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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冒出的对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的感受

感觉FESCO等类似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参与的劳动关系已成为外资方劳动违法的最好缓冲或庇护方式?
阴阳合同,如FESCO一份(有效),外资方一份(外资方多不具备雇佣资格,故所谓的合同一般无效),如此导致万一发生纠纷,代理机构作为寄生机构多从经济角度出发倒向一方,从立法角度对劳动者毫无保护,劳动者和外资方根本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知大家有否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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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狐 (威望:2) (广东 佛山) 咨询业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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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针对性的条款:劳务派遣.

在这种劳资关系中,当有劳动纠纷发生,劳动者应对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发起诉讼,并且可将用人单位一同列为被告.

用人单位即使与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定了风险转移合同及交纳了服务费和风险金,也不能免除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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