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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7.3的内容

关于免除7.3的内容。目前我公司产品的研发和设计都是在日本总公司进行,而在中国的公司主要是制作产品的,因此免除了7.3的内容。
但在客户审核时客户说既然研发和设计是给日本做,那就要有一个《委托研发和设计管理程序》,我个人理解如果有了那个程序文件的话,那就证明我公司不是免除了7.3的内容,那《质量手册》等都要更改。

请问各位:到底需不需要加上《委托研发和设计管理程序》呢?如果加上了的话还需要更改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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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baods (威望:1) (江苏 南京) 家电/电器 经理

赞同来自: Icarus007

我们应该先理解一下标准关于条款删减的规定:
1.标准的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2.删减仅限于第7章;
3.删减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
如果仅仅是产品的研发和设计由日本的总公司来做。
作为中国的公司要考虑这些问题:
1.除了产品的研发和设计,还有其它的开发如:工艺,如涉及模具等。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就要保留7.3条款。
2.日本的设计输出如何和中国的公司接口的:由中国公司向日本采购还是移交管理到中国公司。
如果是采购,那就要在采购控制中加以规定。那就可以删减7.3条款;
如果是技术移交管理,那还是需要保留7.3条款。因为中国公司必须消化理解这些技术文件指导生产,对产品的设计的责任不可推脱。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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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ua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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