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没有绑定微信,更多功能请点击绑定

请教关于国家产品免检证书的申请

各位老人:请教一下,我们公司想要进行国家产品免检证书的申请,我们需要做什么工作,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有什么具体的硬指标吗?比如企业的效益、销售等指标。我们是生产阀门的,请教了。有好的资料请发到myissuyi#163.com.小生在此先谢了.
对“好”的回答一定要点个"赞",回答者需要你的鼓励!
已邀请:

laurie88 (威望:2) (广东 东莞) - QWE

赞同来自: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职责为受理企业提出的免检申请;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经书面审查后通过的产品进行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产品进行监督和处理;被申诉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对用户、消费者反映的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处理等5项。
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上有3个程序:接到企业的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先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意见分别为:经书面审查,认定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审定;或者经书面审查,认定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定。对于后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审查意见中指明企业在哪些方面不符合申报条件。
其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在15日内将审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对提出意见的企业给予书面答复。企业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书面答复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于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在接到意见30日内,对提出意见的企业给予书面终结答复。
最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查通过的企业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各一套,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另一套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未通过审查的企业申请材料两套,均留存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问:今年的免检工作对申请企业为什么有产量要求?
开展免检工作的目的之一是扶优扶强。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产品质量过硬,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规模,这样才能在市场上有比较强的竞争力。

问:哪些产品可以申报免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还是在华的外资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包括进口产品,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在开展免检产品的目录中,均可申报免检产品。

问:免检产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免检产品应当具备五个A条件:
一是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是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是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是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只有全部具备上述五个条件,企业方可申报免检产品。无论哪一条不符合规定条件,都不能获得免险资格。
具体而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是指产品在三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均未查出质量问题。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贯彻了GB/T1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及其他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能认真履行。获得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市场占有率”是指产品销售量在全国市场上占有的份额。“经济效益”是指企业的利润率等经济指标。“本行业内排名前列”是指在全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中排在前列的位置。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或省级(包括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1999年以前组织的统检、定期监督检查、市场监督检查等产品质量检查,但不包括行业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也不包括企业的委托检验。
“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是指监督检查的次数必须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每一次检查均为合格,从未出现不合格的问题。

问:免检产品的效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因此,从理论上讲,免检产品应该免除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内的各种检查。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免检办法》采取了两步走的形式,先行约束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即目前获准免检的产品,可免除各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各种形式的检查。打个比方,一家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内均不得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检查。
但是,免检产品并不是处于失控状态。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对用户、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但这种调查处理只能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其他各级、各部门只有反映权、建议权,而无处理权。调查处理结果,一方面需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另一方面需抄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生产企业。

问:免检工作是否收费?
为了体现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一贯坚持的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免检工作的公正性,同时真正彻底地起到治乱减负、减轻企业负担和为企业服务的作用,在整个免检全过程中。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审定和向社会公告在内,均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问:进口产品向哪个部门提出免检中精?
进口产品由产品在国内的总代理商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免检申请。

问:企业如何申请产品免检?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后,凡符合《免检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免检产品。具体程序为:
1.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处索取免检产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免检产品申报表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后,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免费提供给申报免检资格的企业。
2.企业按申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一式两套。
3.企业按规定的期限要求(一般要求30日内),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各两份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哪些义务?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有三项义务:
(1)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这是对免检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质量长期稳定的产品免于监督检查是国家对企业的鼓励。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以此为起点,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而不能放松管理,甚至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
(2)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这是对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状况的规定。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法通过监督检查获取有关企业的质量信息。为了了解企业的质量状况,有必要要求企业定期报告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企业定期每年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质量状况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
(3)免捡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这是关于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情况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必要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以便确定影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问:对于免检产品有哪些禁止性规范?
对于免检产品,共有4条禁止性规范:
一是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是指以未获准免检的产品冒充免检产品的欺骗行为。
二是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是指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的行为;或者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的欺骗行为。
三是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是指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将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的产品使用的行为。
四是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是指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将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用于企业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的行为。

问: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怎么办?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时,国家质检总局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对于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当地省级质量技术技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发生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质量事故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停止该产品的免检资格;向社会予以公告,责成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企业的免检证书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免检标志,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问:消费者发现免检产品 存在质量问题。应向何处反映?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对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问: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后,可能导改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怎么办?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后,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停止产品免检资格的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建议,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做出决定,并书面函复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凡经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停止免检资格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书面通知产品生产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责成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免检证书,上交国家质检总局处理。
停止免检资格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在其生产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其在停止免检资格之日前生产的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可继续在市场流通1个月,到期后,仍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不得继续流通。

问:对免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如何处理?
有关单位违反《免检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问:对于企业在申请免检产品时的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问:免检的有效期限为多长?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

问:免检产品到期后,免检证书如何处理?
免检产品到期后,由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为收回免检证书,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处理。

问:免检标志如何使用?
免检标志是标明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一种证明。免检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企业在使用免检标志时应遵守以下6项规定:
(1)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企业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也可以不在其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免检标志。
(2)企业在使用免检标志时,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根据产品大小的不同,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后,自行印刷在免检产品或者其包装的右上角醒目位置上。
(3)企业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4)免检到期后,在未重新获得免检资格之前,自免检到期之日起,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5)免检到期后,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生产的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可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三个月。三个月后,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不得再继续流通。违者,以冒充免检产品和伪造免检标志论处。
(6)企业不得伪造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许可的免检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违者,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追究责任。

问:免检产品目录是如何确定的?
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是整个免检工作的第一步。为了使免检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一哄而上,《免检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原则:
   1.治乱减负原则
   实行免检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开展免检工作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重点目录,并且是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
   2.扶优扶强原则
   实行免检制度是国家对那些产品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名优企业而采取的一项鼓励政策。因此,确定免检产品类别目录时要考虑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有一批名优企业、大型企业。
   3.引导消费原则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尽量选择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消费类产品。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和发布程序:
   1.每年1月底前,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当年开展免检工作的产品建议目录。
   2.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各省的意见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于每年一季度确定当年度开展全国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并提出相关要求,向社会予以公布。

问:质检总局对今后的免检工作有什么考虑?
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我们在今后的免检工作中将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治乱减负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体现技优扶强精神。
二是权威性与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目前免检制度只搞国家一级,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这就充分体现了免检制度的权威性。同时,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瞥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的,成为获准免检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方有资格申请免检,这充分体现了监督抽查的有效性。这样可以使免检工作真正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是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也就是要坚持免检条件的高起点,保证免检的“含金量”,使之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为吸取80年代初搞国优、部优、省优评比的教训,我们这个《免检办法》一定要设置一个较高的门槛,要使获得免检的企业一定能立得住。
四是自愿申请,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整个免检申报、审批过程中,包括向社会公告均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公正性。
五是统一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国统工制定规范的基础上,由国家质检总局统筹规划,每年按计划分类、分步实施,避免一哄而上。

2 个回复,游客无法查看回复,更多功能请登录注册

发起人

扫一扫微信订阅<6SQ每周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