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 WEEE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详细剖析第一部份 WEEE指令和RoHS指令概况 一、WEEE指令 1、WEEE:2002/96/EC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WEEE指令核心内容: 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 3、WEEE指令涉及产品范围: ① 大型家用电器;② 小型家用电器;③ IT和通讯设备;④ 消费类电子电器设备;⑤ 照明设备;⑥ 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⑦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⑧ 医用设备;⑨ 检测和控制仪器;⑩ 自动售货机。 4、WEEE指令目标: 2005年8月13日生产者建立或使用回收系统,一年后达到50%-80%的回收率考核目标(由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 5、生产者责任: 设计环保产品,符合RoHS指令要求,并向欧盟成员国登记。 6、产品标识要求: 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和相关标志(加贴回收“WEEE”标志)。 7、影响 ① WEEE指令有关建立回收体系的要求虽然是针对欧盟内部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但最终成本势必会转嫁到欧盟以外的出口商身上,由此产生的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势必提高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的出口成本。② 我国企业在出口时要额外缴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 二、RoHS指令 1、RoHS: 2002/95/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RoHS指令核心内容: 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以下6种有害物质,其在均质材料中最高限量分别为: ①铅(Pb):1000mg/Kg;②汞(Hg):1000mg/Kg;③镉(Cd):100mg/Kg;④六价铬(Cr6+):1000mg/Kg;⑤多溴联苯(PBB):1000mg/Kg ;⑥多溴二苯醚(PBDE):1000mg/Kg 三、有关两指令的重要期限 1、2003年2月13日:两指令公布。 2、2004年8月13日:欧盟成员国须将两指令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目前仅有部分国家按期完成)。 3、2005年8月13日: 生产商应建立起对终端用户免费的回收及处理电子电器废物的运作机制;于该日期起,投放市场的产品被视为“新产品”,需要加贴相应的“WEEE”标志。 4、2006 年7月1日: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含有6种有害物质。(RoHS) 5、2006 年12月31日: 欧盟成员国确保实现电子电器废物的回收率目标(见WEEE第7条第2款规定),欧盟家庭年人均回收废旧电子电气产品至少达到4公斤。 四、两指令涵盖的地域范围 1、两指令覆盖25个欧盟成员国以及3个欧洲经济区国家(EEA),共计28国。 2、25个欧盟成员国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波兰、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 3、3个EEA国家是: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五、两指令涉及的部分产品目录 RoHS指令&WEEE指令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范围: Ø大型家用器具 大型制冷器具 、冰箱 、冷柜 、其他大型食物冷藏、保存和贮存器具 、洗衣机 、衣服甩干机 、洗盘机 、烹饪设备 、电炉 、电热盘 、微波炉 、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 、电热器具 、电暖炉 、其他大型加热房间、床、供坐家具的器具 、电扇 、空调装置 、其他吹风、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 Ø小型家用器具 真空吸尘器 、地毯清扫器 、其他清扫器具 、缝纫、针织、编织和其它纺织加工器具 、熨斗和其他熨平、轧平以及其他衣物护理器具 、烤箱 、煎锅 、研磨机、咖啡机和开启或密封容器或包裹的设备 、电动刀 、理发、吹发、刷牙、剃须、按摩器具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 、钟表、手表和其他测量、指示或记录时间的器具 、比例尺 Ø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 集中数据处理:大型机 、小型机 、打印机单元 个人计算:个人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膝上电脑(包括CPU、鼠标、屏幕和键盘) 、笔记本电脑 、记事本电脑 Ø通讯设备:打印机 、复印设备 、电动和电子打字机 、口袋式和台式计算机 、其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信息收集、贮存、处理、演示或通讯的产品和设备 、用户终端和系统 、传真机 、电报机 、电话机 、付费电话机 、无绳电话机 、移动电话 、应答系统 、其他通过电讯传输声音、图象传输或其他信息的产品或设备 Ø用户设备 收音机 、电视机 、摄影机 、录象机 、高保真录音机 、扩音器 、音乐设备、其他通过电讯以外的发送声音和图像技术录制或复制声音或者图象的产品或设备 Ø照明设备 荧光灯管,家用荧光灯除外 、直线式荧光灯管 、紧凑型荧光灯管 、高强度放电管,包括压钠管和金属卤化管 、低压钠管 、其他照明或用于发射或者控制灯光的设备,白炽灯除外 Ø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钻孔机 、电锯、 缝纫机对木材、金属和其他材料进行旋转、碾磨、磨光、研磨、锯开、切割、修剪、钻孔、打洞、打孔、折叠、弯曲或者类似加工的设备 、用于铆接、打钉或者拧紧或者除去铆钉、钉子、螺丝或类似用途的工具 、用于焊接或者类似用途的工具 、通过其它方式对液体或者气体物质进行喷雾、涂敷、驱散或其他处理的设备 、用于割草或者其他园林活动的工具 Ø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电动火车或者赛车 、手动图象游戏控制台 、图象游戏 、用于自行车、跳水、跑步或者划船等的计算机 、带有电子或者电气组件的运动设备 、硬币投掷机 Ø自动售货机 热饮料自动售货机 、冷热饮或者罐头自动售货机 、固体产品自动售货机 、自动取款机 、自动售货所有产品的所有器具 六、两指令涉及的其他法规 1、94/62/EC: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 2、91/157/EEC: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3、REACH制度: 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 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制度 4、2000/53/EC:End-of-life Vehicles 废旧车辆回收指令 第二部份 RoHS指令专题 一、RoHS涉及的产品范围 1、大型家用电器;2、小型家用电器;3、IT和通讯设备;4、消费类电子电器设备;5、照明设备(包括家用灯泡和照明设施);6、 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自动售货机; 说明: 1、对于今后是否将WEEE清单的第8、9类的医疗器械和测量仪器纳入RoHS管理范围仍待继续讨论。 2、上述每大类产品又进一步细分为更多的小类产品,详情可参考WEEE指令附件1B中的产品清单。 二、RoHS涉及广东的主要出口产品目录 1、大型家用电器类产品 :电冰箱、冷柜、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等 2、小型家用电器类产品:微波炉、电烤箱、电咖啡壶、电热水壶、面包机、多士炉、饮水机、电炸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动毛发推剪、电发钳等 3、电子设备类:收录音机、CVD、DVD、组合音响、汽车音响、有源音箱、电视机、显示器、监视和控制器等 4、IT和通讯类产品:电话机、传真机、手机等 5、照明设备类:台灯、落地灯、吊灯、射灯、嵌入试灯具、灯串、节能灯、电子整流器、光管支架等 6、电子和电气工具类:手提电钻、电锯、电动螺丝刀等 三、RoHS的豁免清单 1、第一批豁免清单包括了9种产品中的相关物质: Ø汞: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磷酸盐-10毫克;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Ø镉: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Ø六价铬: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Ø铅: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钢合金中的铅含量低于0.35%、铝合金中的铅含量低于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低于4%;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 2、欧盟委员会在 2005 年 10 月 15 日公布2005/717/EC决议中增加了针对RoHS的豁免条款: Ø欧盟将十溴二苯醚列入《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的豁免清单。 Ø铅青铜轴瓦和轴衬套中的铅列入了豁免清单。 3、欧盟委员会在 2005 年 10 月 25 日再次发布指令2005/747/EC决议中,针对RoHS指令增加了新的豁免条款: Ø插脚式连接器系统中的铅; Ø热导模块C环上的涂层材料中的铅; Ø光学和滤光玻璃中的铅和镉; Ø铅含量(以重量计)在80%~85%之间、连接插脚与微处理器封装的含两个元素以上的焊料中的铅。 四、受控的有害物质种类和限量 具体种类和限量见上述RoHS指令核心内容。 说明: 1、上述限量来自2003年12月欧盟的一次会议,目前已经被国际上广泛采纳。但由于尚未成为欧盟最终的法规条文,该限量仍存在变动可能。 2、对于受控有害物质的种类,欧盟一直进行相关的研究,在今后很可能继续增加受控物质的种类。 五、受控有害物质的用途及可能含有这些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部件和原材料 本节内容有助于了解受控有害物质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分布情况,对于确定今后的检测、抽查、监控、预警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1、铅(Pb) 铅及其化合物的主要用途:① 塑料稳定剂、橡胶固化剂及配合剂;② 焊接、涂蜡材料、电气连接;③ 电池原料;④ 颜料、涂料、墨水、染料的原料;⑤ 电镀液;⑥ 润滑剂、硬化剂、油漆的干燥剂;⑦ 陶瓷部件;⑧ 光学玻璃; 铅(Pb)对人体的危害:吸收到体内的铅,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化合物,都会引起严重的中毒症状。主要症状为贫血、虚弱、便秘、腹部剧痛、麻痹、手腕脚腕的发麻等。 可能含有铅的材料:① 包装材料 ;② 印刷电路板;③ 电池和电池组;④ 部件的电极、引导端子;⑤ 涂料、颜料、墨水、染料;⑥ 各种合金;⑦ 电子陶瓷部件;⑧ 各种玻璃材料,包括电阻体、粘合剂、玻璃料、密封材等; 2、镉(Cd) 镉及其化合物的主要用途: ① 塑料的稳定剂;② 化学合成材料;③ 电池、相片;④ 表面处理、连接材料;⑤ 油漆、颜料、墨水、着色剂;⑥ 低熔点焊接、保险丝;⑦ 电镀液的稳定剂、电镀光泽剂; 镉(Cd)的危害:镉的中毒性强,如滞留在体内,会引起神经性障碍而妨碍酶的活动。 可能含有镉的材料:① 包装材料;② 塑胶部件;③ 电池和电池组;④ 部件的电极、引导端子;⑤ 涂料、颜料、墨水、染料;⑥ 各种合金部件;⑦ 电子陶瓷部件;⑧ 各种玻璃材料,包括电阻体、粘合剂、玻璃料、密封材等; 3、汞(Hg) 汞及其化合物的主要用途:① 防腐剂、催化剂、防霉剂、杀菌剂;② 金属蚀刻;③ 电池;④ 颜料;⑤ 电极、水银灯; 可能含有汞的材料:① 包装材料;② 印刷电路板;③ 电池和电池组;④ 涂料、颜料、墨水、染料;⑤ 日光灯; 4、六价铬(Cr6+) 六价铬化合物的主要用途:① 催化剂、防腐剂;② 陶瓷用着色剂;③ 电池;④ 电镀液、防锈剂;⑤ 涂料、颜料、墨水;⑤ 鞣皮; 六价铬(Cr6+)对人体的危害:长期吸入高浓度的6价铬,会引起鼻中隔穿孔。它毒性强,如直接接触身体会引起皮肤炎。 可能含有六价铬的材料:① 包装材料、外壳;② 印刷电路板;③ 电池和电池组;④ 电镀防锈处理的部件;⑤ 涂料、颜料、墨水、染料;⑥ 皮革部件; 5、阻燃剂 可能含有溴代阻燃剂的材料: ① 塑胶产品部件:各种聚合物材料,如PE、ABS、HIPS、LDPE、聚酯,电器塑料外壳,电线电缆,开关等;② 印刷电路板; PBB(多溴联苯)对人体的危害:疑具有扰乱内分泌作用的化学物质(环境荷尔蒙)之一。关于对荷尔蒙的作用,引起的扰乱甲状腺荷尔蒙的作用。 PBDE(多溴联苯醚)对人体的危害:疑具有扰乱内分泌作用的化学物质(环境荷尔蒙)之一。 六、通常的测试部件 1、电子元件:电阻、电容、集成电路、PCB板、二极管; 2、塑胶件:外壳、风扇页、连接器、套管、插头、旋钮、温控器、开关的外壳; 3、金属件:导线、外壳、马达壳、弹簧、漆包线、焊锡、螺钉、触片; 七、违反指令的惩罚措施 如在欧盟的市场抽查上发现产品不符合指令要求,将会被退货、有偿销毁等。事实上,如果整机制造商不能提供产品符合指令的证据,将不会有欧盟进口商购买这些产品。 八、符合指令的途径及注意问题 1、虽然,RoHS指令把责任归在整机制造商,并未对元器和材料制造商提出要求。但对于整机制造来说,对原材料和元器件的确认和追溯是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整机制造商会要求原材料和元器件制造商提供检测报告或证书。 2、与欧盟其他的指令不同的是,通过几个测试去验证整机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是近乎不可能的,最合理的做法是从原材料和元器件供应商处取得材料的检测数据,然后转换为产品的符合性声明。但是,整机制造商还需要去判断材料供应商的检测数据是否可靠,可以通过下述途径判断:调查出具检测数据的实验室声誉;随机抽样自行送检。 3、多数情况下,对于所有六种有害物质的测试是不必要的,其检测成本也非常高昂。因此,必须咨询专业机构,以确定哪些部件需要进行哪几娄有类有害物质的检测。如对集成电路块中的静电涂层公限于铅的测试,因为锡/铅是使用在这种涂层的最普遍的材料。相对来说,镉和六价铬是较难在这里被发现的,而汞、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的存在更是不可能。 4、可能需要修改您的质量体系文件,增加相应的内容。 5、产品一致性总是有一定限度的,送检样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如果接近限值,将不能保证您所有的产品均符合要求。 第三部份 应对措施 一、中国的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 1、管理范围:电子产品,发布目录的形式 2、实现方式:强制认证 3、实施时间:有害物质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其他方面从2005年7月1日开始 二、中国的WEEE 制定“电子垃圾回收利用条例”。 1、10亿台在用设备,年产2亿台,年报废3000万台 ;2、生产者责任原则;3、处理企业要有资质;4、由发改委起草,已经上报国务院,有望年内出台。 三、建议:( 帮助企业建立欧盟RoHS指令符合性体系的操作指南) 第一步:确定企业产品与RoHS指令的关联度 需要得到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支持,法律顾问的参与,公司各个部门的介入,仔细审视企业是否需要遵循RoHS指令、企业的产品是否属于豁免范围、快速评估公司必须满足的要求及其满足的程度。 第二步:在企业内部组建全公司范围的“符合性”团队 企业应组建专门的工作团队,团队成员必须了解指令及其产生的潜在影响,定期商议和评估对企业现有和未来运作的影响。 第三步:建立企业RoHS符合性的声明 建立企业的RoHS符合性声明,清晰地阐述企业就RoHS符合性方面的承诺、达成的目标、履行的时间等等事宜,从而消费者和执法机构也可以了解到企业这方面的信息。 第四步:建立企业内部RoHS符合性的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中应该说明企业具体采取何种步骤以及相应的时间表,明确产品零部件的重新编码(例如:区分含铅部件和无铅部件),论述替代物质等等。 第五步:评估企业的供应链与RoHS指令的关联度 企业需详细审视每一种所采购的零部件,辨别其中是否含有ROHS指令所涉及的物质。如电缆中的铅和镉,塑胶、外壳、电缆、连接器、风扇等中的RoHS指令禁用阻燃剂等。 第六步:选择合资格的供应商 企业可以通过对其供应商发放调查问卷,借此了解供应商RoHS符合性水平。最好是能针对供应商制订一个“高风险零部件自检表”(Check list),这样既有利于做采购决策,又有利于准备企业自身的RoHS符合性证明文件。 第七步:建立供应链物料声明程序 企业应明白其产品里可以使用什么样的物质和物料。所以通常的做法是制订“物料声明调查问卷”,以便获取相关的信息。 第八步:进行有限的测试和确保结果的有效性 虽然指导供应商和采购经理是作为符合性策略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对于那些存在高风险的零部件还是要制订相应的测试计划。虽然不必每个零部件都进行测试,但是企业必须建立一个基于风险的合理的测试过程,并使用已被认可的测试方法。 第九步:与客户交换RoHS指令符合性的数据信息 一旦企业收集了物料成分的数据,就应其进行管理并与客户交换此类数据信息。 第十步:将RoHS指令符合性的策略融入公司整体运作 RoHS符合性策略是一个非常复杂而需要企业多个部门的参与。策略一旦确定,就应全面实施。 第四部份 相关检测技术 一、RoHS检测步骤 1、样品拆分;2、筛选测试;3、确认检测;4、符合性评价;5、报告证书; 二、RoHS相关检测技术 1、主要筛选测试技术 ① X射线荧光光谱法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汞、镉、总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的测试 技术特点:一次性快速定性和半定量分析铅、汞、镉、铬、溴元素含量。对均质产品无须制样,直接进行无损测试。 ② 傅立叶红外光谱法 适用范围:聚合物、电子元器件及其他除金属材料以外的材料中高含量PBB和PBDE的定性筛选。 技术特点:以红外吸收光谱为依据, 定性测定聚合物和电子元器件样品中的PBB和PBDE溴阻燃剂。 2、确认测试技术 ①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法) 适用范围:塑料及电子元件中PBB、PBDE阻燃剂的定量分析。 仪器:台式气质联用仪。 技术要点:采用索氏抽提、微波抽提、快速溶剂抽提ASE等方式从样品中提取待测PBB、PBDE组分,固相萃取等方式净化,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测定PBB、PBDE含量。 ② 气相色谱/电子捕获检测器分析法(GC-ECD法) 适用范围:塑料及电子元件中PBB、PBDE阻燃剂的定量分析。 仪器:带ECD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技术特点:用于含卤素元素的有机残留物的含量测定,选择性好,检测灵敏度高。 ③ 液相色谱分析法(HPLC法)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及电子元件中PBB、PBDE阻燃剂的定量分析。 主要仪器:液相色谱仪。 技术特点:在PBB和PBDE测试中,HPLC法适用于十溴联苯和十溴联苯醚等高沸点难挥发性阻燃剂的测试,弥补GC-MS法的弱点。 ④ 分光光度分析法 适用范围:六价铬的含量测试 主要仪器:紫外分光光度计 技术特点:该方法是六价铬测试的经典方法,可参考多项国内外标准,如EPA3060A等。 ⑤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ICP-AES法)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汞、镉、总铬的含量测试。 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技术要点:选择采用微波消解、湿法消解、干法消解等手段溶解样品,一次性同步测定铅、汞、镉、总铬的含量。 ⑥ 原子吸收分析法 (AAS法)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镉的含量测试。 仪器:原子吸收光谱仪 技术特点:元素的特征原子吸收谱线选择性强,对于铅、镉等元素的测试灵敏度高。 ⑦ 原子荧光光谱分析法(AFS法)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铅、汞、镉、总铬的含量测试 主要仪器: 原子荧光光谱仪 技术要点:AFS方法是我国独创的金属元素仪器测试方法,特别是对汞、砷等易挥发元素的测试灵敏度很高。 ⑧ 冷原子吸收光谱分析法(测汞仪法,CVAAS法) 适用范围: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元件中汞的含量测试 主要仪器: 测汞仪 技术要点: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是汞含量测试的经典方法,测定选择性强,检测限低,灵敏度高。 三、RoHS测试结果符合性评价 测试结果符合性评价的内容分为以下5个方面: 1、对产品拆分过程的符合性评价; 2、对采用适当检测标准的符合性评价; 3、对检测单元测试结果不确定度的评价; 4、对各检测单元结果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评价; 5、对产品是否符合RoHS的总体评价。 四、送样要求 1、样品保持洁净,标识清晰。 2、建议以均质材料(原料)的形式送检。 3、如无法以均质材料送检,则最好以半成品或部件的形式送检。 4、所送样品的数量(或重量):拆分后的均质检测单元重量能够满足筛选和确证测试的基本要求。 5、以成品送检的小家电,应送双份样品。其中一份用于拆分检测,另一份用于留样。 6、客户须提供产品结构说明书或者物料清单,供拆分时使用。 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检测的术语解释 1、电子信息产品(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以及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整机:指通电时能实现某些功能的电子产品,如电视、电话、电扇等; 零部件:指只需借助简单工具就可以拆分的构成整机的结构单元,如单板、电源和模块等; 电子元器件:指构成电路板的电子元件或电子器件,如电阻、电容、集成电路、光器件、接插件等 原材料:主要指构成电子元器件或结构件的基本材料,如金属、塑料、焊料、胶粘剂、涂覆料、清洗剂等,此类物质一般可视为“均匀材料”。 2、 可拆分单元(Dismountable Unit) 用普通工具可拆卸的整机、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和组装材料等。(注:拆解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用普通工具进行诸如旋转或断开之类的动作)。 3、物质(Substance) 指由自然界中存在的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例如: 铅是一种单质,而氧化铅则是一种化合物)。 4、筛选(Screening) 初步量化被检物中待测元素浓度的一种分析方法。 5、聚合物材料(Polymeric Materials) 通过铸模或压延能被制成薄膜、光纤类产品的合成或半合成有机浓缩材料。聚合物材料包括聚乙烯, 聚氯乙烯, 环氧树脂, 聚酰胺, 聚碳酸酯,ABS 树脂, 聚苯乙烯等。 6、金属材料(Metallic Materials) 金属材料是金属元素的化合物,包括所有钢铁、有色金属或合金材料。注(金属材料有铁合金,镍合金, 锡合金, 铝合金, 镁合金, 铜合金, 锌合金, 贵金属合金等)。 7、专用电子材料(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s) 是指在电子信息产品中所使用的一些特殊材料,由金属材料、有机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中两种或三种材料组成的均匀混合物。如线路板基材、导电胶等。 8、无机非金属材料(Inorganic Nonmetallic Materials) 是以某些元素的氧化物、碳化物、氮化物、卤素化合物、硼化物以及硅酸盐、铝酸盐、磷酸盐、硼酸盐等物质组成的材料。是除有机高分子材料和金属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的统称。包括玻璃、陶瓷等材料。9、 基体(Matrix) 分析物的材料或物质,或含有被分析物材料或物质的形状或形态。 10、 均匀材质(Homogenous Material) 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的均匀一致的材料,由于理想的均匀材质与普通材质不易区分,因此,可以将不能通过机械手段(如刨、磨、剪、刮等)进一步拆分的部件或材料认为是均匀材质。 11、X射线荧光光谱(XRF,X-Ray Fluorescence Spectrum) 作为一种相对分析技术,在较严格的条件下用一束X-射线或低能光线照射样品材料,致使样品发射特征X射线。这些特征X射线对应于各特定元素,样品中元素的浓度直接决定射线的强度。该发射特征X射线的过程称为X射线荧光。 12、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OES),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Atomic Emission Spectroscopy] 利用高频等离子体原子化或者离子化的方法确定样品中目标元素的方法。测量激发原子或离子的能量。通过激发能量对应的波长确定样品中存在的元素。 13、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scopy) 通过高频等离子体使样品离子化的方法确定样品所含的目标元素。用质谱仪测出产生的离子数量,并由目标元素的质/荷比来分析目标元素及其同位素。 14、 原子吸收光谱(AAS,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用火焰或化学反应等方式将欲分析试样中待测元素转变为自由原子,通过测量蒸气相中该元素的基态原子对特征电磁辐射的吸收,以确定化学元素含量的方法。 15、冷蒸气原子吸收光谱(CVAAS,Cold Vopour Generation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将欲分析试样中的汞离子,还原成自由原子,通过测量该蒸气相中的基态原子对特征电磁辐射的吸收,以确定汞元素含量的方法。 16、原子荧光光谱仪(AFS,Atomic Fluorescence Spectrometry)利用原子荧光谱线的波长和强度进行物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方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39 号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 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六条 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商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四)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 (六)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 (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