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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常见的不合格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常见的不合格项
一、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条款:4)
1、质量手册(标准条款4.2.2)
(1)各部门执行的文件与手册的规定不一致。
(2)质量手册未包括或引用形成文件的程序。
(3)对标准的剪裁不合理。
(4)质量手册不是最高管理者签发。
(5)质量手册不能完整反映该组织的性质特点。
(6)程序文件中规定的控制和操作方法与现行的运用不一致。
(7)程序文件与质量手册不协调一致。
(8)质量手册的发布、修改、管理比较混乱不能保证最新有效版本在现场使用
2、文件控制(标准条款4.2.3)
(1)程序没涉及失效文件的控制。
(2)外来文件、发外文件未列人控制范围。
(3)电子媒体和其他形式的文件未受控。
(4)发布的文件无批准人。
(5)不能识别文件的修订状态。
(6)未标识保存的作废文件。
(7)外来文件没有办理识别性的手续。
(8)未对文件进行定期评审。
(9)文件的发放没有控制,随便复制。
(10)保管不善,不能迅速出示文件。
(11)文件更改记录没有或不适当。
(12)文件被非授权人复制或更改。
(13)现场使用的文件不是有效版本,或有效版本与作废版本并存。
3、记录控制(标准条款4.2.4)
(1)供方的质量记录未纳人控制范围。
(2)未规定电子媒体形式的质量记录控制方法。
(3)质量记录保存环境不符合要求。
(4)质量记录未规定标识、贮存、保护、保存期、处置的方法。
(5)质量记录填写不全,质量记录上无记录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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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实现(标准条款:7)
1、产品实现的策划(标准条款7.1)
(1)未针对特定的新产品、项目、过程和合同编制质量计划。
(2)建立和实施质量计划时,忽视了对必要的人员和资源的配备。
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标准条款7.2)
(1)产品要求不明确,没有形成文件。
(2)没有规定产品要求,对产品要求评审的内容理解有偏离。
(3)没有依据标书检查合同。
(4)评审的结果与跟踪措施未记录或记录含糊。
(5)未对零星、口头的顾客要求(以口头订单、合同形式体现)进行评审。
(6)交货时发现组织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7)产品要求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8)合同、订单处理过程中,与顾客沟通不够。
(9)对顾客的投诉没有处理记录。
3、设计和开发(标准条款7.3)
(1)参与设计的不同组别(设计部门之间,设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接口没有规定
(2)设计输人没有形成文件,未作评审。设计输人中未包括适用的法令和法律。
(3)未编制设计开发计划(策划的结果),计划未随设计的进展而适时修改。
(4)每次设计的人员职责、阶段划分不明确。
(5)设计输出资料不完整,没有满足输人的要求,输出中未包含或引用产品验收准则,重要的产品特性未作出规定。
(6)设计输出文件发放前未批准。
(7)设计未评审/验证/确认,或评审不合格仍投产。
(8)评审、验证、确认后的跟踪措施未记录。
(9)设计更改未标识,没有形成文件。
(10)更改审批人员没有授权依据。
4、采购(标准条款7.4)
(1)对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尤其是跟踪措施没有记录。采购单上的供应商为未经批准的供应商
(2)采购文件、采购单发出前未经审批。
(3)顾客指定的供应商,组织对其不评审也不验证其产品。
(4)无选择和评价供应商的准则。J
(5)采购文件的内容未清楚地在表明订购产品的要求(如产品的质量要求验收要求等)
(6)对质量差的供应商,没有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
(7)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审经批准的供应商。
(8)采购单的修改没有管理规定。
(9)采购产品的验证方法不明确,或虽明确但不执行。
(10)组织或顾客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未在采购文件中对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办法作出规定。
(11)对服务供应商(如计量器具检定供应商、委托的检验机关、运输公司等)等未进行评审等控制活动。
5、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控制(标准条款7.5.1)
(1)控制生产和服务过程的信息不全,缺乏作业指导书或作业指导书不够详细正确而影响产品质量。
(2)作业人员的作业不符合作业指示。
(3)设备没有进行正常的维护。
(4)工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5)对特殊过程、关键过程、质量控制点没有监控措施。
(6)操作者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无记录。
(7)生产过程无计划管制(如投入、在制、产出的日常控制)。
(8)失效的图纸、规范等还在使用。
(9)领用的原材料没有规定的标识或检验状态。
(10)未规定产品放行的条件。
(11)发运了型号不正确的产品。
(12)货车运输公司或船舶运输公司未经评审。
(13)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14)货物没有正确地进行标识,随货文件不完整。
(15)没有规定交付后(售后服务)的管理措施,或规定了但未执行,或没有效果。
(16)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未执行或执行后没有记录。
6、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标准条款7.5.2)
(1)未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
(2)未对确认的过程和方法进行规定。
(3)过程更改后来进行必要的再确认。
7、标识和可追溯性(标准条款7.5.3)
(1)生产中产品无证明其身份的适当标识(过程卡、随工单、路线卡等)。相似的物品不易区分。
(2)在有可追溯性的场合,产品标识不具有惟一性,无法追溯。
(3)可追溯性实施中出现“断裂”现象而无法实现可追溯性。
(4)产品标识系统过于简单,或过于繁杂,无法做到‘使用适宜的方式’标识产品,不具有可操作性。
(5)产品标识在使用中消失而未按规定补加标识。
(6)产品分割、分装时,未按规定将标志转移至每一部分。
(7)当产品有有效期限限制时未对产品作出有效期标识。
(8)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
(9)不合格品未加标识。
(10)标识消失、涂改时有发生。
(11)检验状态改变了,其标识没有变化。
(11)检验状态规定的部位、印鉴、签署、记录不完善。
(12)现场产品无检验状态标识或标识错误。
8、顾客财产(标准条款7.5.4)
(1)未对顾客的产品进行验证。
(2)未对顾客的产品进行明确标识,未作好适当隔离。
(3)顾客产品损坏、丢失或不适用时,未记录并向顾客报告。
(4)未将顾客提供的检测设备、无形产品(软件等)纳入控制对象。
9、产品防护(标准条款7.5.5)
(1)未按规定做好包装运输标志、防护标志。
(2)搬运人员未进行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3)未按规定(组织自行规定)定期对库存的进行检查。库存品出现变质损坏。
(4)未接包装作业指导书进行包装作业。
(5)仓库出人库管理混乱
(6)仓库账物不符仓库混乱,不同产品不能清楚地界定。
(7)未按仓库规定(如先进先出。隔离存放)进行。
(8)顾客的产品未隔离存放,不能实施追溯。
(9)合同的特殊包装要求未向作业人员详细解释。
(10)包装材料的供应商未经批准。包装材料未经检查。
(11)随发文件不完整。
1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标准条款7.6)
(1)测量设备校准状态标识不是唯一的或没有校准状态标识。
(2)对自制的测量设备.无校准程序。
(3)测量设备超过校准期.
(4)校准结果未记录或记录不适当。
(5)使用中的设备未进行系统的管理(如维护等规定}。
(6)设备的测量能力与测量要求不一致。
(7)测量软件使用前未经确认。
(8)不对测量设备,而只对设备中的仪表进行校准。
(9)测量人员不按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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