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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MEA中严重度S打分是根据失效模式的后果还是根据失效模式

各位仁兄:
兄弟不才,每种失效模式有几种失效后果,而这几种失效后果影响是不一样的,有的影响人生安全和法律法规,有的影响顾客的使用,有的影响产品的性能,按照这样,这几种失效后果的影响的严重度是不一样的,影响到人生安全和法律法规的严重度为10;影响到顾客使用可能为8,但认证老师说一种失效模式仅有一个严重度,这样就今我感到很困惑,于是问题就成为DFMEA中严重度S打分是根据失效模式的后果还是根据失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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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小董_517 YmIr

其实这个问题也曾经困扰过我很久,为此我还专门请教过我们 ST University的老师,这些人都曾参与过相关国际文件的编纂。我把我总结的东西给大家分享一下:
1)S是指的是“失效效应”严重程度,换句话说它针对的是后果而不是失效模式。因此,不同的失效后果应该有不通的S值。
其实很多人学习FMEA都有一个误区,都把失效模式与失效效应看作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不对的。
2)FMEA只是一种工具,我们应该做的是拿工具为己用而不是简单的套模板模式。也就是说不要总是拘泥于形式,FMEA本来就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的比较主管的东西,没有什么标准答案没有什么标准形式,只要你觉得你的分析方法是对的,你所用的形式对你分析对你的改进有好处就行了。
我们要掌握的是FMEA的本意,不是FMEA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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