估下来,这额外的技术指标的确有必要增加的话,那么按照2828的范畴理解,这类事情属于“缺陷”。那么质保追踪的方向直指技术开发部门,所提的问题应当是:
1、 缺陷为何没有策划到?
2、 缺陷和其他技术指标是否存在逻辑关系?
很显然,在“缺陷”场合,遵守制度的生产质保诸元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
然后我们需要阐明一个语文概念上的思维定势:
按照生活中的习惯,我们通常认为“缺陷”的程度一定比“不合格”要轻。然而从定义的角度来说,实非如此。
譬如,三星手机爆炸事件。虽然我没有调查,但是从常理上来推断,三星不太可能在手机的出厂规范上写上“手机不允许爆炸”之类的明文规定——倘若我的这个假设为事实,那么,三星手机电池会爆炸这个事实从2828的角度来定义就只能定义为“缺陷”而非“不合格”。在此例中,“缺陷”的危害程度就远远大于一般的“不合格”。(换言之,产品有科学客观的规范并不是产品受顾客欢迎的必要因素,顾客往往是善变的、主观的。)
但倘若从9000的角度来看,又把“手机不允许爆炸”视作“要求”中“通常隐含的”来理解,那么是可以把三星手机爆炸定义为“不合格”。
从这个例子来看,似乎9000的定义更为科学。然而这是从事后的角度来描述的,如果我是公司老板,我绝对不喜欢9000这种和稀泥式的模棱两可的说法——倘若质保的测试部门在此例中程序是合法的,那么这次事件的板子必是打在技术开发部门身上的。倘若技术开发部门对此有定义,但质保部门在开发时未作验证,那么毫无疑问责任是质保开发模块的。
对于制造业内部管理来说,权责清晰是决定企业是否能赏罚分明,长久正向激励的基础,9000因为对应的面太广(不仅仅针对产品,还有服务、运营、体系等)而将“不合格”与“缺陷”定义模糊化的做法,对实物制造业管理的实际应用是不利的。
试想,我们具备让我们的工程师都具备“体系大师”一般的咬文嚼字评估揣摩标准每个术语含义的客观条件吗?
我华夏先祖有云,翻译唯求信达雅,此标准雅字就不提了,信在何处?达又在何处?
所以,基础术语的定义混乱对目前国内质量管理行业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这种混沌的状态并未随着9000的版本提升而改善,而是愈发混乱了——我大概能想象那些深陷在中文歧义中的外国专家们的表情。
Part V 2015版ISO9000对于“不合格”及“缺陷”以及“要求”的定义上的变更
本次9000的改版不愧是传说中的重大变更,因为核心的三个术语定义都变了,我们先给出2015版定义,涉及到内容变更或重点部分使用黑体字标出:
3.6.9 不合格(不符合)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3.6.4)
注: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①
3.6.10 缺陷 defect
关于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3.6.9)②
注1:区分缺陷与不合格(3.6.9)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与产品(3.7.6)和服务(3.7.7)责任问题有关。
注2:顾客(3.2.4)希望的预期用途可能受供方(3.2.5)信息(3.8.2)的性质影响,如所提供的操作或维护说明。
3.6.4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3.3.1)、和相关方(3.3.7)③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规定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3.7.2)中阐明。
注3:特定要求可使用限定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质量要求④。
注4:要求可由不同的相关方(3.3.7)或组织自己⑤提出。
注5:为实现较高的顾客满意,可能有必要满足顾客既没有明示,也不是通常隐含或必须履行的期望。⑥
注6: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最初的定义已经通过增加注3至注5被修订。⑦
下面我们逐条讲述这些变更。
① 全新增加内容,结合⑦,可知这次9000确实做了终点变更,对最基础的“要求”的定义完全改变了,2015版起申称自己和ISO/IEC导则一致,2008版可是明确说定义不同的。这是ISO组织自我标准化的动作。
② 重大变化,明确了2015版中,“缺陷”是“不合格”中的一种,是“关于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本条款注解没什么变化,但是逻辑矛盾来了,既然“缺陷”是“不合格”,那么既然是“不合格”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注1又再重复一遍是另有其意还是有其他什么目的?请问这种“关于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与“和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无关的不合格”差异在何处?“缺陷”和“不合格”所覆盖的范围有何差异?仅仅是描述角度不同吗?恕我才疏学浅,实在看不出这么定义的意义何在。
③ 原来是“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这次统一为“相关方”,逻辑上没毛病,定义更清晰了。
④ “质量要求”四字为新加,不太明白和“产品要求”之间的关系,9000系一以贯之的和稀泥模糊说法。
⑤ 增加“或组织自己”,更全面了,也理应如此,没毛病。
⑥ “第一条,顾客是对的;第二条,如果顾客错了,请参见第一条。”的标准说法。关于此点我有异议,由于不是本文重点,此处不详述。简而言之,我同意“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以及“顾客是企业的衣食父母”的说法;但是不同意“顾客就是上帝”的说法,两者具备实质区别。最重要的是,后者的提法没有考虑到中国文化的特点,没有遵循信达雅的翻译原则,可以算是过犹不及的负面榜样。
⑦ 在①中已述。
2015版的提升,是ISO自我完善自我标准化的一个过程。通过“缺陷”术语的重大变更,使其适用度在范围上拓展了,在细节上模糊化了。
“缺陷”术语被扩容的重要原因,是欧美系提出过“零缺陷”的概念,且在“六西格玛管理”中提出了DPMO(百万机会的缺陷数)的术语。在2015版升级之前,2008版关于缺陷的定义和上述概念是不兼容的,甚至是矛盾的。
我们都知道,现代制造型企业里程碑式的变革来自于丰田的精益生产。其运营模式和理念影响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美系车企和日系的竞争,实质上不仅仅是产品质量、公司运营的竞争,而是包含了综合国力和标准话语权的竞争。这点上,日本作为一个非正常国家,天然具备弱势。
Part Ⅵ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缺少这样一个重要的定义?
即,标准已满足,完美未达到。
完美在哲学上本来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
按照西方柏拉图的理念,如果企业要追求完美,那么企业就是要成神。如果再信奉顾客就是上帝,那么神和神之间的矛盾还是无解。
我并不否认改进在制造业中的重要性,也不否认追求完美具有正向意义。然而,在德鲁克及一些其他质量专家的著作里,追求完美的说法很少见,常见的说法是追求卓越。
何为卓越?
超出预期,但未至完美。
姑且先离开关于“缺陷”的争议,我们从期望的角度来探讨一下顾客所需求的产品的水平。从低到高,应该分为 “未满足期望”、“满足期望”、“超越期望”三个层级。
倘若顾客的期望是固定的,那么如果使用三个可以表明状态的术语,使用“不合格”、“合格”、“顾客满意”就可以了。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确是,顾客的期望是不断变化的。当顾客不断变化的期望转移到内部,就转化成组织的内部压力和矛盾。
事物是两面的,压力和矛盾一方面促进了组织进化,另一方面会给组织内部沟通效率造成影响。
这个逻辑在质量部门看来是顺利成章的,只要高举“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大旗,就可以天然得到老板的认同,从而将压力传导到其他部门。
但在其他部门看起来未必是这样。例如,顾客在后续增加了质量特性,那么以新标准的角度去判定已生产的产品,那必然是“不合格”了。需要全部召回吗?
显而易见, “不合格”并非判断是否召回的主要依据,主要的判断依据应该是风险评估。
科学技术是与时俱进的。对于技术体系来说,他们承认需要持续改进,承认需要终身学习,但未必敢承认自己的方案是永远没有破绽的。如果唯不合格论,质量恐怖之下,还有哪个技术人员敢担当责任做事。
上一个著名的自称一字千金的好像是吕不韦。其后果如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生产部门来说,面临的最大逻辑困局就是,之前以前养成习惯的做法,可能随着改进,突然就变成“不合格”了,需要遭受质量部门道义上的强大压力。
追求卓越的口号喊着轻松,但制造业的现实却是由芸芸众生组成的,多为生计,较少理想。因此9000的系统在思想上首先就不接地气,更遑论有中国特色的制造业地气。
对于技术和生产部门来说,执行是需要一个明确的准绳的:
能做,还是不能做?
也就是传说中经典的 to be or not to be的问题。
因此,2828作为一个针对产品的标准,其对于“不合格”和“缺陷”的定义无异更有益于权责划分、理解和操作;而9000系那种和稀泥式的唯顾客论的笼统说法,比较不太容易被广大劳动人民理解和接受。
Part Ⅶ 解决方案及一点小想法
9000之所以要把“不合格”的定义范围扩大,一是为了自圆其说,二是为了标准与时俱进,迎合信息化时代下顾客愈来愈挑剔的眼光。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最终9000变成离实践太远的屠龙之技就有点南辕北辙了。
9000系作为我国加入WTO之后桥梁,是起到过正面作用的。但是中国制造遍布天下的主要原因绝非质量。因此国内质量圈一直存在围城式的两张皮的困局。
9000系要解决这个逻辑困局,和之前的2859(GB/T2828.1即为ISO2859,一个系统)统一,其实只要在术语上作一个小的拆分即可解决。
即明确“不合格”和“不符合”的区别。
从词根的含义上来说,“不合格”在中文语境下具备些许贬义,意境近似于“非法”、“非主流”、“非道德”的。被评价为“不合格”的人或事,是担负着羞愧得仿佛要自尽的舆论压力的。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合格”意味着触犯了底线,是种无法接受的、低于60分的状况。但是“不符合“的描述则要中立得多,只是阐述了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存在差异。
因此,在充分理解中文的用语习惯下,拆分后的术语定义应该是这样的:
1.1.1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3.3.1)、和相关方(3.3.7)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规定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3.7.2)中阐明。
注3:特定要求可使用限定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质量要求。
注4:要求可由不同的相关方(3.3.7)或组织自己提出。
注5:为实现较高的顾客满意,可能有必要满足顾客既没有明示,也不是通常隐含或必须履行的期望。
注6: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最初的定义已经通过增加注3至注5被修订。
1.1.2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1.1.1)
注: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①
1.1.3 不合格unqualified
(产品或服务)不满足规范(1.1.4)的要求
注1:在某些情况下,规范与使用方要求(见缺陷)一致;在另一些情况它们可能不一致,或更严,或更宽或者不完全知道或不了解两者之间的精确关系。
注2:通常按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将它们分类,例如:
——A类 认为最被关注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在验收抽样中,将给这种类型的不合格指定一个很小的AQL值。
——B类 认为关注度比A类稍低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如果存在第三类(C类)不合格,可以给B类不合格指定比A类不合格大单比C类不合格小的AQL值。其余不合格类型依此类推。
注3:增加特性和不合格分类通常会影响产品的总接受概率。
注4:不合格分类的项目,归属于哪个类和为各类选择接受质量限,应适合特定情况的质量要求。
1.1.4 规范 specification
阐明要求(1.1.1)的文件。
注:规范可能与活动有关(如:程序文件、工艺规范和试验说明书)或与产品有关(如:产品规范、性能规范和图样)
1.1.5 缺陷 defect
(产品和服务)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注1:从使用角度而不是从符合规范角度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时,可使用“缺陷”这个术语,
注2:区分缺陷与不合格(1.1.3)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与产品责任问题有关。因此,术语“缺陷”应慎用。
由此评述整个立项开发生产制造销售全部系统的概念和逻辑基本完备:
开发时顾客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想法,这叫做“原方案不符合顾客新的要求”、而非“原方案开发不合格”。这样就将设计开发部门从原先百口莫辩的罪人境地下拯救出来了。(我少时曾经听闻师尊辈的技术人员哀叹在9000体系下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印象深刻。)使技术部门在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能够更准确的得到公允的评价。
与此同时,顾客所提出的新要求,和就要求之间的系统关系究竟如何,风险怎样,就可以用过程方法一以贯之了。
在生产时,规范的法律严肃性也得到更有效的保证。那种“顾客,多少质量人以汝之名横行”的破坏标准化的做法也可以得到逻辑上的支持了。
墨守标准,不思进取的做法也不会被纵容,因为“不符合”的定义在,因此9000一族意图组织改进乃至于持续改进的卓越思想得到了保留和传承。
顾客投诉时,通过“不符合”、“不合格”和“缺陷”定义的划分,得到了逻辑上的完整与分析问题上的简便——客户抱怨的问题如果在规范范围之内又超过了规范,那么显而易见属于“不合格”。组织在法理上处于弱势,应进行的活动是“纠正”,这种情况属于“投诉”;客户抱怨的范围在规范之外,或者在规范范围内,但没有超越规范,那么组织首先要做的是评估风险,并决定采取哪种应对措施。这种情况属于“抱怨”。
样定义权责清晰,即说明了问题,又保护了各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赏罚明则政令行。同时给决策层快速了解问题的性质,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
唯一失落的可能是美系的“六西格玛思想”,我觉得此思想也是有可取之处的,和9000一族也没有太大的矛盾,只要修正DPMO等相关术语的定义就可以继续下去了。
观点尽于此,接下去是诸位质量同仁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判断与选择。古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关系到质量行业根基的核心术语的定义问题,往大里讲,可能是会影响到中国制造转型、民族崛起的国运的大事。毕竟唯有正心诚意,方能修身齐家,乃至于治国平天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学习了国外的不少长处和优点,我们的经济建设也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这不代表我们不需要思考,不需要将国外的理论和中国文化与环境实践相结合。
我从遍览东西方哲学著作中自我寻得了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我信奉事实求是。我认为,9000一族的目标如果是在中国成就为经典的企业管理指南,那么唯有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延续下去。
中国制造在狂飙突进三十年之后必定会沉淀酝酿出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是技术沉淀的必然,是符合国家民族复兴的蓝图设计的,也是民心所向。
历史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首先我们给出ISO900-2008关于不合格与缺陷的定义:
3.6.2 不合格(不符合)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3.1.2)
3.6.3 缺陷 defect
未满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3.1.2)
注1:区分缺陷与不合格(3.6.2)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在与产品责任问题有关的方面,因此,使用术语“缺陷”应当极其慎重。
注2:顾客(3.3.5)希望的预期用途可能受供方(3.3.6)信息的性质影响,如所提供的操作或维护说明。
从ISO9000标准字面上差异的角度来理解,“不合格”和“缺陷”的区别在于“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这几个字上。这几个字其实有两重意思:
1 与预期有关的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需要参考标准条款3.6.3里面的注2——所谓的预期,出发点是源自于顾客,而且顾客预期的理解会受到供方所给到的信息影响。举个实际的例子:顾客可能受到供方虚假夸张的广告的影响,对产品带有过高预期,实物到手之后发现广告和实物差异甚远,给差评。
因此,按照条款的说法,使用“缺陷”术语的时候,顾客只是主观上表述他的观感,并没有明确缺陷和标准之间的关系。
2 与规定用途有关的
这里所说的规定用途是否能理解成规范或标准?
从逻辑上分析,产品的规定用途只能由产品的供方规定。(至于供方规定的东西符不符合顾客喜好是另一个问题,下文叙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的话,基本可以把“与规定用途有关的”理解成供方定义的标准或规范。
综上所述,“缺陷”这个术语的含义似乎比“不合格”要广泛,一方面,“缺陷”包含标准内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还包括顾客主观上的感受。
然而,如果从“不合格”术语定义的角度来理解,似乎又不是这样,关键字眼在术语“要求”3.1.2的理解上:
3.1.2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3.3.1)、顾客(3.3.5)和其他相关方(3.3.7)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特定要求可使用限定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
注3:规定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3.7.2)中阐明。
注4:要求可由不同的相关方(3.3.7)提出。
注5:本定义与ISO/IEC导则的第2部分:2004的3.12.1中给出的定义不同。
诸位请看,按照术语“要求”的定义,似乎要求无所不包,各种主观的、客观的、可量化的,无法定性的鬼玩意都可以包括在里面。
ISO9000的诞生,从历史的纬度来看,是欧美系制造业不满意上世纪7080年代德系、日系制造业强势崛起而来的,和从实践到理论的德系VDA以及日系精益生产不同,ISO9000是采德、日两家之长,融合欧美系自身经验和想法,从理论逆向到实践的产物。
搞学问的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体系弄得滑不留手,毫无破绽,但是在制造业实际层面,会产生争议和矛盾的往往就是那些主观的、无法定性、无法量化的事情。而所谓标准化运动的实质,就是把事情和过程客观化,能定量的要定量,不能定量的至少要定性。
在这点上我们的逻辑似乎陷入死结了,幸好,我看到了另一份标准。
Part II GB/T2828.1-2012(ISO2859-1999)中关于“不合格”及“缺陷”的定义
首先也是先给出定义:
3.1.5 不合格 nonconformity
不满足规范的要求
注1:在某些情况下,规范与使用方要求(见缺陷3.1.6)一致;在另一些情况它们可能不一致,或更严,或更宽或者不完全知道或不了解两者之间的精确关系。
注2:通常按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将它们分类,例如:
——A类 认为最被关注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在验收抽样中,将给这种类型的不合格指定一个很小的AQL值。
——B类 认为关注度比A类稍低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如果存在第三类(C类)不合格,可以给B类不合格指定比A类不合格大单比C类不合格小的AQL值。其余不合格类型依此类推。
注3:增加特性和不合格分类通常会影响产品的总接受概率。
注4:不合格分类的项目,归属于哪个类和为各类选择接受质量限,应适合特定情况的质量要求。
3.1.6 缺陷 defect
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注1:从使用角度而不是从符合规范角度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时,可使用“缺陷”这个术语,
注2:区分缺陷与不合格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与产品责任问题有关。因此,术语“缺陷”应慎用。
GB/T2828.1-2012(以下简称2828)的不合格定义比ISO9000(以下简称9000)多了规范两个字。我们且先看看规范的定义:
3.7.3 规范 specification
阐明要求(3.1.2)的文件(3.7.2)
注:规范可能与活动有关(如:程序文件、工艺规范和试验说明书)或与产品有关(如:产品规范、性能规范和图样)
规范的定义来自9000,2828中没有,通俗点来说,规范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我们各种各样的标准(二、三级文件)。
为何9000和2828对于不合格的定义会有这个差异呢?这是因为标准所适用的范围所决定的。9000的不合格的概念不仅仅运用于产品,还运用于过程及服务;而2828标准中的不合格所运用的范围就是产品。
按照2828的说法,顾客拿到产品,(未对比规范)指出对产品的任何不满意的地方,这叫做指出产品的“缺陷”。拿顾客指出的“缺陷”和“规范”比对之后,可以判定产品到底是“合格”还是“不合格”。
简而述之,“缺陷”的视角出发点是顾客,是主观的感受;“不合格”的视角出发点是规范,是客观理智的陈述。
再打个通俗的比方:“缺陷”类似于“犯罪嫌疑人”,必须关注,可以对其采取一定手段,但不代表其一定有罪。而“不合格”则是罪证确凿,判定的依据就是规范。(法律,抑或说标准)
显而易见,2828关于“不合格”和“缺陷”定义,更利于理解和实际操作。下面我们就以实际工作中的逻辑来举例说明。
Part III 什么叫做“不好”?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从业人员并不习惯使用术语,而是采用口语。我听到的最多的说法就是“这个产品是好的”、“这个产品不好”。
倘若追问下去,这个产品为什么是好的?受过规范化标准化训练的员工会拿出标准来说事(进入术语“不合格”定义范畴内);而更多的员工包括很多质量人会以产品是否影响后道组装或使用来描述产品算是“好”还是“不好”。
这个概念一样吗?
存在“不合格”的产品但是是“好的”吗?
存在“合格”的产品但是装下去实际“不好”吗?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很显然,“好”、与“不好”的评价是脱离于客观存在的规范的。即便其根源于产品是否能用这个客观事实,实际上与“不合格”的定义是有显著差异的。这个角度和“缺陷”有些类似,都从事后的角度往前看。而“不合格”(尤其是2828中)的定义是有策划和前瞻性的,是从前往后看。(虽然也可以用作事后判定依据)
即,产品在开发初期,技术部门对产品就有纲领性的、系统化的描述,对于其中一些要点,定义了可以测量的、可以量化的控制范围,是为产品标准(规范)。
是否是所有产品在投产的时候,对于其各项技术指标,都是明确的可以量化测量的呢?
未必。
产品在开发时,会受到客观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譬如南方冬天常用的一种锡酒壶,早几十年,长辈常用这种锡酒壶盛酒放在炭盆里暖着。而锡酒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的主要原因绝非人们认识到使用这种材质的酒壶易导致血铅超标;而是液化气、空调、电暖器、铝制容器的普及使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
然而这种对人类健康不利的饮酒器具我们的祖先使用了几百年。
再举个通俗的例子:在技术开发某产品时,技术部门可能只识别了识别10个关键指标。并在控制计划中作了系列设计。随着顾客对产品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的指标逐渐增加到13个。
那么,后面增加到3个关键技术指标在没有完全定义的时候,对于之前的产品是判定为“缺陷”还是“不合格”呢?倘若判定为“不合格”,应当在哪个时间节点起算呢?在那个时间节点之前的产品,是否是一定要以最终的“不合格”判定来召回呢?
我想这个问题可能会颠覆不少质量经理的三观。可能有的朋友会强行这么解释:“顾客就是上帝,只要是顾客提的意见,不管是‘不合格’还是‘缺陷’我们都要认真处理。”
这种说法我同意,但是这个问题在逻辑上和我之前的提问是不连贯的。我始终认为,定义清楚顾客提的问题是“不合格”还是“缺陷”,对于接下去的纠正/改善工作是对团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2828还是9000里的注解都明确说了,这两个概念之间具备法律意义。
Part IV从客诉的角度谈内部的工作分解及权责划分
还是以第III部分的例子来说。某产品在开发定型时具备10个关键技术指标,在实际量产后,客户发生了抱怨。
倘若客户抱怨的问题是10个关键技术指标之一没有达到,那么事实上,这是个投诉。即,产品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是不合格。质保的应对方向应当是:
1、 不合格如何发生的?
2、 不合格如何流出的?
第1个问题的指向部门可能是生产、物流,也有可能是质保本身;而第2个问题的指向问题大多情况下是质保本身。
倘若客户抱怨的问题在10个关键技术指标之外,倘若供需双方对产品最终评估下来,这额外的技术指标的确有必要增加的话,那么按照2828的范畴理解,这类事情属于“缺陷”。那么质保追踪的方向直指技术开发部门,所提的问题应当是:
1、 缺陷为何没有策划到?
2、 缺陷和其他技术指标是否存在逻辑关系?
很显然,在“缺陷”场合,遵守制度的生产质保诸元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
然后我们需要阐明一个语文概念上的思维定势:
按照生活中的习惯,我们通常认为“缺陷”的程度一定比“不合格”要轻。然而从定义的角度来说,实非如此。
譬如,三星手机爆炸事件。虽然我没有调查,但是从常理上来推断,三星不太可能在手机的出厂规范上写上“手机不允许爆炸”之类的明文规定——倘若我的这个假设为事实,那么,三星手机电池会爆炸这个事实从2828的角度来定义就只能定义为“缺陷”而非“不合格”。在此例中,“缺陷”的危害程度就远远大于一般的“不合格”。(换言之,产品有科学客观的规范并不是产品受顾客欢迎的必要因素,顾客往往是善变的、主观的。)
但倘若从9000的角度来看,又把“手机不允许爆炸”视作“要求”中“通常隐含的”来理解,那么是可以把三星手机爆炸定义为“不合格”。
从这个例子来看,似乎9000的定义更为科学。然而这是从事后的角度来描述的,如果我是公司老板,我绝对不喜欢9000这种和稀泥式的模棱两可的说法——倘若质保的测试部门在此例中程序是合法的,那么这次事件的板子必是打在技术开发部门身上的。倘若技术开发部门对此有定义,但质保部门在开发时未作验证,那么毫无疑问责任是质保开发模块的。
对于制造业内部管理来说,权责清晰是决定企业是否能赏罚分明,长久正向激励的基础,9000因为对应的面太广(不仅仅针对产品,还有服务、运营、体系等)而将“不合格”与“缺陷”定义模糊化的做法,对实物制造业管理的实际应用是不利的。
试想,我们具备让我们的工程师都具备“体系大师”一般的咬文嚼字评估揣摩标准每个术语含义的客观条件吗?
我华夏先祖有云,翻译唯求信达雅,此标准雅字就不提了,信在何处?达又在何处?
所以,基础术语的定义混乱对目前国内质量管理行业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这种混沌的状态并未随着9000的版本提升而改善,而是愈发混乱了——我大概能想象那些深陷在中文歧义中的外国专家们的表情。
Part V 2015版ISO9000对于“不合格”及“缺陷”以及“要求”的定义上的变更
本次9000的改版不愧是传说中的重大变更,因为核心的三个术语定义都变了,我们先给出2015版定义,涉及到内容变更或重点部分使用黑体字标出:
3.6.9 不合格(不符合)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3.6.4)
注: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①
3.6.10 缺陷 defect
关于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3.6.9)②
注1:区分缺陷与不合格(3.6.9)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与产品(3.7.6)和服务(3.7.7)责任问题有关。
注2:顾客(3.2.4)希望的预期用途可能受供方(3.2.5)信息(3.8.2)的性质影响,如所提供的操作或维护说明。
3.6.4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3.3.1)、和相关方(3.3.7)③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规定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3.7.2)中阐明。
注3:特定要求可使用限定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质量要求④。
注4:要求可由不同的相关方(3.3.7)或组织自己⑤提出。
注5:为实现较高的顾客满意,可能有必要满足顾客既没有明示,也不是通常隐含或必须履行的期望。⑥
注6: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最初的定义已经通过增加注3至注5被修订。⑦
下面我们逐条讲述这些变更。
① 全新增加内容,结合⑦,可知这次9000确实做了终点变更,对最基础的“要求”的定义完全改变了,2015版起申称自己和ISO/IEC导则一致,2008版可是明确说定义不同的。这是ISO组织自我标准化的动作。
② 重大变化,明确了2015版中,“缺陷”是“不合格”中的一种,是“关于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本条款注解没什么变化,但是逻辑矛盾来了,既然“缺陷”是“不合格”,那么既然是“不合格”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注1又再重复一遍是另有其意还是有其他什么目的?请问这种“关于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与“和预期或规定用途的不合格无关的不合格”差异在何处?“缺陷”和“不合格”所覆盖的范围有何差异?仅仅是描述角度不同吗?恕我才疏学浅,实在看不出这么定义的意义何在。
③ 原来是“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这次统一为“相关方”,逻辑上没毛病,定义更清晰了。
④ “质量要求”四字为新加,不太明白和“产品要求”之间的关系,9000系一以贯之的和稀泥模糊说法。
⑤ 增加“或组织自己”,更全面了,也理应如此,没毛病。
⑥ “第一条,顾客是对的;第二条,如果顾客错了,请参见第一条。”的标准说法。关于此点我有异议,由于不是本文重点,此处不详述。简而言之,我同意“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以及“顾客是企业的衣食父母”的说法;但是不同意“顾客就是上帝”的说法,两者具备实质区别。最重要的是,后者的提法没有考虑到中国文化的特点,没有遵循信达雅的翻译原则,可以算是过犹不及的负面榜样。
⑦ 在①中已述。
2015版的提升,是ISO自我完善自我标准化的一个过程。通过“缺陷”术语的重大变更,使其适用度在范围上拓展了,在细节上模糊化了。
“缺陷”术语被扩容的重要原因,是欧美系提出过“零缺陷”的概念,且在“六西格玛管理”中提出了DPMO(百万机会的缺陷数)的术语。在2015版升级之前,2008版关于缺陷的定义和上述概念是不兼容的,甚至是矛盾的。
我们都知道,现代制造型企业里程碑式的变革来自于丰田的精益生产。其运营模式和理念影响了世界上绝大多数企业。美系车企和日系的竞争,实质上不仅仅是产品质量、公司运营的竞争,而是包含了综合国力和标准话语权的竞争。这点上,日本作为一个非正常国家,天然具备弱势。
Part Ⅵ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缺少这样一个重要的定义?
即,标准已满足,完美未达到。
完美在哲学上本来就是一个存在争议的概念。
按照西方柏拉图的理念,如果企业要追求完美,那么企业就是要成神。如果再信奉顾客就是上帝,那么神和神之间的矛盾还是无解。
我并不否认改进在制造业中的重要性,也不否认追求完美具有正向意义。然而,在德鲁克及一些其他质量专家的著作里,追求完美的说法很少见,常见的说法是追求卓越。
何为卓越?
超出预期,但未至完美。
姑且先离开关于“缺陷”的争议,我们从期望的角度来探讨一下顾客所需求的产品的水平。从低到高,应该分为 “未满足期望”、“满足期望”、“超越期望”三个层级。
倘若顾客的期望是固定的,那么如果使用三个可以表明状态的术语,使用“不合格”、“合格”、“顾客满意”就可以了。我们实际面临的问题确是,顾客的期望是不断变化的。当顾客不断变化的期望转移到内部,就转化成组织的内部压力和矛盾。
事物是两面的,压力和矛盾一方面促进了组织进化,另一方面会给组织内部沟通效率造成影响。
这个逻辑在质量部门看来是顺利成章的,只要高举“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大旗,就可以天然得到老板的认同,从而将压力传导到其他部门。
但在其他部门看起来未必是这样。例如,顾客在后续增加了质量特性,那么以新标准的角度去判定已生产的产品,那必然是“不合格”了。需要全部召回吗?
显而易见, “不合格”并非判断是否召回的主要依据,主要的判断依据应该是风险评估。
科学技术是与时俱进的。对于技术体系来说,他们承认需要持续改进,承认需要终身学习,但未必敢承认自己的方案是永远没有破绽的。如果唯不合格论,质量恐怖之下,还有哪个技术人员敢担当责任做事。
上一个著名的自称一字千金的好像是吕不韦。其后果如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于生产部门来说,面临的最大逻辑困局就是,之前以前养成习惯的做法,可能随着改进,突然就变成“不合格”了,需要遭受质量部门道义上的强大压力。
追求卓越的口号喊着轻松,但制造业的现实却是由芸芸众生组成的,多为生计,较少理想。因此9000的系统在思想上首先就不接地气,更遑论有中国特色的制造业地气。
对于技术和生产部门来说,执行是需要一个明确的准绳的:
能做,还是不能做?
也就是传说中经典的 to be or not to be的问题。
因此,2828作为一个针对产品的标准,其对于“不合格”和“缺陷”的定义无异更有益于权责划分、理解和操作;而9000系那种和稀泥式的唯顾客论的笼统说法,比较不太容易被广大劳动人民理解和接受。
Part Ⅶ 解决方案及一点小想法
9000之所以要把“不合格”的定义范围扩大,一是为了自圆其说,二是为了标准与时俱进,迎合信息化时代下顾客愈来愈挑剔的眼光。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最终9000变成离实践太远的屠龙之技就有点南辕北辙了。
9000系作为我国加入WTO之后桥梁,是起到过正面作用的。但是中国制造遍布天下的主要原因绝非质量。因此国内质量圈一直存在围城式的两张皮的困局。
9000系要解决这个逻辑困局,和之前的2859(GB/T2828.1即为ISO2859,一个系统)统一,其实只要在术语上作一个小的拆分即可解决。
即明确“不合格”和“不符合”的区别。
从词根的含义上来说,“不合格”在中文语境下具备些许贬义,意境近似于“非法”、“非主流”、“非道德”的。被评价为“不合格”的人或事,是担负着羞愧得仿佛要自尽的舆论压力的。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合格”意味着触犯了底线,是种无法接受的、低于60分的状况。但是“不符合“的描述则要中立得多,只是阐述了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存在差异。
因此,在充分理解中文的用语习惯下,拆分后的术语定义应该是这样的:
1.1.1 要求 requirement
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注1:“通常隐含”是指组织(3.3.1)、和相关方(3.3.7)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注2:规定要求是经明示的要求,如:在文件(3.7.2)中阐明。
注3:特定要求可使用限定词表示,如:产品要求、质量管理要求、顾客要求、质量要求。
注4:要求可由不同的相关方(3.3.7)或组织自己提出。
注5:为实现较高的顾客满意,可能有必要满足顾客既没有明示,也不是通常隐含或必须履行的期望。
注6: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最初的定义已经通过增加注3至注5被修订。
1.1.2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1.1.1)
注:这是ISO/IEC导则,第1部分的ISO增刊的附录SL中给出的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通用术语及核心定义之一。①
1.1.3 不合格unqualified
(产品或服务)不满足规范(1.1.4)的要求
注1:在某些情况下,规范与使用方要求(见缺陷)一致;在另一些情况它们可能不一致,或更严,或更宽或者不完全知道或不了解两者之间的精确关系。
注2:通常按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将它们分类,例如:
——A类 认为最被关注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在验收抽样中,将给这种类型的不合格指定一个很小的AQL值。
——B类 认为关注度比A类稍低的一种类型的不合格。如果存在第三类(C类)不合格,可以给B类不合格指定比A类不合格大单比C类不合格小的AQL值。其余不合格类型依此类推。
注3:增加特性和不合格分类通常会影响产品的总接受概率。
注4:不合格分类的项目,归属于哪个类和为各类选择接受质量限,应适合特定情况的质量要求。
1.1.4 规范 specification
阐明要求(1.1.1)的文件。
注:规范可能与活动有关(如:程序文件、工艺规范和试验说明书)或与产品有关(如:产品规范、性能规范和图样)
1.1.5 缺陷 defect
(产品和服务)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注1:从使用角度而不是从符合规范角度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时,可使用“缺陷”这个术语,
注2:区分缺陷与不合格(1.1.3)的概念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其中有法律内涵,特别是与产品责任问题有关。因此,术语“缺陷”应慎用。
由此评述整个立项开发生产制造销售全部系统的概念和逻辑基本完备:
开发时顾客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想法,这叫做“原方案不符合顾客新的要求”、而非“原方案开发不合格”。这样就将设计开发部门从原先百口莫辩的罪人境地下拯救出来了。(我少时曾经听闻师尊辈的技术人员哀叹在9000体系下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印象深刻。)使技术部门在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能够更准确的得到公允的评价。
与此同时,顾客所提出的新要求,和就要求之间的系统关系究竟如何,风险怎样,就可以用过程方法一以贯之了。
在生产时,规范的法律严肃性也得到更有效的保证。那种“顾客,多少质量人以汝之名横行”的破坏标准化的做法也可以得到逻辑上的支持了。
墨守标准,不思进取的做法也不会被纵容,因为“不符合”的定义在,因此9000一族意图组织改进乃至于持续改进的卓越思想得到了保留和传承。
顾客投诉时,通过“不符合”、“不合格”和“缺陷”定义的划分,得到了逻辑上的完整与分析问题上的简便——客户抱怨的问题如果在规范范围之内又超过了规范,那么显而易见属于“不合格”。组织在法理上处于弱势,应进行的活动是“纠正”,这种情况属于“投诉”;客户抱怨的范围在规范之外,或者在规范范围内,但没有超越规范,那么组织首先要做的是评估风险,并决定采取哪种应对措施。这种情况属于“抱怨”。
样定义权责清晰,即说明了问题,又保护了各职能部门的主观能动性,赏罚明则政令行。同时给决策层快速了解问题的性质,提供了逻辑和理论基础。
唯一失落的可能是美系的“六西格玛思想”,我觉得此思想也是有可取之处的,和9000一族也没有太大的矛盾,只要修正DPMO等相关术语的定义就可以继续下去了。
观点尽于此,接下去是诸位质量同仁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判断与选择。古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关系到质量行业根基的核心术语的定义问题,往大里讲,可能是会影响到中国制造转型、民族崛起的国运的大事。毕竟唯有正心诚意,方能修身齐家,乃至于治国平天下。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学习了国外的不少长处和优点,我们的经济建设也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但这不代表我们不需要思考,不需要将国外的理论和中国文化与环境实践相结合。
我从遍览东西方哲学著作中自我寻得了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和道路自信,我信奉事实求是。我认为,9000一族的目标如果是在中国成就为经典的企业管理指南,那么唯有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延续下去。
中国制造在狂飙突进三十年之后必定会沉淀酝酿出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这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是技术沉淀的必然,是符合国家民族复兴的蓝图设计的,也是民心所向。
历史会做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