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咻斠巹t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國際航空運輸。根據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本規則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載明的內容。第三條本規則內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一) “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二) “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者約定承運該客票上所載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三) “承運人規定”,是指承運人爲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佈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四) “授權代理人”,是指被承運人指定並代表該承運人,爲其航班並經授權後爲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旅客銷售代理人。(五)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者已經載運的任何人。(六) “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開的被稱爲“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乘機聯和旅客聯。(七) “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八) “旅客聯”,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並始終由旅客持有。(九) “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於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十)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十一)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爲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十二) “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並由旅客交承運人負責照管的行李。(十三) “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旅客托運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十四) “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爲識別托運行李發給旅客的憑據。(十五) "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者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爲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十六) “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第四條承運人辦理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客 票第五條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航空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填開的客票的旅客提供運輸。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運輸條件部分條款的摘述。第六條客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旅客姓名;(二)出票人名稱、出票時間和地點;(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四)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約定經停地點;(五)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七條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爲每一旅客單獨填開客票。第八條客票不得轉讓。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運人可依規定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運輸或者退款。承運人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第九條客票不得塗改。塗改後的客票無效。第十條客票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前款規定客票有效期的計算,自旅行開始或者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止。特種票價的客票有效期,按該客票適用票價的有效期計算。第十一條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的,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旅客的客票有效期:(一)承運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二)承運人未在航班經停地點降停,而該經停地點是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三)承運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時刻進行航班飛行;(四)承運人造成旅客錯失銜接航班;(五)承運人替換了不同的座位等級;(六)承運人未提供事先已確認的座位。第十二條旅客定座時,由於承運人未提供該航班座位,使持有正常票價客票的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該旅客的客票有效期。第十三條旅客在旅途中患病,不能如期完成預定旅行的,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該旅客及其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第十四條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遺失或者殘損,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出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可在旅客提供該航班的有效客票確已填開的滿意證明後,在不違反原客票票價限制條件的前提下,爲該旅客填開新客票以替代原客票或者部分客票。
第三章 票價和費用第十五條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機場與機場或者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第十六條適用票價是承運人公佈的票價,無公佈票價的爲承運人規定的組合票價。適用票價是客票第一張乘機聯上的航班運輸開始之日有效的票價。旅客購票後,已收取的票款不是適用票價的,應當由旅客支付差額或者由承運人退還差額。第十七條票價只適用於與票價相關而公佈的路線。票價適用於多條旅行路線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線,旅客未指定路線的,由承運人確定。第十八條政府或者其他有關當局或者機場經營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務設施按規定徵收的稅款或者收取的費用,均不包括在適用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者費用,應當由旅客支付。第十九條旅客應當使用承運人可以接受的貨幣支付票價和費用。支付的貨幣不是公佈票價的貨幣時,應當按承運人規定的兌換率換算後支付。
第四章 定 座第二十條旅客應當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手續定座,並在承運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爲旅客填開客票,並將該定座列入客票有關乘機聯後,方能認爲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旅客未在承運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承運人有權取消該旅客所定座位。未經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記錄認可,不得認爲定座已確認。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和座位等級提供座位。第二十一條客票的每一乘機聯上應當載明座位等級、定妥座位的航班和乘機日期。對未在乘機聯上定妥座位的客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按旅客的申請,根據票價適用條件和所申請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況爲旅客預定座位。第二十二條旅客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機聯的客票要求定座,或者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機聯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的,無權要求優先定座。對非自願改變航程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在情況許可時,給予優先定座。第二十三條旅客未按照承運人規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通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經定妥的續程和回程座位,並可向未使用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收取服務費。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在承運人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票價附有條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符合該條件的規定。第五章 乘 機第二十四條旅客應當在定妥座位後,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並只限在該客票已定妥座位的有關乘機聯上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第二十五條旅客應當在航班始發前充足的時間內到達承運人的乘機登記處,以便辦妥所有政府規定的手續和乘機手續。旅客未及時到達承運人的乘機登記處,或者未出示適當的憑證,或者未做好旅行準備,承運人可取消該旅客預定的座位,而不延誤航班。對因旅客違反本條規定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六條旅客未出示根據承運人規定填開的並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或者旅客出示殘缺客票或者出示非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第二十七條旅客可以在約定經停地點中途分程,但必須事先經承運人同意,並符合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載明的航程,從出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客票的第一張乘機聯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中途分程地點或者約定經停地點開始旅行,承運人可以不接受該旅客客票。第二十九條承運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據其規定認爲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一)爲遵守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者飛越國家的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旅客的行爲、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者可能對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者財産造成危險或者危害; (三)旅客未遵守承運人的有關規定; (四)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五)旅客未按規定支付適用的票價及有關費用; (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七)旅客不能證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欄內載明的人;(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九)旅客可能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飛行中銷毀其證件或者旅客不按承運人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保存。第三十條無成人陪伴兒童、無自理能力人,孕婦或者患病者乘機,應當經承運人同意,並事先作出安排。第三十一條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要求退款,承運人應當按本規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退款。對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八)、(九)項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承運人應當按本規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辦理退款,並可扣除已提供服務的費用。對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五)、(六)、(七)項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按承運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行 李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三十二條承運人載運的行李只限於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一)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第三十三條行李票是行李托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前款所稱行李票,是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第三十四條旅客應當將托運行李交承運人計重或者計件,承運人應當將托運行李的重量、件數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並在運輸期間負責照管。第三十五條旅客的非托運行李應當交承運人計重或者計件,承運人應當將重量、件數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在運輸期間由旅客自行照管。旅客帶入客艙的非托運行李應當能置於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於客艙的密閉存放部位。超過承運人規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於客艙內。第三十六條下列物品不得作爲行李運輸: (一)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別而在航空運輸中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它類似的物品,但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的除外;(三)動物,但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辦理的除外;(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法律規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五)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第三十七條旅客不得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貨幣、珠寶、貴重金屬、金銀製品、流通票證、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樣品。對旅客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八條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可憑槍支運輸許可證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批准證明作爲托運行李運輸,但不得作爲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槍支必須卸下子彈和扣上保險並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應當按危險物品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屬於古董或者旅遊紀念品的劍、刀及類似物品,只能作爲托運行李運輸並符合有關規定。第四十條在行李收運前或者運輸期間,行李中裝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範圍以外的物品或者裝有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任何物品,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或者續運。第四十一條因旅客行李內裝物品造成旅客本人傷害或者其行李損失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因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對他人物品或者承運人財産造成損失的,該旅客應當賠償承運人的損失和由此支付的費用。第四十二條承運人爲了運輸安全,可以按規定程式對旅客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由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對拒絕接受行李檢查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該旅客的行李。第二節行李的收運第四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公佈旅客享有的免費行李額及其條件。旅客享有的免費行李額及其條件按承運人規定辦理。購買混合等級客票的旅客,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該航段票價級別規定的免費行李額分別計算。搭乘同一航空器前往同一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的兩人以上的同行旅客或者團體旅客,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的,旅客提出要求時,無論計重或者計件,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自的票價級別規定的標準合併計算。組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旅客適用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相應國際航段的規定辦理。旅客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改變航程後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旅客非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原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第四十四條逾重行李是指超過計重或者計件免費行李額的部分。逾重行李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逾重行李費,並由承運人填開逾重行李票後運輸。逾重行李費率和計算辦法,按承運人規定辦理。第四十五條承運人依據其規定向旅客提供行李聲明價值服務。旅客可對其超過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托運行李辦理聲明價值,並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承運人可以規定每一旅客托運行李聲明價值的最高限額。托運行李的部分運輸由不提供行李聲明價值服務的其他承運人承擔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提供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服務。旅客攜帶的小動物,不予辦理聲明價值服務。旅客行李的聲明價值超過承運人規定限額的,承運人可拒絕收運。第四十六條旅客改變航程或者取消運輸,其逾重行李費和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應當參照本規則第六十九條有關規定辦理,但承運人不退還已開始運輸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需退還逾重行李費和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的,在出發地點,承運人應當退還全部逾重行李費和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在中途經停地點,承運人應當退還未運輸部分的逾重行李費,不退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第四十七條托運行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旅客托運行李,必須憑有效的“客票及行李票”;(二)旅客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辦理行李托運手續;(三)承運人將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重量和件數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有關部分後,即視爲已填開行李票。承運人應當對每件托運行李拴挂行李牌,並將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爲旅客認領行李的憑據;(四)托運行李的重量和體積不得超過承運人規定,超過規定的托運行李應當事先經承運人同意;(五)旅客的托運行李應當與旅客同機運輸。旅客的托運行李確實不能同機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向旅客說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安排在後續航班上運輸。第三節小動物、導盲犬、助聽犬第四十八條小動物是指家庭飼養的狗、貓、鳥或者其他玩賞寵物。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者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等,不屬於小動物範圍,不能作爲行李運輸。第四十九條旅客攜帶小動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定座時提出,並經承運人和有關連續承運人同意;(二)在乘機之日按照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將小動物自行運至機場辦理托運手續;(三)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運輸小動物出境、入境和過境所需的有效證件;(四)小動物必須裝在適合其特性的堅固容器內。該容器應當能防止小動物破壞、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損害旅客、行李或者貨物,並能防止糞便滲溢,以免污染航空器設備和其他物品。第五十條旅客攜帶的小動物及其容器和食物,應當交承運人托運,並按逾重行李交付運費。除經承運人特許外,不能放在客艙內運輸。第五十一條旅客應當對托運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小動物被拒絕入境或者過境而造成的受傷、丟失、延誤、患病或者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五十二條導盲犬或者助聽犬,是指經過專門訓練能夠爲盲人導盲或者爲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爲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稱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國際航空運輸,也適用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國際航空運輸。根據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本規則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載明的內容。第三條本規則內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一) “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于該項運輸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定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二) “承運人”,是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者約定承運該客票上所載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三) “承運人規定”,是指承運人爲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佈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規定,包括有效的適用票價。(四) “授權代理人”,是指被承運人指定並代表該承運人,爲其航班並經授權後爲其他航空承運人的航班銷售航空旅客運輸的旅客銷售代理人。(五) “旅客”,是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承運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者已經載運的任何人。(六) “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者代表承運人填開的被稱爲“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乘機聯和旅客聯。(七) “連續客票”,是指填開給旅客與另一本客票連在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八) “旅客聯”,是指客票中標明“旅客聯"的部分,並始終由旅客持有。(九) “乘機聯”,是指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表示該乘機聯適用於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十) “日”,是指日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給旅客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和航班飛行開始日,均不計算在內。(十一)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爲了穿著、使用、舒適或者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十二) “托運行李”,是指已經填開行李票並由旅客交承運人負責照管的行李。(十三) “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旅客托運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十四) “行李牌識別聯”,是指由承運人專爲識別托運行李發給旅客的憑據。(十五) "約定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者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爲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經停的地點。(十六) “中途分程”,是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第四條承運人辦理國際航空運輸,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客 票第五條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運人和旅客之間航空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承運人只向持有由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填開的客票的旅客提供運輸。客票中的合同條件是運輸條件部分條款的摘述。第六條客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旅客姓名;(二)出票人名稱、出票時間和地點;(三)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四)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而在境外有一個或者數個約定經停地點的,至少注明一個約定經停地點;(五)旅客航程的最終目的地點、出發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所適用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的規定,應當在客票上聲明此項運輸適用該公約的,客票上應當載有該項聲明。第七條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爲每一旅客單獨填開客票。第八條客票不得轉讓。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出示的,承運人可依規定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運輸或者退款。承運人對原客票有權乘機或者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第九條客票不得塗改。塗改後的客票無效。第十條客票自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客票全部未使用的,從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前款規定客票有效期的計算,自旅行開始或者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時止。特種票價的客票有效期,按該客票適用票價的有效期計算。第十一條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的,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旅客的客票有效期:(一)承運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二)承運人未在航班經停地點降停,而該經停地點是旅客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三)承運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時刻進行航班飛行;(四)承運人造成旅客錯失銜接航班;(五)承運人替換了不同的座位等級;(六)承運人未提供事先已確認的座位。第十二條旅客定座時,由於承運人未提供該航班座位,使持有正常票價客票的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內旅行,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該旅客的客票有效期。第十三條旅客在旅途中患病,不能如期完成預定旅行的,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該旅客及其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延長該旅客陪同人員的客票有效期。第十四條客票全部或者部分遺失或者殘損,或者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所有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出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可在旅客提供該航班的有效客票確已填開的滿意證明後,在不違反原客票票價限制條件的前提下,爲該旅客填開新客票以替代原客票或者部分客票。
第三章 票價和費用第十五條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機場與機場或者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第十六條適用票價是承運人公佈的票價,無公佈票價的爲承運人規定的組合票價。適用票價是客票第一張乘機聯上的航班運輸開始之日有效的票價。旅客購票後,已收取的票款不是適用票價的,應當由旅客支付差額或者由承運人退還差額。第十七條票價只適用於與票價相關而公佈的路線。票價適用於多條旅行路線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線,旅客未指定路線的,由承運人確定。第十八條政府或者其他有關當局或者機場經營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務設施按規定徵收的稅款或者收取的費用,均不包括在適用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者費用,應當由旅客支付。第十九條旅客應當使用承運人可以接受的貨幣支付票價和費用。支付的貨幣不是公佈票價的貨幣時,應當按承運人規定的兌換率換算後支付。
第四章 定 座第二十條旅客應當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手續定座,並在承運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爲旅客填開客票,並將該定座列入客票有關乘機聯後,方能認爲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旅客未在承運人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承運人有權取消該旅客所定座位。未經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記錄認可,不得認爲定座已確認。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和座位等級提供座位。第二十一條客票的每一乘機聯上應當載明座位等級、定妥座位的航班和乘機日期。對未在乘機聯上定妥座位的客票,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應當按旅客的申請,根據票價適用條件和所申請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況爲旅客預定座位。第二十二條旅客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機聯的客票要求定座,或者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者部分乘機聯的客票要求更改定座的,無權要求優先定座。對非自願改變航程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在情況許可時,給予優先定座。第二十三條旅客未按照承運人規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通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可以取消旅客所有已經定妥的續程和回程座位,並可向未使用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收取服務費。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在承運人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票價附有條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符合該條件的規定。第五章 乘 機第二十四條旅客應當在定妥座位後,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並只限在該客票已定妥座位的有關乘機聯上指定的兩個地點之間的運輸。第二十五條旅客應當在航班始發前充足的時間內到達承運人的乘機登記處,以便辦妥所有政府規定的手續和乘機手續。旅客未及時到達承運人的乘機登記處,或者未出示適當的憑證,或者未做好旅行準備,承運人可取消該旅客預定的座位,而不延誤航班。對因旅客違反本條規定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二十六條旅客未出示根據承運人規定填開的並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聯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或者旅客出示殘缺客票或者出示非承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更改的客票,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第二十七條旅客可以在約定經停地點中途分程,但必須事先經承運人同意,並符合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載明的航程,從出發地點開始,順序使用。客票的第一張乘機聯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中途分程地點或者約定經停地點開始旅行,承運人可以不接受該旅客客票。第二十九條承運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據其規定認爲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一)爲遵守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者飛越國家的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旅客的行爲、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者可能對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者財産造成危險或者危害; (三)旅客未遵守承運人的有關規定; (四)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五)旅客未按規定支付適用的票價及有關費用; (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七)旅客不能證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欄內載明的人;(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九)旅客可能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飛行中銷毀其證件或者旅客不按承運人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保存。第三十條無成人陪伴兒童、無自理能力人,孕婦或者患病者乘機,應當經承運人同意,並事先作出安排。第三十一條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要求退款,承運人應當按本規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退款。對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八)、(九)項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承運人應當按本規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辦理退款,並可扣除已提供服務的費用。對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五)、(六)、(七)項規定而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按承運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行 李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三十二條承運人載運的行李只限於本規則第三條第(十一)項定義範圍內的物品。第三十三條行李票是行李托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前款所稱行李票,是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第三十四條旅客應當將托運行李交承運人計重或者計件,承運人應當將托運行李的重量、件數填入“客票及行李票”,拴挂行李牌,並在運輸期間負責照管。第三十五條旅客的非托運行李應當交承運人計重或者計件,承運人應當將重量、件數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在運輸期間由旅客自行照管。旅客帶入客艙的非托運行李應當能置於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於客艙的密閉存放部位。超過承運人規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於客艙內。第三十六條下列物品不得作爲行李運輸: (一)危險物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別而在航空運輸中具有危險性的物質和物品;(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它類似的物品,但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的除外;(三)動物,但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辦理的除外;(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法律規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五)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第三十七條旅客不得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貨幣、珠寶、貴重金屬、金銀製品、流通票證、有價證券和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證明文件或者樣品。對旅客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三十八條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可憑槍支運輸許可證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批准證明作爲托運行李運輸,但不得作爲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槍支必須卸下子彈和扣上保險並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應當按危險物品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屬於古董或者旅遊紀念品的劍、刀及類似物品,只能作爲托運行李運輸並符合有關規定。第四十條在行李收運前或者運輸期間,行李中裝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範圍以外的物品或者裝有本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任何物品,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或者續運。第四十一條因旅客行李內裝物品造成旅客本人傷害或者其行李損失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因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對他人物品或者承運人財産造成損失的,該旅客應當賠償承運人的損失和由此支付的費用。第四十二條承運人爲了運輸安全,可以按規定程式對旅客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由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對拒絕接受行李檢查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該旅客的行李。第二節行李的收運第四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公佈旅客享有的免費行李額及其條件。旅客享有的免費行李額及其條件按承運人規定辦理。購買混合等級客票的旅客,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該航段票價級別規定的免費行李額分別計算。搭乘同一航空器前往同一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的兩人以上的同行旅客或者團體旅客,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的,旅客提出要求時,無論計重或者計件,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自的票價級別規定的標準合併計算。組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旅客適用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相應國際航段的規定辦理。旅客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改變航程後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旅客非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原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第四十四條逾重行李是指超過計重或者計件免費行李額的部分。逾重行李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逾重行李費,並由承運人填開逾重行李票後運輸。逾重行李費率和計算辦法,按承運人規定辦理。第四十五條承運人依據其規定向旅客提供行李聲明價值服務。旅客可對其超過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托運行李辦理聲明價值,並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承運人可以規定每一旅客托運行李聲明價值的最高限額。托運行李的部分運輸由不提供行李聲明價值服務的其他承運人承擔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提供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服務。旅客攜帶的小動物,不予辦理聲明價值服務。旅客行李的聲明價值超過承運人規定限額的,承運人可拒絕收運。第四十六條旅客改變航程或者取消運輸,其逾重行李費和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應當參照本規則第六十九條有關規定辦理,但承運人不退還已開始運輸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需退還逾重行李費和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的,在出發地點,承運人應當退還全部逾重行李費和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在中途經停地點,承運人應當退還未運輸部分的逾重行李費,不退還行李聲明價值附加費。第四十七條托運行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旅客托運行李,必須憑有效的“客票及行李票”;(二)旅客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和時間內辦理行李托運手續;(三)承運人將旅客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重量和件數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有關部分後,即視爲已填開行李票。承運人應當對每件托運行李拴挂行李牌,並將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爲旅客認領行李的憑據;(四)托運行李的重量和體積不得超過承運人規定,超過規定的托運行李應當事先經承運人同意;(五)旅客的托運行李應當與旅客同機運輸。旅客的托運行李確實不能同機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向旅客說明,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安排在後續航班上運輸。第三節小動物、導盲犬、助聽犬第四十八條小動物是指家庭飼養的狗、貓、鳥或者其他玩賞寵物。野生動物和具有形體怪異或者易於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等,不屬於小動物範圍,不能作爲行李運輸。第四十九條旅客攜帶小動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定座時提出,並經承運人和有關連續承運人同意;(二)在乘機之日按照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將小動物自行運至機場辦理托運手續;(三)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運輸小動物出境、入境和過境所需的有效證件;(四)小動物必須裝在適合其特性的堅固容器內。該容器應當能防止小動物破壞、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損害旅客、行李或者貨物,並能防止糞便滲溢,以免污染航空器設備和其他物品。第五十條旅客攜帶的小動物及其容器和食物,應當交承運人托運,並按逾重行李交付運費。除經承運人特許外,不能放在客艙內運輸。第五十一條旅客應當對托運的小動物承擔全部責任。小動物被拒絕入境或者過境而造成的受傷、丟失、延誤、患病或者死亡,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五十二條導盲犬或者助聽犬,是指經過專門訓練能夠爲盲人導盲或者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