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 CSA灯具认证概述
UL & CSA灯具认证概述
(一)、燈具產品分類
A、依使用方式區分
一、 可移動燈飾:測試標準UL153/CSA C22.2 No.12,易於搬移,有電源線及插頭,可供插接於120伏,15- 或 20- 安培之電源插座。例:桌燈、立燈、壁燈、吊燈、夾燈。
二、固定燈飾:測試標準UL1598/CSA C22.2 No.250.0-00,無插頭,具電源線但需另行接線及安裝,完成安裝後燈體不易移動。例:吸頂燈、壁燈、吊燈。
B、依光源區分
一、鎢絲燈
二、鹵素燈
三、螢光燈
四、其他(如高強度放電燈)
C、依使用電壓區分
一、高壓:120伏/240伏
二、低壓:12伏/24伏
三、其他
(二)、燈具驗證概論(以可移動燈飾之鎢絲燈及鹵素燈為例)
A、可移動燈飾 - 鎢絲燈
一、 重要零件:插頭、插座、電源線、燈頭、開關、微調、燈罩、燈桿、底座、燈泡。
二、構造要求:
三、零件要求:
B、可移動燈飾 - 鹵素燈
一、重要零件: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頂桿、變壓器(插牆式、線上式、內建式)、燈泡(接頭雙邊式、接頭單邊式)。
二、構造要求:
(2) 使用材質為至少0.41公厘厚之金屬或至少3公厘厚之耐熱(100 瓦以:2.4公厘)或陶瓷或至少2.4公厘之塑膠。
(2) 材質要求:同保護器。
(2) 燈具配用單層泡殼鹵素燈須提供紫外線過濾器,除非光源朝上且其固定位置或活動範圍離地5英尺(1.5公尺)。
(3) 材質要求:至少3公厘厚的鈉玻璃(100瓦或100瓦以下:2.4公厘); 至少2.4公厘厚之塑膠。
(4) 開孔不得大於3.2公厘(對角線或直徑),所有開孔均須以“燈泡隔離器”加以遮蔽以防止光源直接向外放射。
三、零件要求 – 開關
(一)、燈具產品分類
A、依使用方式區分
一、 可移動燈飾:測試標準UL153/CSA C22.2 No.12,易於搬移,有電源線及插頭,可供插接於120伏,15- 或 20- 安培之電源插座。例:桌燈、立燈、壁燈、吊燈、夾燈。
二、固定燈飾:測試標準UL1598/CSA C22.2 No.250.0-00,無插頭,具電源線但需另行接線及安裝,完成安裝後燈體不易移動。例:吸頂燈、壁燈、吊燈。
B、依光源區分
一、鎢絲燈
二、鹵素燈
三、螢光燈
四、其他(如高強度放電燈)
C、依使用電壓區分
一、高壓:120伏/240伏
二、低壓:12伏/24伏
三、其他
(二)、燈具驗證概論(以可移動燈飾之鎢絲燈及鹵素燈為例)
A、可移動燈飾 - 鎢絲燈
一、 重要零件:插頭、插座、電源線、燈頭、開關、微調、燈罩、燈桿、底座、燈泡。
二、構造要求:
- 有足夠的強度及構造於使用時不會造成火災,電擊或其他對人造成傷害的危險。
- 燈具旋轉臂或接頭之旋轉角度不得超過360°。
- 導線線徑至少美規18號線。
- 燈具電源線須符合拉力要求,使外拉力不會傳輸至內接點或內配線。
- 安全間距: 空間距離:6.4公厘。
- 插頭需符合極性要求。
- 帶電體不得外露。
- CSA燈罩材質要求使用慢燃材質如下:
三、零件要求:
- 插頭:NEMA 1-15P有極性或5-15P 型之標準插頭。
- 插座:不得超過二個單體插座底或一個雙體插座。
- 電源線:至少美規18號線、至少 SPT-2、至少1.5公尺長。
- 燈頭:使用UL合格品,防止其鬆動。
- Medium 型 (E26)、Intermediate型 (E17)、Candelabra型 (E12)
- 金屬外殼、電木外殼、陶瓷外殼
- 附開關、不附開關
- 開關及微調控制器:使用UL合格品、適當之電氣額定值。
- 燈具不一定要有開關。
- 拉力測試:電源線之抗拉裝置必須承受35 磅拉力,持續1分鐘。
- 穩定度測試:燈具放置於與水平面頃斜8°之平面不得頃倒 (針對玩具造型燈具測試面為15°)。
- 溫升測試:除了燈泡及護片之外,其他燈體外露部分,人手可觸摸處,均不得高於90°C。
- 免驗溫升燈種:燈具之燈罩設計、燈泡與燈罩間距、絕緣電線溫度等級等均符合UL153之規定,即視為免驗溫昇燈種. 所有零件均須為通過UL驗證的成品類(Listed)的合格品或符合UL 153工廠檢驗說明所列之零件。除溫升測試免除外,其餘有關規範上的構造及測試要求(如耐壓、拉力、穩定度等)均須符合。
- 耐壓測試:實驗室: 1200伏/1分、工廠: 1000伏/1分 或 1200伏/1秒。
- 異常操作測試:依構造不同,分別進行不同的異常操作測試。
- 中國大陸:使用防偽雷射標籤。
- 其他地區:使用一般藍色紙質標籤。
B、可移動燈飾 - 鹵素燈
一、重要零件: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頂桿、變壓器(插牆式、線上式、內建式)、燈泡(接頭雙邊式、接頭單邊式)。
二、構造要求:
- 燈泡使用限制:單邊雙腳燈泡規格 G4, GU4, GX5.3, G6.35, GY6.35及GU7 僅限用於低壓燈具。
- 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等必須以機械式、旋轉及閉鎖式或彈簧夾式等方式固定。
- 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頂桿等為達保護目的而安裝的零件必須由出貨工廠完成所有安裝。(須使用工具才能拆裝)
- 保護器
(2) 使用材質為至少0.41公厘厚之金屬或至少3公厘厚之耐熱(100 瓦以:2.4公厘)或陶瓷或至少2.4公厘之塑膠。
- 燈泡隔離器
(2) 材質要求:同保護器。
- 紫外線過濾器
(2) 燈具配用單層泡殼鹵素燈須提供紫外線過濾器,除非光源朝上且其固定位置或活動範圍離地5英尺(1.5公尺)。
(3) 材質要求:至少3公厘厚的鈉玻璃(100瓦或100瓦以下:2.4公厘); 至少2.4公厘厚之塑膠。
(4) 開孔不得大於3.2公厘(對角線或直徑),所有開孔均須以“燈泡隔離器”加以遮蔽以防止光源直接向外放射。
三、零件要求 – 開關
- “雙邊式燈泡”須配用雙刀式開關以同時切斷二條導線。
- 引用規範:UL 244A或UL 1054。
- 燈具連接二次側電壓為30伏或以下的隔離變壓器,可不提供開關或配用單刀開關。
- 須使用工具才能換燈泡的燈具,可不提供開關或配用單刀開關。
- 拉力、穩定度、耐壓測試、溫升等測試均與鎢絲燈之測試相同。
- 異常操作–鹵素燈靠近面及安裝超瓦燈泡等異常操作測試。
- 保護器、燈泡隔離器、紫外線過濾器之安全性測試.
- 有足夠的強度及構造於使用時不會造成火災,電擊或其他對人造成傷害的危險。
- 燈具旋轉臂或接頭之旋轉角度不得超過360°。
- 導線線徑至少美規18號線。
- 燈具電源線須符合拉力要求,使外拉力不會傳輸至內接點或內配線。
- 安全間距: 空間距離:6.4公厘。
- 插頭需符合極性要求。
- 帶電體不得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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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qiuyue (威望:0) (广东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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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做过很多灯具的UL和CSA认证,有需要可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