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2007 年第 8 號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薄熙來
主 任 馬 凱
部 長 周永康
部 長 汪光燾
局 長 周伯華
局 長 周生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2007 年第 8 號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17日商務部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薄熙來
主 任 馬 凱
部 長 周永康
部 長 汪光燾
局 長 周伯華
局 長 周生賢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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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若昧 (威望:0) (河北 廊坊) 贸易或进出口 学生 - SQE,CMM,系统软件,哲学,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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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慨万千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