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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暂保存的正本文件如何定义保存期限和销毁

我公司要对作废暂保存的相关程序、基准文件进行销毁,但没有规定这些文件应该保存多久,什么时候可以销毁,而且这些文件还涉及其它的体系,各体系相关的记录保存期限也不一样。
标准里也没有明角文件的保存。
有人建议,涉及到记录的文件应与其相应的记录的保存期限比较,应相当或更长。
不知各位公司是如何规定这类文件?或是如何追溯文件的修订情况。
有关这点,我是这样理解的:
保存三年就可以,其修订记录可以做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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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q (威望:0) (江苏 苏州) 机械制造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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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需要是否有保留的价值,如没有则即可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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