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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不配套最高罚10万加重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环保设施不配套最高罚10万加重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责任的内容。《草案修改稿》加重了对违反该条例行为的经济处罚,缩小了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比如,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排污管网,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流量计的;或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监控装置、在线监测装置的,罚款金额由“五千至二万元”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该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项目,按规定需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建设。这些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以及其他污染的防治设施;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控装置;各类环境保护标识等等。



《草案修改稿》规定,“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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