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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强制性认证学习教材(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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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介
(一)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也可简称“CCC”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等19大类132种产品。为保证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认监委先后指定9家认证机构和76家检测机构承担第一批强制性产品的认证和检测工作。这9家认证机构分别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从2003年5月1日起,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将停止使用,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将统一为新的“CCC”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我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产品认证制度,对104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7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还对76种出口商品实施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这些产品认证制度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经济安全,保护环境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主管的工作分别建立起来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就导致出现了重复认证和重复收费等弊端,以致出现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根据这个要求,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对外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认证的具体实施,并对认证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实施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产品负责;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强制性认证标志并审批使用方案。有关强制性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的网站随时进行查询。
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国际认证的通行准则,认证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认证/检测/检查机构的运作和认证实施规则程序都遵循ISO/IEC有关国际指南和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包括: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主要是:认证申请和受理;样品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着我国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新的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认监委,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有了统一的领导和管理,解决了以前存在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的问题,为我国全面建立新的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从各国经济发展历程和趋势看,认证认可既是质量监督管理及合格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也是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改革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将有力促进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条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利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与国际规范的接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深入发展,也一定能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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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对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对那些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并且没有获得认证的,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有关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主要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这是2001年12月3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局长令而颁布的。这个文件是目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它详细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内容:
1.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尚未获得认证、并且没有加施中国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5.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也就是:国家认监委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
6.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7.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8.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是为政府所拥有的通过指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是特许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2.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为: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规定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3.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这个目录涉及9个行业类别的19大类132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安排的规定》,这份文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生效日期以及新老制度的过渡期和过渡期内的安排做出了具体规定。
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总计47份,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的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文件。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任务的检查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或正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具体产品范围的界定,需备案销售产品的备案要求等。同时,国家认监委也在总结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经验,并结合国际惯例提出认证认可工作立法建议,以便规范认证认可行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及标准化工作。它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
一是批准并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对外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二是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
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它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
1.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
2.指定和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
4.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5.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名录
6.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8.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是:
1.对所辖区内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没有获得认证或还没有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严禁没有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国家认监委委托相应省质检部门执行。
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
指定认证机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它的主要职责为:
1.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2.向获证产品以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对获证产品以及相关生产厂家进行跟踪检查;
4.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5.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
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并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
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获得认证而转移相应责任。
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中国认证标志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是:
1.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2.接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3.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贯彻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的法律法规依据,为贯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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