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领导,这个假你怎么批!
这个假怎么批!
一员工,六年前结婚,未曾请过婚假。现在要求补请婚假。这个假你怎么批!
目前有两种观点:
正方观点:
婚假是国家给予的福利,何时请婚假是她的权利。不能要求人家在结婚时(一般指举办婚宴前后)请。既然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即无时间限制)。
反方观点
论点1、婚假确是国家给予的福利。既然是"婚假",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故"婚假"的定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由此得知,这种假期有着明确的用途指向,也应该有时间限制,就是限你结婚期间或相近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即便各单位婚假制度上一般不会有限制使用时间的条文)。
本例,该员工现在提出补请六年前发生结婚行为时没有使用的婚假。反方认为:根据"婚假"的定义及其明确的用途指向,不管他是补请婚假还是提前是提前请婚假,只能看她提出请婚假的时候,是否会发生结婚行为。如果会发生结婚行为,就必须批。如果不会发生结婚行为,就不能批。现在,该员工提出请婚假,而不会发生结婚行为。显然不符合当前的事实。故不能批!
论点2、该员工要求补请婚假。实质上是追索六年前婚假的权利。这里就有一个权利主张的时效性问题。反方认为,没有规定时限的权利主张,最多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时效"。即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不存在别人侵害她的权利的问题。她要求补请婚假,也应该在结婚登记日后两年内请完。今天,她要对六年前的权利进行主张。此主张已经超过了"一般诉讼时效",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批。打官司也没有用。
造成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她自己放弃所致。
您说呢!
聆听你的高见
一员工,六年前结婚,未曾请过婚假。现在要求补请婚假。这个假你怎么批!
目前有两种观点:
正方观点:
婚假是国家给予的福利,何时请婚假是她的权利。不能要求人家在结婚时(一般指举办婚宴前后)请。既然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即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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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1、婚假确是国家给予的福利。既然是"婚假",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故"婚假"的定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由此得知,这种假期有着明确的用途指向,也应该有时间限制,就是限你结婚期间或相近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即便各单位婚假制度上一般不会有限制使用时间的条文)。
本例,该员工现在提出补请六年前发生结婚行为时没有使用的婚假。反方认为:根据"婚假"的定义及其明确的用途指向,不管他是补请婚假还是提前是提前请婚假,只能看她提出请婚假的时候,是否会发生结婚行为。如果会发生结婚行为,就必须批。如果不会发生结婚行为,就不能批。现在,该员工提出请婚假,而不会发生结婚行为。显然不符合当前的事实。故不能批!
论点2、该员工要求补请婚假。实质上是追索六年前婚假的权利。这里就有一个权利主张的时效性问题。反方认为,没有规定时限的权利主张,最多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时效"。即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不存在别人侵害她的权利的问题。她要求补请婚假,也应该在结婚登记日后两年内请完。今天,她要对六年前的权利进行主张。此主张已经超过了"一般诉讼时效",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批。打官司也没有用。
造成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她自己放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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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qhxh (威望:1) (四川 绵阳)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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