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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中国阻燃学会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周政懋教授

【周刊】 周教授,您好!请您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简单情况。  【周政懋】 首先对所谓的“中国 RoHS”(或China RoHS)做一个说明。媒体广泛报道的“中国RoHS”是借用了欧盟对应法规的叫法,但《管理办法》不能被简单地称为“中国RoHS”。我的理解是,中国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管理法规是一整套的,包括《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及关于铅的含量和要求等8个法规。当我们使用China RoHS这个叫法时,应该针对所有这些法规所构成的系统,而不是单指《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共分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管理办法》旨在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源头抓起,逐步实现整个产业链的污染防治——从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抓起,进一步规范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 目前来讲《管理办法》还只是一个“大帽子”,是国家文明治国、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考虑,还属于比较笼统的政策战略。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目前这两项内容以及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识要求等配套文件还在酝酿之中,只有他们完成后,才可以让产业界来具体操作和运行。 【周刊】 什么是目录管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是如何形成的?  【周政懋】 目录管理是《管理办法》确定的有别于欧盟RoHS指令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控制的管理方式。欧盟RoHS与《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盟RoHS先限制所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再附设豁免条款(例如对十溴二苯醚的豁免),而中国只将部分产品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予以限制,并实行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产品不受限制。 而确定列入“目录”产品的标准是:当确认某类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已经实现产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经确认替代难以实现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标准,对相关行业来说已经实现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则该类产品将被放入“目录”中。因此,可以说《管理办法》本身并不会对行业产生太大影响,真正产生实质影响的将是“管理目录”和相关的“限量要求”等。 “管理目录”的形成过程将是渐进的,将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专家评估等。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起草了一个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的规定的草案,希望将目录的制定过程法制化。目录制定程序问题要先予以确定,然后才会进行目录的编制及具体的实施。  【周刊】 我国的《管理办法》与欧盟在2003年2月发布的RoHS指令有何异同?  【周政懋】 我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处有4个方面:①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②主要目的是为实现电子电器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禁止使用或减量化);③都涉及贸易活动;④限制或禁止使用的都是同样的6种有毒有害物质。 中国的《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有6个方面的不同: ①我国的《管理办法》无需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但欧盟的RoHS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②我国的《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欧盟的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电子电器设备;欧盟RoHS指令的调整范围和对象比我国的《管理办法》要更宽泛。 ③我国的《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欧盟的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八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④我国的《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时间尚未确定;欧盟的RoHS指令的时间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 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⑤我国的《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欧盟的RoHS指令《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⑥我国的《管理办法》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报告相关的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首先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但欧盟的要求是 “一步到位”,“自我声明”的前提是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达标。焦点解析——十溴二苯醚是否大限将至? 【周刊】 《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直接针对的是电子信息产业,请问它对我国化工相关行业有何影响? 【周政懋】 无论是欧盟RoHS指令还是我国的《管理办法》,尽管他们直接针对的是电子信息产业,但是毫无疑问,限制和禁用多种重金属、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的环保压力已经从电子电气生产商转移到对塑料、树脂、添加剂等化工企业的要求上来,产品绿色环保已经成为我国化工行业发展壮大必须面临的问题。尤其“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作为主要的阻燃剂产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影响最大的可以说是阻燃剂行业。  首先,《管理办法》将促使我们认真思考和调整产业的发展思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认识、制定产业的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和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为主线,促进阻燃剂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换代,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提升民族工业的竞争力。  其次,直接促进阻燃剂厂家加紧对生产工艺的改进,以及产品纯度、质量等方面的控制,加强企业的自律行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和进一步提高产品的质量。 当然,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所有进入中国市场(包括中外企业、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等)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法定的过渡期内做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减量化。因此,在短期内《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给企业带来成本增加的压力,这种压力必然会转移到阻燃剂等原料供应的源头,例如阻燃剂企业必须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纯度、有义务承担产品含量的检测和数据的提供、有必要进行新产品的研发等。但从长远看,《管理办法》将使得企业在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中得到提高。 【周刊】 目前阻燃剂企业最关注的问题是,我国的《管理办法》声称 “对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循序渐进地禁止或限制其使用”,请问我国阻燃剂的主打产品“十溴二苯醚”是否被列入“禁用”之列? 【周政懋】 《管理办法》出台后,对阻燃剂行业企业的震动很大。由于目前还没有正式公布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很多人对“十溴二苯醚”是否被列入“禁用”之列深感忧虑。这里我想澄清一个概念。多溴二苯醚不是一种物质,而是包括了从一溴二苯醚到十溴二苯醚等一组物质,其中十溴二苯醚到目前为止被证明是无毒无害的。  事实上我们看到,2005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已经公布了决议,将十溴二苯醚列入欧盟RoHS 指令的豁免清单。欧盟是在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之久、多达588项之多的风险研究和评估之后,最终定论十溴二苯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无危害的。可以说,在所有阻燃剂产品中,十溴二苯醚经过了最为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继续使用十溴二苯醚可以为中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并推动继续开发那些经过验证且经济高效的产品。  在我国,信息产业部在召开《管理办法》工作组成员会议时,充分听取了广大来自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商和阻燃学会代表的意见,代表们积极反应了对欧盟规定的认识,在肯定了十溴二苯醚的质量、性能和环保性之余,也希望与欧盟RoHS保持同步和接轨。信息产业部非常理解和体谅大家的意见。我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一定会客观认识这些情况和建议,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将其最终体现在即将配套下发的各项规定和标准中,如《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等文件,届时大家就可以吃个“定心丸”了。指点迷津——放心大胆尚需积极应对 【周刊】 如果十溴二苯醚仍然能够继续使用,那么肯定是广大阻燃剂生产企业的福音。对于企业来说,《管理办法》带来的冲击会不会就此减弱? 【周政懋】 尽管十溴二苯醚能够继续使用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从我们近期企业应对《管理办法》中的表现可以看到,国内阻燃剂行业和企业还有太多的功课需要学习和脚踏实地的完成。  一、切实提高对环保法规的认识,联合起来提高行业凝聚力我国一些阻燃剂企业需要增进对国际和国家的政策性及各种环保指令的认识和理解。在这一点上国际上各大阻燃剂跨国公司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不但在环保指令酝酿之初就“闻风而动”,而且还联合起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二、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加强企业自律行为  随着我国《管理方法》的颁布实施,对产品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等一系列文件将配套下发,企业必须提高自身对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目前一套检测设备只需要十几万元左右,因此企业有能力、更有必要加强自身的规范和自律,以更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来提高竞争力。  检测标准方面,2005年8月我国就正式发布了国际上首批针对欧盟RoHS指令的6项检测方法标准。可以肯定,这些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会影响《管理方法》的具体条例。对于阻燃剂行业来说,一个检测结果可能会影响一个企业的命运,因此国家的检测方法和标准需要精益求精,必须全国统一,经过多种验证后能够得出相同的、可行的数据。我们希望与有关部门达成共识,规范标准图谱,以形成统一的检测鉴定依据;同时,阻燃学会还建议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成立仲裁机构,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和公正的裁定。我们相信,行业的工作做的越细、企业的工作做的越早,对贯彻国家的《管理方法》和提升产业的竞争力越有益处。  三、重视新产品研发,积极促进产业升级  我国已经成为十溴二苯醚的生产大国,目前产能已经达到5万t/a,2005年生产量约3万t,进口约1万t,行业总产值超过5亿元。虽然欧盟RoHS指令已经豁免了该产品,国内主管部门也充分考虑各方对十溴二苯醚的认可态度,但考虑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绝不应该放弃溴系阻燃剂的技术进步和研发工作,加强科技含量、增加产品附加值、开发符合标准要求的新型阻燃剂仍然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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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7-04-0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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