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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环境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还必须要列为重环吗?

当环境因素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应被列为重环,但当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时,还须被列为重环吗?如脱脂剂的水经有效的水处理后排放,还是重环吗?(按原来的评分标准。分数会变得很低)那不是重环的话,还须写如水处理及检测的作业指导书吗?不是指导书一般只针对重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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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 (威望:1) (江苏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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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评价环境因素是否大小时,不考虑措施。”


楼上的这句评论,又涉及到一个问题,环境因素的评价是按采取措施后的现状来评价,还是按未采取措施的状态来评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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