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没有绑定微信,更多功能请点击绑定

WEEE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號關於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
(根據原文翻譯,僅供參考)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建立歐洲共同體的公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提案,  注意到歐盟經濟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考慮到按照歐洲共同體公約第251條所制訂的程序並根據歐盟協調委員會2002年11月8日通過的聯合文本,  鑒於:  (1)共同體環境政策的目的是:重點要維持、保護和提高環境質量,保護人類健康及合理謹慎地使用自然資源。?項政策是根據預防原則,以及其它一些原則制定的。?些原則要求採取防范措施,優先在資源方面補救環境破壞。制造污染者要賠償。  (2)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第五個環境實施項目)的政策和實施的共同體項目表明,可持續發展的完成要求當前的發展模式、生產模式、消費模式和行為模式有明?變化,並且要求倡導降低自然資源的浪費性消耗和防治污染。鑒於廢棄物預防、回收和安全處置原則,該項目要求將目標領域之一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加以規范。  (3)1996年7月30日歐洲委員會通訊委員會在關於考察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指出,在無法避免廢棄物產生的地方,廢棄物要以其材料和能量的再利用為目的,加以再利用或者恢復。  (4)1997年2月24日,理事會在其關於廢棄物管理的共同體措施的決議中指出,需要為減少廢棄物處置數量和保護自然資源而進行的廢棄物再利用,特別是要提高再利用、再循環、合成和恢復的能力。理事會承認在任何特殊情況下所選擇的措施必須與環境效應和經濟效應相關聯,但是,在科技進步和廢棄物生命周期分析技術進一步發展之前,再利用和材料回收應該優先考慮在當時所得到的最佳環境的科學措施。理事會同時也懇請歐委會盡快採取適當的跟蹤措施,包括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在內的優先廢棄物流計劃項目作出的回應。  (5)歐洲議會在1996年11月14日的解決方案中,要求歐委會為指令提供大量有關優先廢棄物流的提案,其中包括電子電氣廢棄物,並且要求?些提案的原則落實在生產者的責任上。歐洲議會,在同樣的解決方案中,要求理事會和歐委會提出削減廢棄物總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關於廢棄物的理事會指令75/442/EEC規定,在為特殊情況而制定的特殊規定或者特殊類別廢棄物的管理規定中指出,對特殊情況制定的特殊規定應該由專門獨立的指令加以控制。  (7)在共同體內產生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數量增長很快。在廢棄物管理和廢棄電子設備的再循環還沒有得到充分實施的階段之前,危險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部件是主要關注內容。  (8)提高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管理目標不可能由各成員國單獨實施。特別是不同國家使用不同的生產者責任原則可能會導致大量的經濟負擔不一致。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管理,不同的國家政策會削弱再循環利用政策的效果,正因為?樣的原因,在共同體?一級別上應當制定重要的標準規范。  (9)本指令的條款適用於產品和生產者,不考慮銷售技術,包括電子商務。在?種情況下,使用電子商務途徑的生產者和銷售商的義務,從實際應用的角度出發,應當採用同一標準並且採用同一方法實施,?樣可避免本指令對以其它渠道銷售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規定失效,尤其是電子商務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  (10)本指令適用於消費者使用的所有電子電氣O備,以及專業用電子電氣設備。本指令不違背共同體關於保護與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接觸的所有行為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要求,以及特殊的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法規,特別是1991年3月18日關於電池和含有特定危險物蓄電器的理事會指令91/157/EEC  (11)指令91/157/EEC盡快修改,尤其是要按照本指令的說明修改。  (12)根據本指令建立生產者責任制是鼓勵電子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要充分考慮到有利於電子電氣設備的維修、盡可能的升級、再利用、拆裝和再循環的方式之一。  (13)為了保証在回收和處理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中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成員國應當按照本國和共同體關於安全和健康的要求立法,決定員工拒絕回收廢棄物的條件。  (14)成員國應當鼓勵電子電氣設備的設計和生產充分考慮要有利於拆卸和修復,特別是要充分考慮到有利於再利用和再循環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組件和材料。生產者不應當通過特殊設計或者加工過程來阻止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再利用,除非?些特殊設計或者加工過程具有迭加的優點,例如考慮到環境保護和/或者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15)分類收集是確保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特殊處理和再循環的先決條件,也是對在共同體內達到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必要條件。消費者必須積極推動?種收集的實施,並且鼓勵返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為了達到?一目的,應當建立收集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便利設施,包括公共收集點,在那裡,私人家庭可以免費地返還廢棄物。  (16)為了達到保護的要求和協調共同體環境保護的目標,成員國應當採用正確的方法去減少未分類的城市報廢電子電氣設備,並且達到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分類回收的高水平。為了促進成員國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計劃,要求成員國對從私人家庭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實現高收集率。  (17)為了避免污染物擴散到再循環材料或廢物流,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特殊處理是必不可少的。?樣的處理是確保遵守共同體環境保護規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建立或從事再循環和處理的操作,應當符合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產生負面環境效應的最低標準。環境保護應當使用最好的可利用的處理、回收及再循環技術,以確保人類健康和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按照指令96/61/EC條文中的程序,可以進一步定義最好的可利用的處理、回收及再循環技術。  (18)如果可能,對於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及其組件的再利用、再次裝配和再消費,應當優先考慮。如果再利用技術不是最佳方法,那□所有分類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應當被回收,在?過程中,應當完成高水平的再循環和回收。此外,應當鼓勵生產者在新設備上使用可循環材料。  (19)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管理資金的基本原則必須建立在共同體基礎上,財務計劃必須保証高收集率和生產者責任的履行波。  (20)私人家庭有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應當免費送還回收站。生產者應當資助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設施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處理辦法。為了使生產者責任制概念的影響到最大化,每個生產者應當有責任為來自他自己產品中產生的廢棄物管理而付費,為了能夠完成?項義務,要求生產者參與獨自計劃或者參與一個集中計劃。當產品投放於市場時,每個生產者應當提供資金保証給來自本產品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管理費,以阻止?些產品流入社會或留在其它生產者手中。歷史廢棄物管理的費用,應當分攤在所有現有的參與集中財務計劃的生產者身上,如果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正在市場上銷售時,所有生產者應按比例分攤費用。集中財務計劃應該包括少量和低量生產的生產者、進口者以及新加入該行業者。對於過渡期,可以允許生產者在自願的基礎上,在銷售新產品時向購買者出示為歷史廢棄物收集、處理以及處置所發生的費用。生產者使用?項條款時,應當確保提到的費用不應超過發生的實際費用。  (21)為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收集成功,使用者必須知道下列信息:不作為未分類市政廢棄物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處置要求;收集系統的設備要求以及他們在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管理中產生的作用。因此我們要在?些電子電氣設備上正確標識,以使?些設備在垃圾箱或類似的市政廢棄物收集設備中終止壽命。  (22)由生產者提供的關於組件和材料識別的信息對於促進管理是重要的,特別是對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處理、回收和再循環。  (23)考慮到2001年的4月4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推薦2001/331/EC,規定了各成員國環境監測的最低標準,成員國應當確保正確的檢查和監測體系,使本指令正確實施。  (24)為監控本指令目標的實施,提供以下信息是必要的:重量的信息,以及按本指令收集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出口信息。  (25)如果有特殊情況,成員國可以通過權威機構和經濟部門之間的協議,?一協議的實施將完成本指令的條款。  (26)為使本指令的特定條款應用於科學技術進步,附件ⅠA中設定分類產品,可用在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處理、儲存和處理方面的技術要求,同時設定電子電氣設備的標識符號,?些條款由歐委會按照程序執行生效。  (27)在執行本指令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遵守1999年6月28日理事會決議1999/468/EC,該決議規定了經過歐委會協商而可執行的權力。  茲通過本指令:

第1條目標
本指令的目的,首要是防止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產生,以及實現?些報廢設備的再利用、再循環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達到減少廢棄物的處理。同時也尋找新方法提高所有涉及電子電氣設備生命周期的操作人員,如生產者、銷售商、消費者,尤其是直接涉及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處理者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2條
范圍
1.本指令適用於由附件ⅠA目錄規定的電子電氣設備,如果?些設備不屬於非本指令管轄的其它類型設備的一部分。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

0 个评论

游客无法查看评论和回复, 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chat_00
chat_00

体系与品质

推荐文章

文章状态

  • 发布时间: 2007-03-08 15:21
  • 浏览: 1584
  • 评论: 0
  •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