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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启动4.26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





武汉启动4.26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






  
为了整顿和规范全市商品流通领域秩序,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专利商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抵制冒充(假冒)专利和侵犯专利权等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维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4月23日,市知识产权局、市商业局和市药监局召开了“全市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来自全市大型商业企业、大型医药企业和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商场的约200名代表参加会议,市府办公厅副秘书长罗国轩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罗国轩表示,企业要尊重知识产权,通过政府保护知识产权集中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环境,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会议透露,近期,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将联合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全市(商品、食品、医药)流通领域的大型商场、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重点经营场所专利违法行为展开大检查与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活动期间,市知识产权、商业、药监局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用二个月时间在全市流通领域开展维护专利知识产权专项行政执法行动,接受社会举报,监督检查市场,对个别商业企业存在的违反专利知识产权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罚,并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事件,公开曝光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武商量贩、中百仓储和茗参大药房的与会人员代表市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商场作交流发言,纷纷表示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敬业精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会议指出,全市经营商品(食品、药品)商业企业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专利商品的经营行为;明确要求个商业企业凡标称“专利”商品(含外包装、说明书、宣传广告资料)进入商业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商品所标“专利”的有效性,要求商品供货方提供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及当年的专利年费收据),对于供货商不能或者拒绝提供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暂缓或者拒绝进货。凡不能或者拒绝提供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的标称“专利”商品,不上柜销售;对于商品供货方提供了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但是专利标注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应当要求供货方采取分离、取消或者覆盖专利标记后再行销售,由于不采取上述措施而造成专利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陈中利、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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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4-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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