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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第一类有害物质-镉

在所有的金属元素中,镉是对人体健康威胁最大的有害元素之一。镉对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肾脏、肝脏的危害。

第二类有害物质
-铅

铅是一种对神经系统有害的重金属元素。重度铅中毒会导致儿童成为低能儿甚至死亡。

第三类有害物质-汞

汞中毒会导致记忆力明显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全身乏力等。

第四类有害物质-六价铬

铬引起各种炎症,也是致癌因子。

第五、六类有害物质-PBB & PBDE

PBB & PBDE 会使甲状腺荷尔蒙紊乱和使胎儿畸形等危害。

一.在电子产品中的用途:
镉金属或粉末可在镍-镉(NiCd)电池中用作阴极电极物质。也可与铁、钢、铝基材料、钛基合金或其它非铁合金,作为在电解沉积、真空沉积或机械式沉积时的涂料。此外在低熔点硬焊、软焊及其它特殊合金中亦作为一种合金元素。
镉的危害:
自从1950到1960年代日本发现不利人体健康的效应之后(痛痛病),镉对健康及环境的影响开始被广泛地讨论。其中最显著的效应是,工作者因职业而曝露于高浓度的含镉熏烟或悬浮微粒的灰尘中,会影响肾脏及呼吸系统。最被彻底研究的人体健康效应是肾脏衰竭,起因于长时期的高剂量曝露。所以大部份已开发国家已设定镉的职业曝露标准,在大气中2mg/m3到50mg/m3之间,可以保护人体具有40到45年的正常工作寿命。
禁用范围:
为了降低工作者曝露于镉中、确保含镉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曝露及风险达到最小,在欧洲国家,镉及某些含镉产品被EC指令 76/769/EEC、91/338/EEC、91/157/EEC及1989欧洲执行委员会镉行动方案所限制。瑞典、丹麦、荷兰、瑞士、奥地利及挪威也在EC限制含镉产品如色素、稳定剂及涂料(91/338/EEC)之前,就施行含镉产品的管制。但目前除了欧盟国家之外,世界上没有其它国家对含镉产品管制。
RoHS:
该指令所规范的电机电子设备自2008年起不得含有镉。
以下除外
硒光电池表面之氧化镉
特定物品中为防腐蚀所使用的钝化金属镉
重金属铅、镉、汞使用于原子吸光谱仪中之中空阴极管与其它重金属量测设备
TCO’01-Mobile Phones:
手机中的镉含量不得大于5ppm。

二.在电子产品中的用途:
电池,焊锡,机械金属的合金元素,印刷电路板及相关组件,白炙灯泡,铅锤。
铅的危害:
金属铅制程可能产生铅化合物,这些全被归类为危险物质,其毒性效应各有不同,在人体中铅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铅对一些生物的环境毒性已被普遍证实。血液铅浓度达10µg/dl以上就会产生敏感的生化效应,若长期曝露使血液铅浓度超过60~70µg/dl就会造成临床铅中毒。而铅表面在空气、土壤及水中容易起反应,形成一层保护及不溶的无机铅化物。这些无机化合物的生物可用率低,通常只有在高浓度时会被陆生植物及动物吸收。但铅在陆生或水生食物链中并无生物放大效应。
禁用范围:
由废电机电子设备中所回收的铅,与自原始矿产的铅完全相同,因此应该可以将铅限制在一封闭的循环(closed loop)。但目前废电机电子设备的铅回收率,受限于废弃物的回收率,而非技术障碍。基于铅化合物对人体及环境的毒性,铅的生产、使用、回收及弃置方式必须立法限制其环境排放;人体曝露所能忍受的程度也须被规范。大致来说,对于铅使用相关的风险已有很多了解,目前已有广泛的立法,如油品、水管等,以确保人体健康及环境受到保护。其结果是,大多数国家的铅中毒事件在过去20年内已急剧减少,环境中的铅含量通常远低于建议值。此外铅可以完全回收,能于电器及电子设备中永续使用。
RoHS:
该指令所规范的电机电子设备自2008年起不得含有铅。
以下除外
重金属铅使用于辐射或放射线保护装备中
铅使用于映像管(CRT)玻璃、灯泡和萤光管
使用于钢材中的铅含量最高为0.3%(重量),铝材中含铅量最高为0.4%(重量),铜中含铅量最高为4%(重量)
铅使用于电子器材中陶制零件
重金属铅、镉、汞使用于原子吸收光谱仪中之中空阴极管与其它重金属量测 设备
手机中的电池、涂料、漆、电线、塑料中的铅含量不可大于10ppm。

三.在电子产品中的用途:
量测及控制仪器、电池、光源及电器设备、牙医业、氯生产设备(汞合金电解制程)。
汞的危害:
汞被归类为一种危险物质,是吸入性毒物且具有生物累积效应。汞亦对水生生物极具毒性。对人体的效应主要是影响中枢神经及肾脏系统。其在某些环境状况下具有转变成有机汞的潜在威胁,造成其毒性特质增强。汞有一个显著的潜能:会生物累积及生物放大。这个结论已在各种不同生物之环境毒性效应被证实。它也很容易在大气层中作长距离传输,因此湿沉降是汞循环的主要步骤之一。
禁用范围:
为了尽量减少曝露于汞环境下,目前有好几个措施被提出。如电器设备(特别是使用还原汞),将电灯或开关中汞含量标准值尽量减低或使用替代物质。欧洲1990年代中期人为汞排放到大气的总量,估计有11%是由照明及电器设备所贡献。而提升含汞灯具高的能源效率可降低汞排放量。
RoHS:
该指令所规范的电机电子设备自2008年起不得含有汞。
以下除外
小型萤光灯泡其重金属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每支灯泡
直式(straight)萤光灯泡其重金属汞含量不得超过10毫克/每支灯泡
重金属汞于实验室设备内
重金属铅、镉、汞使用于原子吸收光谱仪中之中空阴极管与其它重金属量测设备
TCO’01- Mobile Phones:
手机中的汞含量不得大于2ppm

四.在电子产品中的用途:
六价铬常在电化学工业中作为铬酸。此外还用于色素中的着色剂(亦即铬酸铅)及冷却水循环系统中,如吸热帮浦、工业用冷冻库及冰箱热交换器中的防腐蚀剂(重铬酸钠)。
六价铬的危害:
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皮肤接触可能导致敏感;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但这些是六价铬的特性,铬金属、三价或四价铬并不具有这些毒性。
禁用范围:
在欧盟,会致癌或突变的六价铬都不允许公开贩售。但电化学工业中铬酸被还原成CrO态(零价),而磁带工业则还原成CrO2。所以不影响电化学工业或磁带工业。
RoHS:
该指令所规范的电机电子设备自2008年起不得含有六价铬。
以下除外
吸收式冷藏柜冷却系统使用六价铬防腐蚀剂
TCO’01- Mobile Phones:
目前对六价铬尚无管制规范。
五.在电子产品中的用途:
添加于电器及电子塑料中作为耐燃剂。常被使用的有十溴二苯基醚DBDE、八溴二苯基醚 OBDE 。
溴化耐燃剂之危害:
当废弃的电机电子物品塑料在未受控制的热制程中(指温度低于12000℃),可能形成溴化二苯戴奥辛或夫喃(PBDD/F)。此二者均属于致癌性及致畸胎性物质。这些物质可能造成严重且影响范围广泛的空气污染。
禁用范围:
只要废塑料焚化时达所需温度,对大气生态系而言,不需要进一步的风险降低措施。对水生、沉积物及土壤生态系而言,需要作额外的生态-毒性研究,才能确认潜在的风险。对于经由食物链造成的化学累积,及其对较高级食物链物种的潜在效应,目前结论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和弃置DBDE及OBDE时,不需采取进一步的风险降低措施」。另一项由WHO报告的研究(1994)发现「没有可量得的DeBDE累积在肉及皮肤中」。鉴于欧洲议会顾虑防火安全并重新评估环境风险之后,1993年欧洲执行委员会撤销一项限制PBDEs(包括DBDE)使用的提案。欧盟风险评估亦如上面所述。但最新的废电机电子设备管制指令(WEEE)中,拟以独立的指令(RoHS)限制此类物质的使用。瑞典也打算禁止PBDE及 DBDE的使用。
RoHS:
该指令所规范的电机电子设备自2008年起不得含有溴化耐燃剂。
TCO’01- Mobile Phones:
手机中大于10公克的塑料其所含的氯系或溴系耐燃剂不得大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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