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鹿奶粉质量事故的处理”引发的思考
由“三鹿奶粉质量事故的处理”引发的思考
中国落后的质量管理和国家的慷慨伤害了谁
-----------质量农民----------
国家利用纳税人的钱,对所有饮用过“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奶粉的婴儿进行了免费检测和/或免费治疗。有效而及时的应对措施,“遏止”了事故向更深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方向发展,并且也安抚了广大的此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就临时应对措施而言,国家的这一措施确实值得认同。不过就公平和合理性而言,我作为此次事故的间接受害者,却不得不问一句:“国家如此的慷慨举措,到底伤害了谁?”
很多人正在把此次的奶粉事故,定位成偶发的质量事故(听了“世纪大讲堂”的课后,你可能更加坚信),即个别“刁民”的良心道德败坏的问题。借此,某些人员/单位可以“迅速简单”地处理好这个危害及中国各个城镇的重大质量事故:
停止销售-企业召回(包括其它遏止/减少危害的临时举措/政府公关措施)-全面抽检-公布抽检结果-查处真因-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恢复消费市场信心(邀请领导喝奶)-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相关奶粉重新上市销售-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坚定市场消费信心-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坚定市场消费信心。。。。。。
就针对企业的利益而言,以上的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可以说是设计的非常合理的(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时间消除事故对企业的影响并快速恢复销售市场)。但就针对广大群众和/或国家的利益,这样的质量事故处理流程,是不可值得推崇的,甚至可以说,是值得进行局部批判的。
如果你稍微懂点质量管理知识和中国食品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也略微有点对中国食品质量事故的记忆(如“苏丹红”),你也会对企业和国家对这次的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很多的意见,尤其是把这次质量事故定位成“偶发”事故来处理。因为在我看来,这次的质量事故是中国落后的质量管理造就的必然事故。
在对我的观点提出论证前,请让我以一个外企的质量管理者的思维,来假想一下,如果此次的“三鹿”质量事故延伸到欧美国家的市场,那欧美国家会是如何来处理:
1. 电视通告所有公民立即停止饮用/食用产自中国的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并要求在一周内有饮用/食用的公民,立即前往就近的国家认可的医院,进行全面检测和/或治疗及保留相关费用发票。
2. 立即责令个商场,市场及零售个体户,停止销售产自中国的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并在核清所有在售品/在储品/在运品数量和成本后,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就地予以“禁封”。所有“禁封”产品,在未经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解封前,不可私自解封销售,如有违背者,追究刑事责任(含虚报漏报相关商品数量者)。
3. 立即责令各海关部门/质检部门就地扣押封存所有产自中国的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的在运品/在储品,并核清数量和成本。
4. 责令由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导,要求各相关单位派员(国家质检局/工商局/海关/商品进口部/大型销售商代表/成本核算会计部代表/中国企业代表/中国商务部代表等)成立“中国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委会”)”;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此次事故的发生/流出原因分析及临时对策(如何减少此次事故对公民的危害及如何弥补直接和/或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企业单位和/或个人对此次事故的责任所在以及长久纠正预防措施(在人员上/制度上做出怎样的改变以杜绝预防类似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5. “处委会”组员前往各商品的封存地,实施现场按各生产厂家各生产批次予以抽样,并把样品送交就近国家/世界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依据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规定进行全面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批次,由“处委会”核清成本后,就地予以销毁。对经检测合格的产品,由“处委会”在各商品的个体包装上加签相关“处委会质量认可标识”,但在“处委会”未向媒体正式公布详细的再检结果清单前,消费者保护委员不可提前“解封”,销售商不得把商品提前上架销售。
6. “处委会”组员前往各地统计次此事故直接/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公布统计结果及责令相关人员负责向中国相关企业进行索赔(提交索赔金额/索赔行动计划/时程表/责任单位/个人等),以及制定如何弥补各直接/间接受到经济/人身损害的单位/个人(弥补金额/弥补行动计划/时程表/弥补对象(单位/个人))。
7. “处委会”收集所有不良检测结果和相关不良样品,并召集大会,对次此事故的不良品的发生/流出原因及相关对策,予以分析/讨论:
不良品的发生原因(针对中国相关企业):
l 为什么奶粉中含有超标的“三聚氰胺”
-中国个别牛奶收购商要求牧农/为延长原牛奶保鲜期,无标准/无计划地在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造成部分原奶中的“三聚氰胺”严重超标。
-牧农不知道“三聚氰胺”允许的含量标准是多少,也没有相关检测设备控制牛奶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牛奶收购合同对次项要求有说明吗?为什么牛奶收购合同没有说明?
l 为什么中国牧农/牛奶收购商要添加“三聚氰胺”延长原牛奶保鲜期?
-中国牧农不是奶粉生产厂家的一级供应链,从牧农到奶粉生产厂家有中间周转过程,储存时间需要延长,不得不添加“三聚氰胺”延长原牛奶保鲜期。
-牧农不知道过量食用“三聚氰胺”会对人体造成致命伤害?-“三聚氰胺”的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对此有说明吗?为什么“三聚氰胺”的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对此没有说明?
l 为什么中国牧农不是奶粉生产厂家的一级供应链?
-中国牧农草场小产量少,而且产奶量不稳定储奶地不集中,奶粉厂家不愿多花太多人力收购成本运输成本进行按镇按村按户收奶。
l 为什么中国牧农场地小,不能规模化大量产奶?
-中国土地制度决定,牧农分配的草场和用地小(被分割成很多小块)。
-牧农的资金有限,技术有限,没办法没能力进行规模化养殖。
l 为什么“三聚氰胺”会流到牧农的手中?
-牧农从集市上购买到。
l 为什么“三聚氰胺”会流转到市场?销售使用对象没有特别规定吗?
。。。。。。
不良品的流出原因(针对中国和欧美的相关企业单位/个人):
l 为什么中国奶粉/奶制品加工企业,在对原牛奶的入厂前抽检中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不知道有关“三聚氰胺”含量的质量标准?没有对“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控制项?没有“三聚氰胺”含量的相应检测设备?没有明确的对“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程序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检测结果错误或者误判?企业相关人员不重视此检测项目(不知道过量食用“三聚氰胺”会造成致命伤害),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相关检测人员故意漏检此项?企业领导不重视此检测项目,为节约成本直接取消该检测项目?牛奶收购商收买了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故意放行检测不合格的批次牛奶?
l 为什么中国出口检测机构,没有在相关产品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而使其流入欧美国家?
-属于出口免检产品?
l 为什么免检产品出了如此重大的质量事故?
-免检制度不够完善?免检资格授予过程不规范?免检资格审核/复核没有严格依据制度跟进执行?对该产品的生产及质量控制过程不了解,造成对该产品的评估不足而误发了免检资格?对该产品的质量标准不甚了解,造成对该产品的评估不足而误发了免检资格?。。。。。。
l 为什么中国质检局没有在对牧农/牛奶收购商的牛奶抽检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中国质检局没有在相关城镇(尤其是中国内陆城镇)设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知道有关“三聚氰胺”含量的质量标准?没有对“三聚氰胺”的含量设立检测控制项?没有“三聚氰胺”含量的相应检测设备?没有明确的对“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程序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检测结果错误/不精确而误判?国家相关人员不重视此检测项目(不知道过量食用“三聚氰胺”会造成致命伤害),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相关检测人员故意漏检此项?牛奶收购商收买了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故意放行检测不合格的批次牛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条例/法令/法规不完善,让有关企业钻了“空子”?
l 为什么欧美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进口检测机构,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而使其流入国内各大商场甚至消费者手里,并造成致命伤害?
-欧美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进口检测机构,不可能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而使其流入国内各大商场甚至消费者手里,并造成致命伤害,所以我的假想不成立。事实上,我也没有看到任何新闻机构,在欧美市场/消费者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投诉。
这一结论,不是基于我的“崇洋媚外”的思维,而是始于我对中国品质管理的落后现状和中国大部分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质量管理认识的深深了解,不过,也是对欧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和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肯定。当然,最能让我确信“三鹿奶粉”事件不会在欧美国家发生的理由是:
1.“三鹿”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质量管理者,他们比我更明白:“如果重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在美国,会是怎样的严重后果。前车之鉴没有忘-玩具油漆铅含量超标,造成了灭顶性的后果(包括巨额索赔)。对比之下,国内之前的“苏丹红”事件,却可以很轻松的不了了之。
2.“三鹿”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质量管理者,他们比我更相信:如果奶粉或奶制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这样的产品肯定过不了欧美进口商品检测机构的关(正如我相信欧美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进口检测机构,不可能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那么他们的产品肯定进入不了欧美的销售市场。
他们也比我更了解:要进入欧美市场,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欧美国家制订的“游戏规则”,否则,即使侥幸入了市场,也会招致严重的后果,让其得不偿失。故此,中国的企业不得不认真学习研究欧美国家和/或欧美企业制订的“游戏规则”,并且不惜成本去遵守。这也是,为什么代表欧美国家的“第三方质量检测鉴定机构”(“游戏规则”遵守与否的最初鉴定者-样品确认和试产确认阶段进行)在中国越开越红越开越多的理由之一。反而,生于中国成长于中国的企业,却对中国国内相关部门所订立的“游戏规则”却差不多是熟视无睹,理由是,国内的“游戏规则”永远是欧美国家旧版的“游戏规则”的翻版,没有学习和研究的必要。甚至大部分企业的质量管理者认为,他们对食品质量安全规则的理解远胜于中国“游戏规则”的发起者/制定者。在企业质量管理者的眼里,中国“游戏规则”的发起者/制定者是“业余质量管理”研究者。中国的“游戏规则”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自然也就没有非执行不可的驱动力。更为可怕的是,在大多数中国企业的管理者眼里,在中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不是欧美那样有文有法可查的质量/安全规则和法令,而是所谓的与企业质量人不太相干的“公关”“游戏规则”。因而,国内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问题,早已“升华”为“公关”技能问题。
于是,绝大部分中国企业的质量管理,针对同一个项目的产品有两套质量“标准”,甚至有两个不同管理团队。
针对出口欧美市场的定单,必须由质量管理经验丰富的质量团队,严格依据公司的质量管理程序把好每一关。而针对国内市场的定单,大型而有名气的企业,只要一个质量经理配合业务“糊弄”一下“公关”一下国家质检局的某个“业余质量权威者”,弄个“免检”“尚方宝剑”,便可一路顺畅;就算是出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也有“业余质量权威者”顶着,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中小型企业,他们国内市场的目标是遍布中国各个城镇村落的集市和/或门市部,他们完全省去质量管理这个环节/成本,因为针对他们的产品进入他们的目标的市场几乎没有门槛/关卡;而且出了事故,往往也找不到他们(因为他们的产品没有标识厂址,让你无法追踪,尤其是中国小朋友喜欢吃的一些麻辣食品加工厂)。况且,唯一有可能追踪他们产品质量的国家机构,也就是当地的一些更“业余的质量管理者-工商局”,他们从心里面就不希望每一个企业把质量做得很好,否则,他们赚取“外快”的机会就会减少,所以他们更没有动力去学习好研究透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规则”,更不可能指望他们去把这样“规则”好好地宣传给相关企业相关人员,更谈不上靠他们去监督企业对“规则”的自行学习热情和效果。毕竟,他们认为,他们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监督部门会因为他们管辖区的质量事故而让他们失业或遭受责任追究。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回想一下,中国政府对此次“三鹿奶粉”的质量事故处理,又何尝不是我们刚才所说的状况呢?
在这次“三鹿奶粉”的重大质量事故中,最大责任承担者,应该是“三鹿”企业自己,而我们的政府(其实是所有纳税人)却成了最大的买单者。这样不可思议的举措,实际上是用另一种方式“鼓励”了那些不愿遵守国家质量安全规则的企业/个人。试想,这次是“三鹿”,下次是“四鹿”,国家又以怎样的理由去拒绝买单?再有,就算是小儿定的“游戏规则”,谁违背了,谁就该受处罚(小孩子也懂的道理)。否则,这还能算是“规则”吗?是一个必须遵守的“规则”吗?怨不得,大部分企业不把中国这样的食品质量安全“规则”当一回事。怪不得,制订这些“规则”的人得不到质量同行们的尊重。因为,这些所谓的“规则”仅仅是某些人之间的“公关和交易”谈判的筹码,它和质量没有关系。对比一下,仅为质量安全而订立的欧美质量安全规则而言,你就不得不相信,出口企业为何一定要不惜成本去遵守欧美质量安全规则。
出了重大的品质事故,企业首先想到是如何减少损失及如何恢复销售市场(或消费市场),这无可厚非。但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以及尽快找出事故的真正责任者(企业或个人),并责令其从经济上弥补对人民造成的危害,对其予以相应处罚。更为重要的是,要召集相关人员,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并在体制上规则要求上找出漏洞和缺失,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实上,某些国家政府的相关人员,比我们更清楚谁是“苏丹红”及“三鹿奶粉”的重大质量事故中的根本责任人。只要略懂管理的人,都知道,像这样普及性广又非常致命而多发的重大质量事故,真正的责任者是那些“规则”的制定者/推行者(制定的规则本身有重大漏洞或缺失,要不,就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真正的把“规则”认真推行/执行下去)。所以,他们不敢和企业在社会舆论的公证下,较真地去追究真正的事故责任者,因为他们深知,最后的结果,他们难脱干系。与其费时又费力地做些对自己也不利的事情,倒不如动用公家的钱去慷慨地讨好企业和不明就里的受害人。殊不知,国家这样的慷慨,到底能弥补谁?又会伤害到谁?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弥补的是那些丧尽天良的利益追逐者;伤害的是国家的制度国家产品质量的荣誉和善良人民的身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产品的质量一直是没有较好的信誉(尤其是国内市场,重大质量事故接连发生,从玩具到食品到药业),但中国的企业却是深受外企的青睐,尤其是那些与国家政府机构/人员有很深“渊源”的企业(或者干脆说国家扶植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不用考虑销售市场(政府帮忙开拓),不愁运转资金(政府帮忙借),不要考虑生产成本(亏了政府扛),不怕质量事故(政府帮忙顶),只要有技术把产品整出来。因而,这样的企业被外企视为最佳的合作伙伴。因为外企把价格压得再低,这样的企业也愿意接单,前提是你只要给相关人员好处和不停地下单。就是出了重大质量问题,你要怎样索赔和索赔多少,他们通常会照赔不误,赔的让你放心称心。所以在质量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只是一些非常好听的口号“质量意识不够,加强学习,认真检讨,确保下次不再有同样的质量问题发生”。这也就是“有关参加饲料质量会议”的相声为什么能脍炙人口广为流传的原因之一,但国人在爆笑之后(其实,在外国人的眼里是有疑问的,为什么中国人对这样的事情还能笑得如此开心?),又做了那些改变呢?没有,一点也没有,这种早期国营企业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意识一直延续到现在,依然在毒害着一批企业,伤害着一批消费者。
其实,如此落后如此不可思议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意识一直延续,这也不全部是企业的责任。因为在早期的国营企业,口号喊的响亮喊的频繁的人最受欢迎最容易被提拔为管理人员(文化大革命的意识毒害结果?),自然,企业的品质管理人员也不例外。况且,提拔人的领导自己也是因为善于喊口号而被他的领导提拔为管理者的。
在我看来,这样喊口号的“传统”为什么有这么强的生存力,主要“得益”于善良纯朴的中华人民不太喜欢怀疑别人,总以为,别人承诺式的口号喊出来了,就一定会付诸行动去实现;你如再追问别人的口号如何实现何时实现由谁来实现以及如何跟进实现过程如何验证实现效果等,会觉得自己不信任人,是小家之器,不符合“君子”处事风格。
我作为外企代表处的中国供应商质量管理者工作了十年多,参观/审核了中国大大小小的工厂不少于一百个工厂(涉及到玩具汽车部件婴儿用品家电品装饰品食品医疗用品等行业)。在我把国外市场的质量投诉转达给工厂并要求回复纠正预防对策后,往往会在几个小时内由工厂的业务草草地回复几行类似检讨书也像保证书更像改过宣言/口号。当你电话质问:“为什么品质问题的纠正预防对策的回复不是由工厂的质量部门来回复呢”?他们的回答是:“我们搞质量的人员都只负责检测产品的,不负责投诉处理”。在你反问:“那你们的质量主管/经理负责什么工作”?他们的回答是:“我们的生产主观/经理也负责质量”。在你再疑问:“那你们的质量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谁来负责”?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已经通过XXX质量体系认证,我们的体系没问题”。在你最后反问:“那你们口号式的对策如何实现由谁实现何时实现,实施过程由谁跟进实施结果如何验证”?他们往往不高兴的回答:“你们不要管我们怎么做,只要你们下次没发现我们的产品有同样的质量问题就OK”。。。。。。等到,再次因为同样的品质问题和他们沟通,我往往没有勇气要求工厂回复对策,只简单地告诉他们“老外因为这次质量问题,又要求你们赔款多少美金”,他们的回答是:“没问题,你告诉我们你公司的账号,我立即通知我们
中国落后的质量管理和国家的慷慨伤害了谁
-----------质量农民----------
国家利用纳税人的钱,对所有饮用过“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奶粉的婴儿进行了免费检测和/或免费治疗。有效而及时的应对措施,“遏止”了事故向更深更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方向发展,并且也安抚了广大的此次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就临时应对措施而言,国家的这一措施确实值得认同。不过就公平和合理性而言,我作为此次事故的间接受害者,却不得不问一句:“国家如此的慷慨举措,到底伤害了谁?”
很多人正在把此次的奶粉事故,定位成偶发的质量事故(听了“世纪大讲堂”的课后,你可能更加坚信),即个别“刁民”的良心道德败坏的问题。借此,某些人员/单位可以“迅速简单”地处理好这个危害及中国各个城镇的重大质量事故:
停止销售-企业召回(包括其它遏止/减少危害的临时举措/政府公关措施)-全面抽检-公布抽检结果-查处真因-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恢复消费市场信心(邀请领导喝奶)-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相关奶粉重新上市销售-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坚定市场消费信心-再次抽检-公布抽检合格结果-坚定市场消费信心。。。。。。
就针对企业的利益而言,以上的质量事故处理流程,可以说是设计的非常合理的(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时间消除事故对企业的影响并快速恢复销售市场)。但就针对广大群众和/或国家的利益,这样的质量事故处理流程,是不可值得推崇的,甚至可以说,是值得进行局部批判的。
如果你稍微懂点质量管理知识和中国食品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也略微有点对中国食品质量事故的记忆(如“苏丹红”),你也会对企业和国家对这次的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很多的意见,尤其是把这次质量事故定位成“偶发”事故来处理。因为在我看来,这次的质量事故是中国落后的质量管理造就的必然事故。
在对我的观点提出论证前,请让我以一个外企的质量管理者的思维,来假想一下,如果此次的“三鹿”质量事故延伸到欧美国家的市场,那欧美国家会是如何来处理:
1. 电视通告所有公民立即停止饮用/食用产自中国的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并要求在一周内有饮用/食用的公民,立即前往就近的国家认可的医院,进行全面检测和/或治疗及保留相关费用发票。
2. 立即责令个商场,市场及零售个体户,停止销售产自中国的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并在核清所有在售品/在储品/在运品数量和成本后,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委员),就地予以“禁封”。所有“禁封”产品,在未经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解封前,不可私自解封销售,如有违背者,追究刑事责任(含虚报漏报相关商品数量者)。
3. 立即责令各海关部门/质检部门就地扣押封存所有产自中国的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的在运品/在储品,并核清数量和成本。
4. 责令由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导,要求各相关单位派员(国家质检局/工商局/海关/商品进口部/大型销售商代表/成本核算会计部代表/中国企业代表/中国商务部代表等)成立“中国牛奶及其相关奶制品质量事故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委会”)”;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此次事故的发生/流出原因分析及临时对策(如何减少此次事故对公民的危害及如何弥补直接和/或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企业单位和/或个人对此次事故的责任所在以及长久纠正预防措施(在人员上/制度上做出怎样的改变以杜绝预防类似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5. “处委会”组员前往各商品的封存地,实施现场按各生产厂家各生产批次予以抽样,并把样品送交就近国家/世界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依据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规定进行全面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批次,由“处委会”核清成本后,就地予以销毁。对经检测合格的产品,由“处委会”在各商品的个体包装上加签相关“处委会质量认可标识”,但在“处委会”未向媒体正式公布详细的再检结果清单前,消费者保护委员不可提前“解封”,销售商不得把商品提前上架销售。
6. “处委会”组员前往各地统计次此事故直接/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公布统计结果及责令相关人员负责向中国相关企业进行索赔(提交索赔金额/索赔行动计划/时程表/责任单位/个人等),以及制定如何弥补各直接/间接受到经济/人身损害的单位/个人(弥补金额/弥补行动计划/时程表/弥补对象(单位/个人))。
7. “处委会”收集所有不良检测结果和相关不良样品,并召集大会,对次此事故的不良品的发生/流出原因及相关对策,予以分析/讨论:
不良品的发生原因(针对中国相关企业):
l 为什么奶粉中含有超标的“三聚氰胺”
-中国个别牛奶收购商要求牧农/为延长原牛奶保鲜期,无标准/无计划地在原奶里添加了“三聚氰胺”,造成部分原奶中的“三聚氰胺”严重超标。
-牧农不知道“三聚氰胺”允许的含量标准是多少,也没有相关检测设备控制牛奶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牛奶收购合同对次项要求有说明吗?为什么牛奶收购合同没有说明?
l 为什么中国牧农/牛奶收购商要添加“三聚氰胺”延长原牛奶保鲜期?
-中国牧农不是奶粉生产厂家的一级供应链,从牧农到奶粉生产厂家有中间周转过程,储存时间需要延长,不得不添加“三聚氰胺”延长原牛奶保鲜期。
-牧农不知道过量食用“三聚氰胺”会对人体造成致命伤害?-“三聚氰胺”的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对此有说明吗?为什么“三聚氰胺”的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对此没有说明?
l 为什么中国牧农不是奶粉生产厂家的一级供应链?
-中国牧农草场小产量少,而且产奶量不稳定储奶地不集中,奶粉厂家不愿多花太多人力收购成本运输成本进行按镇按村按户收奶。
l 为什么中国牧农场地小,不能规模化大量产奶?
-中国土地制度决定,牧农分配的草场和用地小(被分割成很多小块)。
-牧农的资金有限,技术有限,没办法没能力进行规模化养殖。
l 为什么“三聚氰胺”会流到牧农的手中?
-牧农从集市上购买到。
l 为什么“三聚氰胺”会流转到市场?销售使用对象没有特别规定吗?
。。。。。。
不良品的流出原因(针对中国和欧美的相关企业单位/个人):
l 为什么中国奶粉/奶制品加工企业,在对原牛奶的入厂前抽检中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不知道有关“三聚氰胺”含量的质量标准?没有对“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控制项?没有“三聚氰胺”含量的相应检测设备?没有明确的对“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程序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检测结果错误或者误判?企业相关人员不重视此检测项目(不知道过量食用“三聚氰胺”会造成致命伤害),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相关检测人员故意漏检此项?企业领导不重视此检测项目,为节约成本直接取消该检测项目?牛奶收购商收买了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故意放行检测不合格的批次牛奶?
l 为什么中国出口检测机构,没有在相关产品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而使其流入欧美国家?
-属于出口免检产品?
l 为什么免检产品出了如此重大的质量事故?
-免检制度不够完善?免检资格授予过程不规范?免检资格审核/复核没有严格依据制度跟进执行?对该产品的生产及质量控制过程不了解,造成对该产品的评估不足而误发了免检资格?对该产品的质量标准不甚了解,造成对该产品的评估不足而误发了免检资格?。。。。。。
l 为什么中国质检局没有在对牧农/牛奶收购商的牛奶抽检中,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中国质检局没有在相关城镇(尤其是中国内陆城镇)设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知道有关“三聚氰胺”含量的质量标准?没有对“三聚氰胺”的含量设立检测控制项?没有“三聚氰胺”含量的相应检测设备?没有明确的对“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程序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造成检测结果错误/不精确而误判?国家相关人员不重视此检测项目(不知道过量食用“三聚氰胺”会造成致命伤害),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相关检测人员故意漏检此项?牛奶收购商收买了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故意放行检测不合格的批次牛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条例/法令/法规不完善,让有关企业钻了“空子”?
l 为什么欧美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进口检测机构,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而使其流入国内各大商场甚至消费者手里,并造成致命伤害?
-欧美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进口检测机构,不可能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而使其流入国内各大商场甚至消费者手里,并造成致命伤害,所以我的假想不成立。事实上,我也没有看到任何新闻机构,在欧美市场/消费者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投诉。
这一结论,不是基于我的“崇洋媚外”的思维,而是始于我对中国品质管理的落后现状和中国大部分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质量管理认识的深深了解,不过,也是对欧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和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肯定。当然,最能让我确信“三鹿奶粉”事件不会在欧美国家发生的理由是:
1.“三鹿”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质量管理者,他们比我更明白:“如果重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在美国,会是怎样的严重后果。前车之鉴没有忘-玩具油漆铅含量超标,造成了灭顶性的后果(包括巨额索赔)。对比之下,国内之前的“苏丹红”事件,却可以很轻松的不了了之。
2.“三鹿”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质量管理者,他们比我更相信:如果奶粉或奶制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这样的产品肯定过不了欧美进口商品检测机构的关(正如我相信欧美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进口检测机构,不可能没有检测出“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中国牛奶及其奶制品),那么他们的产品肯定进入不了欧美的销售市场。
他们也比我更了解:要进入欧美市场,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欧美国家制订的“游戏规则”,否则,即使侥幸入了市场,也会招致严重的后果,让其得不偿失。故此,中国的企业不得不认真学习研究欧美国家和/或欧美企业制订的“游戏规则”,并且不惜成本去遵守。这也是,为什么代表欧美国家的“第三方质量检测鉴定机构”(“游戏规则”遵守与否的最初鉴定者-样品确认和试产确认阶段进行)在中国越开越红越开越多的理由之一。反而,生于中国成长于中国的企业,却对中国国内相关部门所订立的“游戏规则”却差不多是熟视无睹,理由是,国内的“游戏规则”永远是欧美国家旧版的“游戏规则”的翻版,没有学习和研究的必要。甚至大部分企业的质量管理者认为,他们对食品质量安全规则的理解远胜于中国“游戏规则”的发起者/制定者。在企业质量管理者的眼里,中国“游戏规则”的发起者/制定者是“业余质量管理”研究者。中国的“游戏规则”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自然也就没有非执行不可的驱动力。更为可怕的是,在大多数中国企业的管理者眼里,在中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不是欧美那样有文有法可查的质量/安全规则和法令,而是所谓的与企业质量人不太相干的“公关”“游戏规则”。因而,国内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问题,早已“升华”为“公关”技能问题。
于是,绝大部分中国企业的质量管理,针对同一个项目的产品有两套质量“标准”,甚至有两个不同管理团队。
针对出口欧美市场的定单,必须由质量管理经验丰富的质量团队,严格依据公司的质量管理程序把好每一关。而针对国内市场的定单,大型而有名气的企业,只要一个质量经理配合业务“糊弄”一下“公关”一下国家质检局的某个“业余质量权威者”,弄个“免检”“尚方宝剑”,便可一路顺畅;就算是出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也有“业余质量权威者”顶着,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中小型企业,他们国内市场的目标是遍布中国各个城镇村落的集市和/或门市部,他们完全省去质量管理这个环节/成本,因为针对他们的产品进入他们的目标的市场几乎没有门槛/关卡;而且出了事故,往往也找不到他们(因为他们的产品没有标识厂址,让你无法追踪,尤其是中国小朋友喜欢吃的一些麻辣食品加工厂)。况且,唯一有可能追踪他们产品质量的国家机构,也就是当地的一些更“业余的质量管理者-工商局”,他们从心里面就不希望每一个企业把质量做得很好,否则,他们赚取“外快”的机会就会减少,所以他们更没有动力去学习好研究透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规则”,更不可能指望他们去把这样“规则”好好地宣传给相关企业相关人员,更谈不上靠他们去监督企业对“规则”的自行学习热情和效果。毕竟,他们认为,他们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监督部门会因为他们管辖区的质量事故而让他们失业或遭受责任追究。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回想一下,中国政府对此次“三鹿奶粉”的质量事故处理,又何尝不是我们刚才所说的状况呢?
在这次“三鹿奶粉”的重大质量事故中,最大责任承担者,应该是“三鹿”企业自己,而我们的政府(其实是所有纳税人)却成了最大的买单者。这样不可思议的举措,实际上是用另一种方式“鼓励”了那些不愿遵守国家质量安全规则的企业/个人。试想,这次是“三鹿”,下次是“四鹿”,国家又以怎样的理由去拒绝买单?再有,就算是小儿定的“游戏规则”,谁违背了,谁就该受处罚(小孩子也懂的道理)。否则,这还能算是“规则”吗?是一个必须遵守的“规则”吗?怨不得,大部分企业不把中国这样的食品质量安全“规则”当一回事。怪不得,制订这些“规则”的人得不到质量同行们的尊重。因为,这些所谓的“规则”仅仅是某些人之间的“公关和交易”谈判的筹码,它和质量没有关系。对比一下,仅为质量安全而订立的欧美质量安全规则而言,你就不得不相信,出口企业为何一定要不惜成本去遵守欧美质量安全规则。
出了重大的品质事故,企业首先想到是如何减少损失及如何恢复销售市场(或消费市场),这无可厚非。但作为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以及尽快找出事故的真正责任者(企业或个人),并责令其从经济上弥补对人民造成的危害,对其予以相应处罚。更为重要的是,要召集相关人员,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并在体制上规则要求上找出漏洞和缺失,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实上,某些国家政府的相关人员,比我们更清楚谁是“苏丹红”及“三鹿奶粉”的重大质量事故中的根本责任人。只要略懂管理的人,都知道,像这样普及性广又非常致命而多发的重大质量事故,真正的责任者是那些“规则”的制定者/推行者(制定的规则本身有重大漏洞或缺失,要不,就是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真正的把“规则”认真推行/执行下去)。所以,他们不敢和企业在社会舆论的公证下,较真地去追究真正的事故责任者,因为他们深知,最后的结果,他们难脱干系。与其费时又费力地做些对自己也不利的事情,倒不如动用公家的钱去慷慨地讨好企业和不明就里的受害人。殊不知,国家这样的慷慨,到底能弥补谁?又会伤害到谁?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弥补的是那些丧尽天良的利益追逐者;伤害的是国家的制度国家产品质量的荣誉和善良人民的身心和对政府的信任。
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产品的质量一直是没有较好的信誉(尤其是国内市场,重大质量事故接连发生,从玩具到食品到药业),但中国的企业却是深受外企的青睐,尤其是那些与国家政府机构/人员有很深“渊源”的企业(或者干脆说国家扶植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不用考虑销售市场(政府帮忙开拓),不愁运转资金(政府帮忙借),不要考虑生产成本(亏了政府扛),不怕质量事故(政府帮忙顶),只要有技术把产品整出来。因而,这样的企业被外企视为最佳的合作伙伴。因为外企把价格压得再低,这样的企业也愿意接单,前提是你只要给相关人员好处和不停地下单。就是出了重大质量问题,你要怎样索赔和索赔多少,他们通常会照赔不误,赔的让你放心称心。所以在质量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只是一些非常好听的口号“质量意识不够,加强学习,认真检讨,确保下次不再有同样的质量问题发生”。这也就是“有关参加饲料质量会议”的相声为什么能脍炙人口广为流传的原因之一,但国人在爆笑之后(其实,在外国人的眼里是有疑问的,为什么中国人对这样的事情还能笑得如此开心?),又做了那些改变呢?没有,一点也没有,这种早期国营企业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意识一直延续到现在,依然在毒害着一批企业,伤害着一批消费者。
其实,如此落后如此不可思议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意识一直延续,这也不全部是企业的责任。因为在早期的国营企业,口号喊的响亮喊的频繁的人最受欢迎最容易被提拔为管理人员(文化大革命的意识毒害结果?),自然,企业的品质管理人员也不例外。况且,提拔人的领导自己也是因为善于喊口号而被他的领导提拔为管理者的。
在我看来,这样喊口号的“传统”为什么有这么强的生存力,主要“得益”于善良纯朴的中华人民不太喜欢怀疑别人,总以为,别人承诺式的口号喊出来了,就一定会付诸行动去实现;你如再追问别人的口号如何实现何时实现由谁来实现以及如何跟进实现过程如何验证实现效果等,会觉得自己不信任人,是小家之器,不符合“君子”处事风格。
我作为外企代表处的中国供应商质量管理者工作了十年多,参观/审核了中国大大小小的工厂不少于一百个工厂(涉及到玩具汽车部件婴儿用品家电品装饰品食品医疗用品等行业)。在我把国外市场的质量投诉转达给工厂并要求回复纠正预防对策后,往往会在几个小时内由工厂的业务草草地回复几行类似检讨书也像保证书更像改过宣言/口号。当你电话质问:“为什么品质问题的纠正预防对策的回复不是由工厂的质量部门来回复呢”?他们的回答是:“我们搞质量的人员都只负责检测产品的,不负责投诉处理”。在你反问:“那你们的质量主管/经理负责什么工作”?他们的回答是:“我们的生产主观/经理也负责质量”。在你再疑问:“那你们的质量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谁来负责”?他们的回答是:“我们已经通过XXX质量体系认证,我们的体系没问题”。在你最后反问:“那你们口号式的对策如何实现由谁实现何时实现,实施过程由谁跟进实施结果如何验证”?他们往往不高兴的回答:“你们不要管我们怎么做,只要你们下次没发现我们的产品有同样的质量问题就OK”。。。。。。等到,再次因为同样的品质问题和他们沟通,我往往没有勇气要求工厂回复对策,只简单地告诉他们“老外因为这次质量问题,又要求你们赔款多少美金”,他们的回答是:“没问题,你告诉我们你公司的账号,我立即通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