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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8。5。1~2 在应用于PDCA时

程序文件8。5。1~2 在应用于PDCA作用于生产时,第一性质是文件记录还是解决问题必备条件?

上面可能比较难理解,因为我公司在发现异常时候总是先发放程序文件8.5.1,实际同时我的PDCA
也在进行中,肯定是要时间啦,但老板却要求先把文件传下去通知大家问题发生了(其实就是上面的头,主要是因为我们纠正处理总要一两天),别管纠正先,只要围堵再说(而且生产一定要有文件支持才会进行处理动作), 因为还有程序8.5.2要进行,但是8。5。2是根据8。5。1的RPN超过规定值才屐行,所以有时候就不存在CA项了,这样干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再不是QE了,

我的观点是:程序文件应该当是记录存档,实际处理的时候可以根据E-mail知会进行围堵处理, 当完成后我将所有记录汇总纳入程序文件中。我对系统了解较少,不知道怎么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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