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3、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或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皖人发[2002]77号)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各市、各单位在受理考生报名时,务必严格坚持报考条件,并要求续考考生准确填写档案号。凡在报名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予取消其报考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合肥市。考前1周,各市、各单位人事部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领取准考证,并及时将准考证发至考生手中。考生个人也可于2006年6月23日至24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至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五、培训和教材
教材征订和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考生自愿和“考培分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考试费用
根据原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1]196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4]357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按每科8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收取。各市按每人10元提留报名资格审查费,其余款项于元月17日-18日上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在肥省直、中直单位全额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