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RO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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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RoHS法规,迈出“可持续环保”第一步
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制定的中国首部电子信息产业绿色法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上个月起正式生效。该《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有一定的类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业界称之为“中国RoHS”。本文将对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加以比较和解读。
中国RoHS的三个标准内容详解
中国RoHS的三个重要配套行业标准分别是“限量标准(MCV)"、"标识标准"和"检测标准”。大体上来看,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与欧盟RoHS的规定相同,但分类方法略有不同。电子信息产品(EIP)被分成三类:EIP-A、EIP-B和EIP-C,每类都互斥(见下表)。
中国环保法规要求的标识。
而在标识与信息披露方面,信产部规定所有EIP都需要从今年3月1日起按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绿色标识显示产品符合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MCV)要求,即表示没有任何受限物质存在,也称为“可回收性标识”。橙色标识显示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并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EPUP)。环保使用期限开始时间从生产之日起确定,而且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对环保使用期限给予详细说明。
EPUP的技术性定义是:“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实际上,外界普遍认为EPUP是EIP需要进入中国的回收利用系统(目前正在开发之中)的时间点。
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产品的正面、侧面及背面等)。所示标志建议使用绿色或橙色。如果标识是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如果产品颜色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色相近,也可以使用其它适当的醒目颜色。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标准草案提供了标识的规格,但一般情况下其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
如果橙色标识适用于某项EIP,则在标识标准中需要包含一个信息表,而且该表必须采用中文印刷,标识使用的汉字和符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该表必须列出部件名称、有毒有害物质。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高于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没有超出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
中国RoHS的 "检测标准”还列出了对产品和元件进行检测的方法,并利用具体例子说明了拆分和制样方法。拆分要求是精确测试电子信息产品材料中受限物质的浓度的关键第一步。其中包括划分均质和非均质材料的指南。均质检测单元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物质均匀组成的检测单元,且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的材料。非均质检测单元由若干种材料不均匀组成的、无需或难以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材料。标准中还提供了对检测单元进行检测时的取样部位和频率,如果样品是非均质材料还需要尽可能全面检测。拆分步骤和方法见下面的拆分流程图。
欧盟RoHS和中国RoHS的相似之处与不同
在电子行业拥有超过30年丰富经验的Premier Farnell产品市场战略总监Gary Nevison,在最近一次中国RoHS研讨会上,详细比较了欧盟RoHS和中国RoHS的相同点与区别。同时,他还是英国授权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协会(AFDEC)的成员,担任该协会下RoHS特别发展组主席。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有何相似之处?他们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法律效力。这些立法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且,幸运的是,迄今为止两者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仍然相同: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而且这些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也相同。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欧盟RoHS和中国RoHS虽然名称相似,但实际内容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Nevison说:“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归纳为以下几个大的方面:产品范围、重点产品管理目录、产品生效日期、产品标识、以及目录产品检测和认证。”
首先,二者覆盖的产品范围不同。中国RoHS适用于中国进口的或者在中国制造的、供国内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EIP),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中国RoHS目前不适用于在中国制造的用于出口的产品。标识和信息披露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开始被认定为EIP的产品,而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日期待定。欧盟RoHS在通过了欧盟RoHS(EU Directive 2002/95/EC)立法的国家适用于10个设备类别,当产品投入到市场时适用,2006年7月1日开始生效。欧盟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不同于欧盟RoHS,中国RoHS目前没有列出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豁免条款。预计信产部将于年底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该目录将确定需要遵从被限物质最大允许浓度要求和上市前检测和认证,还有物质和产品层面上的豁免范围。如果某项产品不在目录之中,则该产品不需遵从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或者产品上市前认证要求。预计中国将定期更新目录,不断向该目录中添加新的电子信息产品。欧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RoHS早。
欧盟RoHS不要求标识,但中国RoHS的管理模式不同。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中国RoHS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第三条定义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以及信产部2006年3月16日颁布的解释说明所公示的各种产品进行广泛的标识, 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这意味着根据欧盟RoHS可以获得豁免的全部电子设备类别,如医疗设备、半导体资本设备等,按中国的最终标准将需要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某些元件、服务和消费项目,如软件包和配件也应遵从标识与信息披露要求。
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中国RoHS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与中国RoHS不同,欧盟 RoHS 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出于某些技术、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原因,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另外,欧盟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自我声明”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RoHS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中国RoHS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这个过程政府采用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中国RoHS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可以说,中国RoHS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下一步是什么?
可持续的环保法规遵从可能已成为企业需要遵从的最高要求,企业被迫根据含糊的要求在紧张的时间内作出市场、产品和库存决策。尽管它经常被看作是一项成本,但它也可以转化成企业竞争和财务优势的来源。
随着环保要求继续发展,工程师将需要根据材料预算等新的要求来设计产品,企业也继续努力满足不断变化的要求。如果企业能够结合其发展蓝图退一步来评估这些要求,通过建立一个遵从数据库等举措以形成新的企业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的遵从能力,几乎所有企业都可以从中受益。
中国RoHS是继欧盟RoHS的下一个遵从活动,但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而且正在极大地促进企业开始执行可持续遵从战略,“中国在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中国RoHS法规的实施可能给全球电子制造业带来一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革命。”Nevison最后说
解读中国RoHS法规,迈出“可持续环保”第一步
由信息产业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制定的中国首部电子信息产业绿色法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于上个月起正式生效。该《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从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有一定的类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业界称之为“中国RoHS”。本文将对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加以比较和解读。
中国RoHS的三个标准内容详解
中国RoHS的三个重要配套行业标准分别是“限量标准(MCV)"、"标识标准"和"检测标准”。大体上来看,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与欧盟RoHS的规定相同,但分类方法略有不同。电子信息产品(EIP)被分成三类:EIP-A、EIP-B和EIP-C,每类都互斥(见下表)。
中国环保法规要求的标识。
而在标识与信息披露方面,信产部规定所有EIP都需要从今年3月1日起按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绿色标识显示产品符合电子信息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MCV)要求,即表示没有任何受限物质存在,也称为“可回收性标识”。橙色标识显示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并标识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EPUP)。环保使用期限开始时间从生产之日起确定,而且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中对环保使用期限给予详细说明。
EPUP的技术性定义是:“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实际上,外界普遍认为EPUP是EIP需要进入中国的回收利用系统(目前正在开发之中)的时间点。
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信息产品明显处(产品的正面、侧面及背面等)。所示标志建议使用绿色或橙色。如果标识是模塑的,可以与制品颜色相同。如果产品颜色与图示标志的推荐颜色相近,也可以使用其它适当的醒目颜色。标志可以选择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法直接标识在产品上,也可以选择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标准草案提供了标识的规格,但一般情况下其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5mm。
如果橙色标识适用于某项EIP,则在标识标准中需要包含一个信息表,而且该表必须采用中文印刷,标识使用的汉字和符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该表必须列出部件名称、有毒有害物质。若某种有毒有害物质在该部件所有均质材料中的含量高于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若没有超出限量要求,则该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对应的含量标注为“○”。
中国RoHS的 "检测标准”还列出了对产品和元件进行检测的方法,并利用具体例子说明了拆分和制样方法。拆分要求是精确测试电子信息产品材料中受限物质的浓度的关键第一步。其中包括划分均质和非均质材料的指南。均质检测单元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物质均匀组成的检测单元,且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的材料。非均质检测单元由若干种材料不均匀组成的、无需或难以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材料。标准中还提供了对检测单元进行检测时的取样部位和频率,如果样品是非均质材料还需要尽可能全面检测。拆分步骤和方法见下面的拆分流程图。
欧盟RoHS和中国RoHS的相似之处与不同
在电子行业拥有超过30年丰富经验的Premier Farnell产品市场战略总监Gary Nevison,在最近一次中国RoHS研讨会上,详细比较了欧盟RoHS和中国RoHS的相同点与区别。同时,他还是英国授权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协会(AFDEC)的成员,担任该协会下RoHS特别发展组主席。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有何相似之处?他们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法律效力。这些立法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且,幸运的是,迄今为止两者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仍然相同: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而且这些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也相同。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欧盟RoHS和中国RoHS虽然名称相似,但实际内容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Nevison说:“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归纳为以下几个大的方面:产品范围、重点产品管理目录、产品生效日期、产品标识、以及目录产品检测和认证。”
首先,二者覆盖的产品范围不同。中国RoHS适用于中国进口的或者在中国制造的、供国内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EIP),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中国RoHS目前不适用于在中国制造的用于出口的产品。标识和信息披露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开始被认定为EIP的产品,而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日期待定。欧盟RoHS在通过了欧盟RoHS(EU Directive 2002/95/EC)立法的国家适用于10个设备类别,当产品投入到市场时适用,2006年7月1日开始生效。欧盟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不同于欧盟RoHS,中国RoHS目前没有列出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豁免条款。预计信产部将于年底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该目录将确定需要遵从被限物质最大允许浓度要求和上市前检测和认证,还有物质和产品层面上的豁免范围。如果某项产品不在目录之中,则该产品不需遵从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或者产品上市前认证要求。预计中国将定期更新目录,不断向该目录中添加新的电子信息产品。欧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RoHS早。
欧盟RoHS不要求标识,但中国RoHS的管理模式不同。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中国RoHS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第三条定义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以及信产部2006年3月16日颁布的解释说明所公示的各种产品进行广泛的标识, 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这意味着根据欧盟RoHS可以获得豁免的全部电子设备类别,如医疗设备、半导体资本设备等,按中国的最终标准将需要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某些元件、服务和消费项目,如软件包和配件也应遵从标识与信息披露要求。
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中国RoHS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与中国RoHS不同,欧盟 RoHS 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出于某些技术、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原因,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另外,欧盟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自我声明”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RoHS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中国RoHS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这个过程政府采用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中国RoHS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可以说,中国RoHS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下一步是什么?
可持续的环保法规遵从可能已成为企业需要遵从的最高要求,企业被迫根据含糊的要求在紧张的时间内作出市场、产品和库存决策。尽管它经常被看作是一项成本,但它也可以转化成企业竞争和财务优势的来源。
随着环保要求继续发展,工程师将需要根据材料预算等新的要求来设计产品,企业也继续努力满足不断变化的要求。如果企业能够结合其发展蓝图退一步来评估这些要求,通过建立一个遵从数据库等举措以形成新的企业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的遵从能力,几乎所有企业都可以从中受益。
中国RoHS是继欧盟RoHS的下一个遵从活动,但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而且正在极大地促进企业开始执行可持续遵从战略,“中国在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中国RoHS法规的实施可能给全球电子制造业带来一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革命。”Nevison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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