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3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质监局制定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据了解,这一《办法》贴近监管实际,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效补充。
据杭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有效适应了杭州市在电梯安全监管3个方面的需要:
首先,积极应对了电梯安全管理新形势的需要。杭州市目前登记在册的电梯已达4.3万台,并且近几年的年增长速度保持在20%以上。在近年电梯的增量中,居民住宅电梯所占的比例极高。由于高层居民住宅的所有权分散,电梯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职责难以落实,如何保障其使用安全是目前电梯安全管理的难点。另外,随着电梯保有量的增加和使用安全年限的增长,今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数量也将逐年增加。如何在地方立法中通过技术评估等措施保障老旧电梯的正常运行是电梯安全监管的又一难点。
其次,满足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需要。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呈明显增长态势。从统计数据分析,造成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于市场竞争不规范,造成建筑物电梯数量、质量及配置不符合实际需要,导致故障率上升,使用寿命缩短。二是人为的因素,主要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行为难以监管,产权分散的建筑物中的电梯管理人员难以落实造成安全责任缺失,乘客缺乏电梯安全使用常识等。该《办法》将在杭州市范围内规范电梯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可以预防和减少因上述两类因素引起的电梯故障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满足了完善电梯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需要。与其他7类特种设备相比,电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联的密切程度最高,而且有很强的特殊性。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针对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缺乏制度设计的分类具体化。《办法》的实施立足于建立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电梯生产、维保和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监察部门、检验机构”的“五位一体”监管机制,整合各方力量,落实各方责任,破解长期困扰政府职能部门对电梯实施有效监管的难题,在实现科学监管、长效监管上走出一大步。
该《办法》的实施,提高了对新装电梯的整体要求,它不仅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规范了电梯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应该履行的职责;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准销售的电梯种类。《办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进一步强化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意识。该《办法》还规范了维保单位的维保行为,并要求维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并与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联网。
据杭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有效适应了杭州市在电梯安全监管3个方面的需要:
首先,积极应对了电梯安全管理新形势的需要。杭州市目前登记在册的电梯已达4.3万台,并且近几年的年增长速度保持在20%以上。在近年电梯的增量中,居民住宅电梯所占的比例极高。由于高层居民住宅的所有权分散,电梯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职责难以落实,如何保障其使用安全是目前电梯安全管理的难点。另外,随着电梯保有量的增加和使用安全年限的增长,今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的数量也将逐年增加。如何在地方立法中通过技术评估等措施保障老旧电梯的正常运行是电梯安全监管的又一难点。
其次,满足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需要。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呈明显增长态势。从统计数据分析,造成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由于市场竞争不规范,造成建筑物电梯数量、质量及配置不符合实际需要,导致故障率上升,使用寿命缩短。二是人为的因素,主要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行为难以监管,产权分散的建筑物中的电梯管理人员难以落实造成安全责任缺失,乘客缺乏电梯安全使用常识等。该《办法》将在杭州市范围内规范电梯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安全使用,可以预防和减少因上述两类因素引起的电梯故障和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满足了完善电梯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需要。与其他7类特种设备相比,电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联的密切程度最高,而且有很强的特殊性。由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针对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缺乏制度设计的分类具体化。《办法》的实施立足于建立电梯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电梯生产、维保和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监察部门、检验机构”的“五位一体”监管机制,整合各方力量,落实各方责任,破解长期困扰政府职能部门对电梯实施有效监管的难题,在实现科学监管、长效监管上走出一大步。
该《办法》的实施,提高了对新装电梯的整体要求,它不仅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规范了电梯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应该履行的职责;并且明确规定了不准销售的电梯种类。《办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进一步强化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意识。该《办法》还规范了维保单位的维保行为,并要求维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并与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