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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多重列名的必要性

我们是一个集团公司下的两家公司(以下简称A、B),生产同样的产品。
我们是B公司,当时申请时是两家公司一起申请的,由A公司主导的,但是最后UL的文件上申请人就只有A公司,我们两个制造工厂就分列在下面了。
UL的标签说明上要求列认可公司的名称,而认可公司名称又要求等同于申请人,就是说我们必须列A公司的名称在标签上,然后以工厂别表示我们B公司。
由于我们是独立的,面对不同的客户群,我们打A公司名称客户不承认,直接打B工厂检查通不过!
询问UL客服说要申请多重列名,这样合适吗?
作了多重列名后是不是我们就可以直接打B而不需要再打A呢?
可不可以认可公司名称的要求上改为依据工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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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mic_misa (威望:0) (江苏 南京) 服务业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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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需要那个公司给你一份授权,然后缴纳费用给UL,做一下,有了多重列明,这样你就可以单独出货了,但是你要缴纳年度的档案管理费的,应该是1100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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