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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关于ROHS的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近来看公司文件时,发现一个关于ROHS的二阶文件基本上是copy索尼的标准写成的,在对于含Cd产品/材料/零件的使用要求上,是要求于2005年起禁止的,而相应的三阶文件如《环境管理物质检测判定方法》上,却规定了当厂内使用X-RAY检测的Cd含量不低于70PPM时,可认为送检的产品OK。这是否意味着二三阶文件间有冲突
-----二阶文件上要求禁止使用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含Cd 一个ppm也不行?
如果是这样,那三阶文件规定的70ppm的判定准则是否和上述二附文件冲突?

另外,在实际面上,我司一直是按照三阶文件的判定标准操作的。

以上问题,请教大家了,谢谢!!!
另外不知道如何奖金币给别人,否则一定给回答OK的大侠5个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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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ay的测量cd上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在制定文件上用x-ray是企业节约时间和成本的考虑,如果要得到确定的含量需要通过ICP等仪器进行鉴定。但是在执行标准上,应该采用客户标准,即生产sony的就用sony的标准如果是诺基亚的就用诺基亚的。因为在不同的地方和国家法规是不一样的,这也反应出你们法规部门的缺失,按道理来说这些应该是法规部门先弄明白来再放到企业的操作说明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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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anguschen
anguschen

對品質管制相關的知識非常感興趣,尤其是對品質管理及統計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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