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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不符合项开据的是否合理?

在质量体系监督审核中,审核员开据的一项不符合报告,想向专家请教。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公司成品在测试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良品,测试人员会贴不良标识,然后送维修人员维修,经维修后重新测试。审核员认为不良品送维修时未得到相关人员批准,不符合“8.3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大家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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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xing (威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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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明确规定"测试人员负责成品不合格的判定、标识、隔离,维修人员负责成品不合格的评审、处置",那么审核员针对楼主所述的原因开不合格项就是不合适的.职责已经相当明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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