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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的删减,请教!

公司有成立技术开发处,下面分列开发一科、二科等,但他们并不进行产品的开发,只是负责新产品量产前的一些技术处理和客端送样,该部分公司运用APQP的方式执行。
在申请认证时计划不申请7.3条款,这样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认证公司能否接受删减7.3呢?
请教各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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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yinqing (威望:1) (江苏 南京) 电子制造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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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部分是部分删减,但申请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写删减7.3,理由是无产品设计开发呢?
公司的这样的组织架构审核组应该不会在这个上面过多的纠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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