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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指令2006/66/EC


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适合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 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 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 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 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和焚化; 6. 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8. 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得规定; 9. 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总量0.0005%的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总量的2%); 2. 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总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豁免产品:无线电动工具、医疗设备、紧急照明设备、紧急和报警系统)。
标签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含量超过0.004%,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得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过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和Hg两种符号。

1.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5×5厘米;
2.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并且不大于5×5厘米;
3.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0.5厘米,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1厘米的相关符号;
4.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檫除
备注:
1. 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得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 2008年9月26日签投放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再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 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4. 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的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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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1-02-1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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