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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3•29”液氯泄露事故的反思(摘自高管三大队)

对 “3•29”液氯泄露事故的反思(摘自高管三大队)
  2005年3月29日,山东济宁科迪化学危险品货运中心驾驶员康兆永驾驶鲁H00099号罐装车载运29.44吨液氯由山东济宁前往南京金陵石化公司,行至京沪高速公路江苏淮安段上行线103KM+300M处,由于左前轮爆裂,撞上护栏,侧翻至高速公路另一侧,与迎面驶来的鲁QA0398大货车相撞,致液氯泄露,造成28人死亡,350人中毒,万名群众紧急疏散的惨重后果,经济损失达2900多万元。这次事故给我们强烈震撼的同时,也警示我们:加强危险物品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已刻不容缓,我们在运输环节存在的管理上的盲点是涉危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大量存在的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违规操作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从事交管工作多年,对涉危交通事故的危害深有感触,在此谈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顾名思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对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相对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四个环节而言,运输环节由于处于跨区域流动状态,存在的问题最多,发生的事故也最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监管乏力,无证、非法运输大量存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危险物品主管部门包括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于危险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无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作专章规定。在公安机关内部,涉及运输安全的管理部门有消防和交警两个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审查车辆年检合格证、驾驶证、危险货物保险凭证、消除安全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并检查车辆灭火器、静电导除装置、火星熄灭器、危险品标志的配置情况,核发准运证。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又由工商部门处罚。还有危险品运输企业、人员的资格管理由交通运管部门管理。这样一来,形成了各部门都有权管,但都管不好的状态,其结果往往是主管部门“只审批,不监管”,“只发证,不培训”,安全隐患自然随之增多。
  2、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只求利润,不顾安全,缺乏必要的危险物品常识,遇紧急情况处置不当,措施不力。许多具备运输资格的车辆、人员从事危险物品运输,他们把危险物品当作普通货物一样运输,对货物的性状、危害,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无所知。2005年3月8日18时20分,河南驾驶员钱国臣驾驶一辆装有10吨黄磷的大货车在丹江口市环城南路遇一只小狗横穿公路,踩紧急制动避让,致使装黄磷的桶被碰破,引发火灾,造成爆炸,致使9人烧伤,64人灼伤。在这次事故中,驾驶员钱国臣并不具备运输资格,他也不了解黄磷的运输要用水、固体剂进行保护包装,防止碰撞燃烧,在遇到小狗横穿时,猛踩刹车,措施不当,酿成惨祸。实践中,像钱国臣这样没有危险品运输资格驾车载运危险品的情况十分普遍。在3•29液氯泄露事件中,同样存在措施不力的情形,当事驾驶员唐兆永事发后逃逸,贻误抢救时机,致另一辆货车上的驾驶员死亡,报警时也没有如实报告车上装的什么危险品。
  3、超载普遍,转运困难。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为了降低成本,多创经济效益,普遍存在多拉快跑现象。不少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节省运费,也往往委托一些运价低廉的非专业运输司机运送危险品,另外,由于危险物品卸载难度大,路途上即使遇到交警检查,发现了超载,交管部门也没有能力和条件卸载。以2005年3月17日江西梨温高速公路上发生的3•17特大爆炸事故为例,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赣A24929货车核载1.48吨,实载黑火药6吨,发生爆炸,造成27人死亡的特大恶性事故,超载装运火药达300%,爆炸之惨烈,令人触目惊心。超载运输危险品,造成的不仅仅是道路的破损,更为可怕的是引起机动车爆胎、失控、翻车、追尾,从而造成一连贯的连销反应,造成的损失极为惨重。
  4、职权所限,交管部门难有作为。由于交管部门长期在公路沿线巡逻执勤,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路途的情况比较了解,但现行的管理制度却没有赋予交管部门相应的职权,相关的规定也十分抽象,缺乏操作性,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三款为例,该法只规定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在实际工作中的路检路查中,有许多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路线为“湖北全省”“中南地区”,根本无法监管。对于“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个抽象的表述,执勤民警更是难以理解。试想,危险物品种类繁多,究竟民警所检查的危险物品采取何种措施才算安全,才算必要,谁也说不清楚。更重要的是,对于路面上发现的违反通行规定的运输行为,交管部门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超载运输的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品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对托运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对于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根据现行制度,工商部门是无权上路拦截检查车辆的,这样就在实际上形成了这样的局面:发现得了安全隐患的无权处罚,有权处罚的部门又发现不了。
  5、危害后果估计不足,事故处置措施乏力。由于现行应急处置机制缺乏科学性、专业性,在处置中容易出现“打乱仗”的现象。事故发生后,首先是公安民警、武警官兵现场扑救,由于他们对危险物品的装载情况,化学特性不甚了解,往往防范措施做得不够,造成损害扩大化。例如“3•8”湖北丹江口黄磷爆炸事故中,刚开始由丹江口市消防大队12名官兵扑救火灾,不料燃烧的黄磷桶发生倾斜,车内黄磷发生爆炸喷溅,造成围观群众5人受伤,消除官兵4人受伤,64人被灼伤的严重后果。这充分说明我们对危险品运输交通事故的可能后果估计不足,突发事件处置的预案建设严重滞后。
  二、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中应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危险物品运输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是造成涉危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如何协调配合,加强监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减少和杜绝违规运输行为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改革危险物品监管体制,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危险物品的运输,要改变过去那种把危险物品运输违规行为仅仅视为违法生产经营的观点,侧重于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持制定专门的《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施行,解决现行规定相互矛盾、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例如,经营单位要运输危险物品可以先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领准运证,再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核定行车路线、时间、速度,方便沿途交警对照检查,以利全程监督。要废除过去那种一遇危险品运输就一味强调限速、低速的作法,例如,许多地方开出的准运证是限速40km/小时,而高速公路最低限速是60km/小时,若按照准运证规定,所有运输危险品车辆都不能行驶高速公路。而事实上,高速公路方便快捷,干扰较少,比低速公路更安全,限制运输危险品车辆进入高速是不科学的。这些都应在制度上进行调整。
  2、对危险物品运输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危险物品种类繁多,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的化学特性各不相同,不同物品的危害性有很大差别,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危险品运输的等级管理制度。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来自于剧烈地碰撞、挤压、摩擦,我们可以根据危险物品化学稳定性的不同将危险品分为四个等级,火药、雷管等爆炸物可列为一级,要求货物的包装、装卸、行驶全程动态跟踪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专人押运,在运输车后方要有护卫车,防止后方来车追尾引发爆炸。而一些虽有剧毒,但遇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燃爆的物品可列为四级,要求包装密闭、防盗防抢措施严密。这样分级分类,有利于我们抓住重点,防止事无巨细,都按一个模式管理造成的弊端。
  3、政府应抬高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促进危险品运输规范化、专业化。通过鼓励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提高科技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要坚决制止社会上一些安全意识差、运输设备差、安全防范措施差的“三差”企业和人员从事危险品运输。交通运管部门要真正抓好从事危险品运输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培训,使运输危险品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有效地施行安全防范措施。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及时向交警、消防部门反映现场情况,让政府部门尽快掌握信息,及时实施救援,妥善处置,防止危害的扩大。试想,在“3•29”液氯泄露事故中,若当事司机康兆永、王刚二人及时向高速公路交管部门报告清楚29吨液氯泄露,及时到附近村庄报告险情,帮助别人脱离险境,也许就不会造成那么多人的死亡。可正是由于二人的逃逸,使损失扩大到让人触目惊心的程度。
  4、部门联运,信息互动,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路途上的监管。交管部门特别是高速公路巡警坚持二十四小时巡逻机制,他们最容易发现危险品车辆的安全隐患,因此,强化公安交管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职能,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是保障危险品安全运输的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危险品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可以在准运证上注明该车的行驶路线,核准装载的危险品数量,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及监督电话。通过这种方式,让路面执勤民警对照检查,可以了解该类危险物品是否采用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监督电话反馈,让主管部门能掌握其监管的危险物品在运输路途的情况。另外,由于一些危险品跨省跨区,随车必备的法律手续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规定统一的式样,让路面执勤民警明确该检查哪些手续,对于手续不完备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移交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国家应该制定行政法规,赋予公安交管机关扣留存在隐患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权,同时,将违规运输的处罚权由安监部门统一行使,以保证制度的一致性、连贯性。
  5、政府加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设,实行专家指导,科学处置,减少处置人员的自身伤亡。“3•29”事件和湖北丹江口“3•8”黄磷爆燃事件中,均有消防官兵受伤,受伤原因多为防护装备不到位或对危险物品性状不了解,因此加强危险品事故处置的预案建设必不可少,这类事件的处置必须由政府牵头,加强物质储备,研究各类危险品的具体情形,群众疏散,医疗抢救,现场处置都应该详细规范。公安消防人员在大练兵活动中要了解不同危险品的化学特征,提高抢险救灾的专业化水平。
  总之,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是我们安全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3•29事故给我们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我们只有不断地改革管理的方式与手段,管住源头,抓好路途,强化全程动态监督,消除事故隐患,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惨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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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职业培训咨询师,多家公司、工厂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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