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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大事记

1949-1965年历史脚步


1949年-1965年期间

1950年5月3日,财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3日以前职工全国各地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

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件(草案)》。

1951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从195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和各地区的工业、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共计105人。会上,毛齐华副部长致开幕词。会议讨论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实行办法》(草案)、《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1951年12月23日至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到会代表96人。这次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会议根据这个指示,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会议提出必须实现劳动保护工作"四上"和"四化",即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它为新中国经济建设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开拓了道路。会议还拟定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

1953年4月3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共同决定定期出版《劳动保护通讯》。通讯内容包括:(1)各地安全卫生大检查的经验;(2)建筑业的安全卫生;(3)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介绍;(4)安全生产的思想建设问题;(5)工会基层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6)车间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7)工会小组劳动保护干事的经验;(8)各地安全技术合理化建议介绍;(9)伤亡事故及职业性疾病的教训。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1954年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55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机构建设问题。会议还起草了《工会群众安全检查员暂行条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经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1957年11月8日至25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各产业部门代表,各省、市代表,教学科研机构代表共计804人。会上,浙江湖州石粉厂介绍了水磨石英的经验,龙烟铁矿介绍了湿式凿岩正规化的经验。

1958年3月19日,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 1958年10月18日,周恩来总理在17日深夜11点到北京钢厂,视察新建的炼钢车间,叮嘱工厂领导"要关心职工生产,爱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第二天凌晨3点离开工厂后,又派人送去一封亲笔信,指示:"请北京钢厂注意,组织力量,掌握技术,加强协作,消灭事故"。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指出劳逸结合问题,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指示:必须着重注意安全生产,尽可能改善劳动条件,力求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一定要保证妇女在产前产后充分休息,在月经期内一定让妇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

1959年9月26日,全国劳动保护展览会在北京新落成的劳动保护展览馆开幕,朱德为展览馆题名。

1960年4月10日至20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针对当时全国事故猛增的形势,会议提出了"与工伤事故做斗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的任务,提出在全国开展以"十防一灭"(即防撞压、防坍塌、防爆炸、防触电、防中毒、防粉尘、防水灾、防水淹、防浇烫、防坠落、消灭工伤和死亡事故)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群众运动。

1960年5月7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77人。这是全国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一起恶性事故。

1960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全总、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提出要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制度;对从事笨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工作的孕妇,要调做适宜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要给予工间休息,有条件的不让她们做夜班;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工作中给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往返时间计为工作时间,对社办企业女工,生育期间应给45-56天的产假。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通知重申,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点,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坚决制止忽视劳逸结合的作法;对屡教不改的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1960年12月24日,劳动部颁发了《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1962年7月24日,国家计委、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从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冶金部、煤炭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劳动部对于1963年防止矽尘危害措施专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见。根据防尘会议期间毛齐华副部长向周恩来总理汇报防尘工作情况中提出的请示,国务院批准拨款1300万元作为防尘专项费用。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1963年9月18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64年1月27日,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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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bao (威望:1) (上海 松江区) 机械制造 主管 - 贫穷没让我们退缩,我们笑着走向未来. 虽然现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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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到是制定了不少,但是有什么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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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职业培训咨询师,多家公司、工厂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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