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
3C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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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wu (威望:4) (江苏 苏州) 电子制造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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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组织管理
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制定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规定和发布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制定和发表认证标志;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公布这些机构的名录和工作范围;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和相应企业的名字;审批免于认证的特殊用途产品;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组织查处重大的认证违法行为;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重大事宜。
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 在所辖地区对目录内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③指定认证机构 在指定工作范围内按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受理有关认证的投诉和申诉;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④为指定认证机构服务的检测和检查机构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在指定的范围内实施目录中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对认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产品认证信息;保守产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产品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证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组织签署对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双边或多边互认协议;配合辖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秉公对待产品认证中的投诉和申诉处理。
2-强制性产品的认证方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于设计鉴定;型式试验;制造现场的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企业质保体系的审核;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认证程序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的评定与批准,及获证后的监督等全部或部分环节。 其中: 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提交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并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后,要根据规则安排型工厂审、工厂审查、抽样检测,最后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这一过程在受理申请后的90天内完成。 认证证书中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型号(或系列号);产品生产者(或加工场所);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认证采用“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简作“CCC”,即所谓“3C”)”标志,意思是“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认证费用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公布(全国统一的费用)。 3-新老认证制度的交替 新制度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老制度在2003年4月30日废止,在此期间属于过渡期。过渡期内目录内产品无论持新或老的证书及相应标志,均可作为销售的有效凭证。 2003年5月1日起,认证机构只受理目录中产品的新证书和新标志的申请。同时,目录中产品都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应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和销售。 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凡己获得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缴纳有关费用后,可获得新证书和新标志。 在2003年4月30日前己经进口或购入,但未能及时出售的商品,只要己获得当时老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可在所在地的质检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监督下继续销售 在2003年5月1日起,己经获得新标志的产品如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时,必须加贴新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和销售。 在2002年5月1日起,原己获得老证书、老标志,但此次列入目录的产品,则原先获得的证书和标志不再作为出厂、进口和销售的必要条件。 4-处罚规定 目录内产品己经获证,但未按规定使用标志,虽经勒令改正,但逾期不办的,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实施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实施认证。 对仿造、冒用证书和标志的,将依法律和法规来处罚。 对认证机构和指定检测与检查机构出具假证明或伪造有关文件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