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过程设计程序 (欢迎批评)
1. 目的:使各过程满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各相关方的要求。
2. 适用范围: 各过程的设计过程。
3. 相关文件:《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
4. 定义:
4.1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 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4.2 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4.3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5. 流程图:
6. 识别环境因素:
6.1 组织通过环境因素评审识别环境因素。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均可能引起环境影响,因而都是环境因素评审的对象。
6.2 环境因素通常可划分为如下类别:排放到大气、排放到水中、排放到地面上、使用原材料或自然资源、消耗能量、释放能量(热、射线、震动等)、废弃物或副产品、物理属性(尺寸、形状、颜色、外观等)。
6.3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正常运作的情况、非正常运作情况、设备启动、设备停止、紧急情况, 以及事故。
6.4 环境因素评审可采用检查表、流程图、询问相关人员、直接检查、过去或现在的测量结果、等方式进行。
6.5 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登记在《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上。
7. 收集适用的法律要求:
7.1 法律要求泛指政府机关发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公司环境因素有关的要求和授权。包括法律、法规、法令、许可、法律机关的命令、法院的判决、条约、公约、协议等。
7.2 品质系统部每月月初应访问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及其他适当的网站, 搜集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
7.3 品质系统部应把适用的法律法规登记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上。若判断公司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或不能做出判断, 品质系统部应请相关人员参与评审, 以决定适当的应对措施。
7.4 其他单位应转交收集的适用法律法规给品质系统部登记。
8. 收集公司同意遵守的其他要求:
8.1 公司可能会自愿遵守一些约束其环境因素的要求。这些其他要求包括:与顾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行为准则、环境标签、商贸协会的要求、与公共组织的协议,总公司的要求等。
8.2 相关单位应把这些其他要求提供给品质系统部。
8.3 品质系统部应把这些要求登记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上。若判断公司未能达到这些其他要求, 或不能做出判断, 品质系统部应请相关人员参与评审, 以决定适当的应对措施。
8.4 品质系统部在规划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时应注意使新文件满足这些其他要求。
9. 识别重要环境因素:
9.1 本公司定义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准则为:
9.1.1 违反法律要求的;
9.1.2 可能对人体造成物理伤害的;
9.1.3 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最高管理者决定);
9.1.4 可能会影响客户下单意愿的(由最高管理者决定);
9.2 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需要多功能小组参与, 小组成员应包括品质系统部及受影响的单位。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在《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上用符合“◇”标识。
9.3 所有单位在引入环境因素时,若该环境因素被怀疑可能是重要环境因素, 则应通知品质系统部, 以便品质系统部即时组织评估和更新《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
10. 设计对环境因素的控制:
10.1 重要环境因素均应受到控制, 除非最高管理者决定公司目前无法直接控制、也无法影响该因素。
10.2 用以控制重要环境因素的测量设备应能追溯到相关的国际、国家标准。若不存在上述标准, 则应保留它们的校正、或调整依据。
10.3 其他环境因素则由品质系统部及相关单位共同决定是否应使其受控。建立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控制时,应优先考虑可能会为公司带来利益的项目。
11. 管制表单:《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2. 适用范围: 各过程的设计过程。
3. 相关文件:《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
4. 定义:
4.1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 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4.2 环境因素: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4.3 环境影响:全部或部分地由组织的环境因素给环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变化。
5. 流程图:
6. 识别环境因素:
6.1 组织通过环境因素评审识别环境因素。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均可能引起环境影响,因而都是环境因素评审的对象。
6.2 环境因素通常可划分为如下类别:排放到大气、排放到水中、排放到地面上、使用原材料或自然资源、消耗能量、释放能量(热、射线、震动等)、废弃物或副产品、物理属性(尺寸、形状、颜色、外观等)。
6.3 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正常运作的情况、非正常运作情况、设备启动、设备停止、紧急情况, 以及事故。
6.4 环境因素评审可采用检查表、流程图、询问相关人员、直接检查、过去或现在的测量结果、等方式进行。
6.5 识别出来的环境因素登记在《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上。
7. 收集适用的法律要求:
7.1 法律要求泛指政府机关发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与公司环境因素有关的要求和授权。包括法律、法规、法令、许可、法律机关的命令、法院的判决、条约、公约、协议等。
7.2 品质系统部每月月初应访问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及其他适当的网站, 搜集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
7.3 品质系统部应把适用的法律法规登记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上。若判断公司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或不能做出判断, 品质系统部应请相关人员参与评审, 以决定适当的应对措施。
7.4 其他单位应转交收集的适用法律法规给品质系统部登记。
8. 收集公司同意遵守的其他要求:
8.1 公司可能会自愿遵守一些约束其环境因素的要求。这些其他要求包括:与顾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行为准则、环境标签、商贸协会的要求、与公共组织的协议,总公司的要求等。
8.2 相关单位应把这些其他要求提供给品质系统部。
8.3 品质系统部应把这些要求登记在《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上。若判断公司未能达到这些其他要求, 或不能做出判断, 品质系统部应请相关人员参与评审, 以决定适当的应对措施。
8.4 品质系统部在规划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时应注意使新文件满足这些其他要求。
9. 识别重要环境因素:
9.1 本公司定义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准则为:
9.1.1 违反法律要求的;
9.1.2 可能对人体造成物理伤害的;
9.1.3 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最高管理者决定);
9.1.4 可能会影响客户下单意愿的(由最高管理者决定);
9.2 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需要多功能小组参与, 小组成员应包括品质系统部及受影响的单位。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在《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上用符合“◇”标识。
9.3 所有单位在引入环境因素时,若该环境因素被怀疑可能是重要环境因素, 则应通知品质系统部, 以便品质系统部即时组织评估和更新《环境因素&影响控制表》。
10. 设计对环境因素的控制:
10.1 重要环境因素均应受到控制, 除非最高管理者决定公司目前无法直接控制、也无法影响该因素。
10.2 用以控制重要环境因素的测量设备应能追溯到相关的国际、国家标准。若不存在上述标准, 则应保留它们的校正、或调整依据。
10.3 其他环境因素则由品质系统部及相关单位共同决定是否应使其受控。建立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控制时,应优先考虑可能会为公司带来利益的项目。
11. 管制表单:《法律要求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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