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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验的疑问?

在抽样检验里,小弟有两个问题向大家伙了解一下!
1、抽检时都有个抽样数,比如说125pcs,但一般来讲QC在抽检时一般都不会精确的去数125pcs再来检验,只是大概的抽一部份。不知这是否合理。
2、如严重缺陷RE=2,轻缺陷RE=6,而在抽检时抽出重缺陷1pcs,轻缺陷5pcs,结果判定为合格。不知有没有一个重缺陷可以转换成几个轻缺陷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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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kjz (威望:2) (安徽 宣城) 汽车制造相关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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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的特性如果有若干项,在产品设计时应确定出产品质量特性的重要度分级。并把单位产品的不合格也按重要度进行分类,如A、B、C......根据重要度分类的特性,如果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不会造成产品不合格参数的累积变化,是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可考虑设置不同的样本大小。至于AQL值的确定,一般只要稍高于过程平均即可。
把合格批误判为不合格批,或把不合格批误判为合格批。这是抽样检验的缺点,但从统计检验的原理可知,这些缺点可以被控制在一定的概率以内的。
一个好的抽检方案应该是通过生产方和使用方共同协商,通盘考虑后制定的。
对于楼主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抽样规程不明确造成的,一般,我们会可以考虑采用二次抽样或五次抽样,二次抽样、五次抽样的平均样本量要低于一次抽样。
GB2828标准虽然属于调整型的抽样检验,但不能由QC可以“酌情”进行放宽或加严的,如果觉得样本大小不合理,应进行统计后再按实际产品质量情况进行修正。
另,严重缺陷与一般缺陷对产品性能的影响有很大的区别,一般是不可以进行转换的,除非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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