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假,我这么批!
这个假,我这么批!
一员工,六年前结婚,未曾请过婚假。现在要求补请婚假。这个假你怎么批!
正方观点:
婚假是国家给予的福利,何时请婚假是她的权利。不能要求人家在结婚时(一般指举办婚宴前后)请。既然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即无时间限制)。
反方观点
论点1、婚假确是国家给予的福利。既然是"婚假",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故"婚假"的定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由此得知,这种假期有着明确的用途指向,也应该有时间限制,就是限你结婚期间或相近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即便各单位婚假制度上一般不会有限制使用时间的条文)。
本例,该员工现在提出补请六年前发生结婚行为时没有使用的婚假。反方认为:根据"婚假"的定义及其明确的用途指向,不管他是补请婚假还是提前是提前请婚假,只能看她提出请婚假的时候,是否会发生结婚行为。如果会发生结婚行为,就必须批。如果不会发生结婚行为,就不能批。现在,该员工提出请婚假,而不会发生结婚行为。显然不符合当前的事实。故不能批!
论点2、该员工要求补请婚假。实质上是追索六年前婚假的权利。这里就有一个权利主张的时效性问题。反方认为,没有规定时限的权利主张,最多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时效"。即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不存在别人侵害她的权利的问题。她要求补请婚假,也应该在结婚登记日后两年内请完。今天,她要对六年前的权利进行主张。此主张已经超过了"一般诉讼时效",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批。打官司也没有用。
造成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她自己放弃所致。
经咨询劳动仲裁、法律热线、法律事务等部门,均得到“一般不补”的答复。
凭心而论,以上三个论点,都有其合理的成分,若只按某一种观点行事,难免会有失偏颇。
故还是从更人性化、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为佳。
从于“法”、于“理”、于“情”三个层面考虑。
补请婚假,于“法”、于“理”两个层面是讲不过去的。但于“情”、“人之常情”这个层面,还是可以给补的。
故根据:“法”大于“理”;“理”大于“情”。进行利益分配。设:“法”占3份;“理”占2份;“情”占1份。婚假可以补的成分占整个事件的六分之一;即16.7%。她的正常婚假为15天,故可补假期为2.5天。
上述利益分配的比例可能考虑不周全,故加大1倍,共计给5天。
当事人要求再加1天。我再给2天。总共给了7天。
整个结果:“法”、“理”=8 >“情”=7。
此假不能以批“补婚假”来批复。否则她荒唐,作为领导,你也荒堂。只能以给资深员工特别假期的名义出现。
有趣的是,作为质检部门的领导,根本就没有15天的批假权力;但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根本就不愿管这种破事。无奈部门领导只有硬着头皮应对了。
至今,此事已经处理完毕。还好,没有出乱。
一员工,六年前结婚,未曾请过婚假。现在要求补请婚假。这个假你怎么批!
正方观点:
婚假是国家给予的福利,何时请婚假是她的权利。不能要求人家在结婚时(一般指举办婚宴前后)请。既然未曾享受过婚假待遇,可以允许补请。(即无时间限制)。
反方观点
论点1、婚假确是国家给予的福利。既然是"婚假",顾名思义,就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故"婚假"的定义是:给予发生结婚行为的当事人处理即期事务的假期。由此得知,这种假期有着明确的用途指向,也应该有时间限制,就是限你结婚期间或相近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即便各单位婚假制度上一般不会有限制使用时间的条文)。
本例,该员工现在提出补请六年前发生结婚行为时没有使用的婚假。反方认为:根据"婚假"的定义及其明确的用途指向,不管他是补请婚假还是提前是提前请婚假,只能看她提出请婚假的时候,是否会发生结婚行为。如果会发生结婚行为,就必须批。如果不会发生结婚行为,就不能批。现在,该员工提出请婚假,而不会发生结婚行为。显然不符合当前的事实。故不能批!
论点2、该员工要求补请婚假。实质上是追索六年前婚假的权利。这里就有一个权利主张的时效性问题。反方认为,没有规定时限的权利主张,最多只能参照"一般诉讼时效"。即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不存在别人侵害她的权利的问题。她要求补请婚假,也应该在结婚登记日后两年内请完。今天,她要对六年前的权利进行主张。此主张已经超过了"一般诉讼时效",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能批。打官司也没有用。
造成这样的结果,完全是她自己放弃所致。
经咨询劳动仲裁、法律热线、法律事务等部门,均得到“一般不补”的答复。
凭心而论,以上三个论点,都有其合理的成分,若只按某一种观点行事,难免会有失偏颇。
故还是从更人性化、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为佳。
从于“法”、于“理”、于“情”三个层面考虑。
补请婚假,于“法”、于“理”两个层面是讲不过去的。但于“情”、“人之常情”这个层面,还是可以给补的。
故根据:“法”大于“理”;“理”大于“情”。进行利益分配。设:“法”占3份;“理”占2份;“情”占1份。婚假可以补的成分占整个事件的六分之一;即16.7%。她的正常婚假为15天,故可补假期为2.5天。
上述利益分配的比例可能考虑不周全,故加大1倍,共计给5天。
当事人要求再加1天。我再给2天。总共给了7天。
整个结果:“法”、“理”=8 >“情”=7。
此假不能以批“补婚假”来批复。否则她荒唐,作为领导,你也荒堂。只能以给资深员工特别假期的名义出现。
有趣的是,作为质检部门的领导,根本就没有15天的批假权力;但是总经理,生产部经理根本就不愿管这种破事。无奈部门领导只有硬着头皮应对了。
至今,此事已经处理完毕。还好,没有出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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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r (威望:10) (上海 浦东) 家电/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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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没有在本公司请过婚假的都要求补婚假,
请问,你们该如何处理?
依照:
有贡献?
核心岗位?
突出表现?
呵呵,企业和国家一样的嘛
都有自己的法律的,
在合适的时候运用公司的制度对下属做安慰就OK ,
连6年后也可以补假,
那就什么都可以,也可能发生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