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事件看质量管理
目前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骂声不断,大多是从道德方面来骂企业如何无德,丧失天良,本人试从质量管理的方面出发来看这个问题。分析企业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质量部门的失职。
学习过《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的人应该知道,在第四章-质量检验-第二节-质量检验机构一节中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描述,虽然在不同的企业对具体的职责和权限可能会更详细,但起码不应少于本节要求的这些内容。原文如下:
“1.质量检验机构的权限
为了开展好质量检验工作,实现质量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产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赋予质量检验部门必要的权限,其中主要有:
(1)有权在生产组织内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检验标准或有关技术标准。
(2)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有权判定产品或零部件合格与否。
(3)对购入的形成产品用的各种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产品,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
(4)交检的零部件或产品,由于缺少标准或相应的技术文件,有权拒绝接收检查。
(5)对产品或零部件的材料代用有权参与研究和审批。
(6)对于忽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建议给予责任者相应处分。
(7)对产品质量事故,有权追查产生的原因,找出责任者,视其情节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8)对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合格品,有权如实进行统计与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2.质量检验机构的责任
(1)对由于未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技术标准或规定不认真、不严格,致使产品质量低劣和出现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2)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由于错检,漏检或误检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责。
(3)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在生产中造成压检,影响生产进度负责。
(4)对由于未执行首件检验和及时进行流动检验,造成成批质量事故负责。
(5)对不合格品管理不善,废品末按要求及时隔离存放,给生产造成混乱和影响产品质量负责。
(6)对统计上报的质量报表、质量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对在产品形成中发现的忽视产品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不反映、不上报,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8)对经检验明知质量不合格,还签发检验合格证书负责。”
本人不知道三鹿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权限,但作为质量负责人,应当明白自己的责任,要“对在产品形成中发现的忽视产品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不反映、不上报,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要“对经检验明知质量不合格,还签发检验合格证书负责。”
从这一点看,三鹿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失职的。因为企业在三月份已经知道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没有采取必的措施去查找具体的原因。虽然产品按现行的标准进行检验是合格的,但对于食品这种流程性产品,应该较机械产品难于检验,不像机械产品那样根据图纸,产品规格要求测量比对就知道其合格与否。而且标准本身应该是不断发展的,今天可行的标准, 明天不一定是可行的。而且可以看到记者们都拍到了“不法奶农”的掺假现场,试问,三鹿公司的供应商管理这一部分是如何操作的?只要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审核,都可以发现问题,即使没有发现三聚氰胺在现场,起码看到其现场的卫生条件也不合格,难道三鹿不进行供应商审核,只坐在公司收货吗?这不得不让人担心食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虽然本人没有做作业过食品企业,但像牛奶这样的食品,本人认为也应该按流程性材料进行管理。对于流程性材料,应该注重过程的严格控制,应该监视产品的整个形成过程。就像有人说了,如果有人在产品中投毒,而且这种毒品是不在“标准”的检测要求内的,所以按照现在的一套检测流程下来,这种被投了毒的产品仍然是合格的,直到有人吃了,人死了,才知道产品有问题,才去找产品倒底有什么问题。这样想,我们以后都不敢买这些食品了。
另外,对于这种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原奶,我就不相信,不法奶农那么专业,加的量刚好达到三鹿的检验合格标准,为了达到检验合格,肯定加的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常规值。对于这种异常现象,难道从统计报告中不会看出来吗?是奶牛吃的草好了?是奶牛改良了?是“环境改善”了?还是加了添加剂了? 对于这种蛋白质突然增加的现象,质量部部门只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就会查出问题。
综上,本人想到了这些,若有更专业的补充,甚善。
学习过《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的人应该知道,在第四章-质量检验-第二节-质量检验机构一节中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描述,虽然在不同的企业对具体的职责和权限可能会更详细,但起码不应少于本节要求的这些内容。原文如下:
“1.质量检验机构的权限
为了开展好质量检验工作,实现质量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产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赋予质量检验部门必要的权限,其中主要有:
(1)有权在生产组织内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检验标准或有关技术标准。
(2)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有权判定产品或零部件合格与否。
(3)对购入的形成产品用的各种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产品,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
(4)交检的零部件或产品,由于缺少标准或相应的技术文件,有权拒绝接收检查。
(5)对产品或零部件的材料代用有权参与研究和审批。
(6)对于忽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建议给予责任者相应处分。
(7)对产品质量事故,有权追查产生的原因,找出责任者,视其情节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8)对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合格品,有权如实进行统计与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2.质量检验机构的责任
(1)对由于未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技术标准或规定不认真、不严格,致使产品质量低劣和出现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2)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由于错检,漏检或误检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责。
(3)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在生产中造成压检,影响生产进度负责。
(4)对由于未执行首件检验和及时进行流动检验,造成成批质量事故负责。
(5)对不合格品管理不善,废品末按要求及时隔离存放,给生产造成混乱和影响产品质量负责。
(6)对统计上报的质量报表、质量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对在产品形成中发现的忽视产品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不反映、不上报,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8)对经检验明知质量不合格,还签发检验合格证书负责。”
本人不知道三鹿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权限,但作为质量负责人,应当明白自己的责任,要“对在产品形成中发现的忽视产品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不反映、不上报,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要“对经检验明知质量不合格,还签发检验合格证书负责。”
从这一点看,三鹿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失职的。因为企业在三月份已经知道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没有采取必的措施去查找具体的原因。虽然产品按现行的标准进行检验是合格的,但对于食品这种流程性产品,应该较机械产品难于检验,不像机械产品那样根据图纸,产品规格要求测量比对就知道其合格与否。而且标准本身应该是不断发展的,今天可行的标准, 明天不一定是可行的。而且可以看到记者们都拍到了“不法奶农”的掺假现场,试问,三鹿公司的供应商管理这一部分是如何操作的?只要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的现场审核,都可以发现问题,即使没有发现三聚氰胺在现场,起码看到其现场的卫生条件也不合格,难道三鹿不进行供应商审核,只坐在公司收货吗?这不得不让人担心食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虽然本人没有做作业过食品企业,但像牛奶这样的食品,本人认为也应该按流程性材料进行管理。对于流程性材料,应该注重过程的严格控制,应该监视产品的整个形成过程。就像有人说了,如果有人在产品中投毒,而且这种毒品是不在“标准”的检测要求内的,所以按照现在的一套检测流程下来,这种被投了毒的产品仍然是合格的,直到有人吃了,人死了,才知道产品有问题,才去找产品倒底有什么问题。这样想,我们以后都不敢买这些食品了。
另外,对于这种添加了三聚氰胺的原奶,我就不相信,不法奶农那么专业,加的量刚好达到三鹿的检验合格标准,为了达到检验合格,肯定加的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常规值。对于这种异常现象,难道从统计报告中不会看出来吗?是奶牛吃的草好了?是奶牛改良了?是“环境改善”了?还是加了添加剂了? 对于这种蛋白质突然增加的现象,质量部部门只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就会查出问题。
综上,本人想到了这些,若有更专业的补充,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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