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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2007-8-29 16:21:00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东府[2002]120号)
第一条 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支撑,是我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为扶持我市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推动企业成为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为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做好储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促进企业对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促进企业产学研结合,提高科研成果产业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提高我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企业自身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企业或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解决企业自身生产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新新产品,参与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发展服务。
(二)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
(三)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向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原则:
(一)政策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的建立必须坚持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予以政策引导和一定的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研究选题方面,在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选研究方向。
(二)企业目标与行业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工程中心一方面要紧紧围绕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另一方面,要兼顾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对技术的需求,开展一些典型行业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研究,并通过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科技服务。
第七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以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企业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前两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每年3月份受理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填写《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经所在镇(办事处)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申请书》后,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于当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初步确定组建单位。
(三)市科技局通知拟同意其组建申报的企业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计划、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结果,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并由市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签定《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履行各自职责。第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为2年,企业应按计划的要求安排资金。第十条 工程中心每年1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提交上年度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每年年中到有关企业了解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每2年一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市级工程中心,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考核评议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考核评议指标如下:
(一) 考核评议标准必须以达到申请条件为依据。
(二) 企业每年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3%。
(三)工程中心2年考核期内必须有1项上专利(不计外观设计专利)或1项以上新产品或科技开发结果;至少获1项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四)工程中心每年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应达60%以上,科技成果的新增产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科技经费的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以及吸纳社会资金、风险投资等共同参与。市科技三项经费对研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且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的工程中心和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每年择优选取一批市级工程中心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对获得认定的省级工程中心,市财政根据省下达的资助经费额度,按1:1的比例再次给予资助,超出当年预算部分,由下一年度预算列支。工程中心承建企业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对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的优秀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省和国家的科技投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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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3-0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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