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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时间

我们是一家电子企业,大家都知道了电子企业都是接单生产了,经常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中加班工资我们一直执行的很好。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做不到。我们实行6天工作制,加班时间远远超过36小时。 后来听说电子行业可以采用EICC的标准。EICC中劳工标准第3条中加班时间不应超过60小时,比劳动法中松。 请问:同行中都能满足法规要求吗?不满足怎么办?所有电子行业都可以采用EICC吗?客户认可吗?谢谢。 文件: EICC%20Chines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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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乐鸟
极乐鸟

质量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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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8-02-2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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