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删减条款合理吗?
一家企业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删减了7.5.2条款的要求.理由是该企业的热处理和表面处理外包.这样的删减合理吗?我认为不合理,因你虽然无热处理和表面处理的能力,采用外包的形式实现产品要求.你就应对这两个过程负有保证需要产品质量的责任.所以删减7.5.2条款的要求不合理.请各位专家有何看法?先谢谢您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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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lyho (威望: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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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记错了,
原文如下:
1.2 应用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的组织.当本标准的任何要求因组织及其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
除非删减仅限于本标准第7章中那引起不影响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或责任的要求,否则不能声称符合本标准.
看来有时候真的是"好记忆,比不上烂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