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某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 目的范围
为严格管理民爆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爆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紫金山金铜矿区范围内的各生产、基建(技改)单位和施工队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2《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3 术语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指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铵油炸药、火雷管、导爆管雷管、毫秒电雷管、导火索等。
4 管理规定
4.1 总则
4.1.1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4.1.2保管、使用和押运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经用工单位组织培训和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4.1.3民爆物品由金矿实行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仓储、统一发放、监督使
4.1.4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
4.1.5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4.1.6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检查考核,主动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4.2 计划审批
4.2.1矿属各单位应根据所辖施工队伍下月的计划工程量,于每月23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报送至采矿厂,由采矿厂编制汇总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送至供应科,供应科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于每月28日前将计划送派出所审核,最后送公安局审批,供应科应将审批后的使用计划分别送紫金山派出所、金矿保卫处、采矿厂各一份备案,各使用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使用情况报矿保卫处备查。
4.3运输装卸
4.3.1民爆物品从县炸药总库运输至矿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物品押运证人员押运。
4.3.2各单位仓管员、押运员与本单位的其他“四员”人员到总库领取民爆物品时,应双人押运,押运员、领料员和总库的两名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回存放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或一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火工的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
4.3.3车辆应控制车速,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4.3.4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4.3.5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4.3.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4.3.7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4.3.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4.4 爆破器材的储存
4.4.1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详细填写入库帐本,由两个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四人同时签字。
4.4.2各单位储存民爆物品存放点(储存库),必须做到:
4.4.2.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
4.4.2.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经保卫处审核的人员凭四员证或凭胸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领用和退库时,爆破员、监炮员和两个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记录。
4.4.2.3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总库库存炸药不得超过30吨),临时存放点存放2#岩石炸药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导火索、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4.4.2.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4.4.2.5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BP机、对讲机关闭。
4.4.2.6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4.4.3使用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保卫处、矿领导审核后,由派出所审批。建好砖混结构、铁门、铁窗的库房作为火工材料存放点,保险柜存放雷管、导爆管,雷管、炸药、导爆管应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4.4临时存放点火工仓管员必须持证、专职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仓管员发放火工材料时,应凭证发放,严禁将火工材料发放给无证人员使用。
4.5 民爆物品的领用
4.5.1施工队使用民爆物品,应按要求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必须填写开户审批表,随带施工合同(或工程任务书)、“四员”证,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保卫处审查,然后矿领导审核,最后派出所审批并到县公安局申请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领取使用。
4.5.2施工队伍领用民爆物品,应凭领用计划和上次领用民爆物品的使用登记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保卫处在月计划内审批,报派出所备案监督。
4.5.3各工程公司(队)到总库领取火工材料,逢单日领炸药和导火索,逢双日领雷管和导爆管。露采各工程队如生产需要经审批后可不受此限制,但炸药和雷管(导爆管)必须实行分开领取和运输。
4.5.4领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办理“四员”证,再凭“四员”证到保卫处办理矿区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5.5使用民爆物品时,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并应准确到每发雷管及其编号、每筒炸药、每米导火索,做到帐物相符。签名时不得代签、漏签、补签,每页帐薄均应编号,并注明使用单位和使用的年、月、日,旧帐薄用完后应及时交回保卫处存档。
4.5.6使用铵油炸药应如实申报,因特殊原因没有施爆或有剩余炸药,应按领用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退回炸药总库存放(总库贮量不得超过核定贮量),并在下次领药时将退库的炸药先领用,以防失效,使用单位申领铵油炸药时,应将前次的铵油炸药出库单送一份至矿保卫处、派出所备案。
4.5.7从临时存放点领取民爆物品前往作业现场时,严禁雷管、炸药混合拿;雷管应用专用木箱装放。
4.5.8领往作业现场的民爆物品必须放在安全位置,必须有人看管。当班使用所剩民爆物品应及时退库,不得移给另一班使用,也不得藏放他处留到下次使用。
4.5.9在加工药包时严禁吸烟,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加工。装药时只准用木棍、竹筒进行送药,禁止使用铁器类物品推送药物。
4.5.10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确定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会影响相邻单位时,相邻单位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工作,警戒期间,行人与警戒人员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点炮之前必须发出信号,使用警戒红旗和警戒牌,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挥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掩体中避炮;炮响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撤除警戒信号。
4.5.11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一次集中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且每人次露天最多只能点10组导火索;井下每人次最多只能点5组导火索;点火之前应先点燃料安全计时线,计时线长度不能超过起爆导火索的四分之一,每次点炮必须一人点炮,一人监炮,安全计时线燃烧完,无论炮是否点完都必须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5.12对瞎炮的处理。发现眼底有残药时,可将药卷掏出并用水清洗;药包拒爆时,要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包,禁止从瞎炮中直接掏出起爆药包。
4.5.13在地表,原则上夜间或大雾天气不准放炮;在井下顶板不安全或遇交通堵塞时,不准放炮,放炮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矿部规定的时间进行。
4.5.14危管组每月必须到每个民爆物品使用点检查三次以上,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服从火工材料专管员的检查、监督,严禁辱骂、威胁火工专管员。
4.5.15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炸鱼、炸兽等。
4.5.16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不再需要使用或暂时不用民爆物品时,两天内应将剩民爆物品及时退回炸药总库,并向矿保卫处和派出所报告,及时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注销供应或临时停供手续。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报保卫处和派出所备案,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实施销毁。
4.6 处罚
4.6.1凡违反上述规定,保卫部门将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予300-1000元罚款。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材料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由金矿按雷管500元/发,炸药300元/kg,导火索100元/米进行经济处罚。
4.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7 本程序形成的下一级制度
1 目的范围
为严格管理民爆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民爆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矿山生产建设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管理程序适用于紫金山金铜矿区范围内的各生产、基建(技改)单位和施工队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2《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3 术语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指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铵油炸药、火雷管、导爆管雷管、毫秒电雷管、导火索等。
4 管理规定
4.1 总则
4.1.1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民爆物品的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4.1.2保管、使用和押运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上岗前必须经用工单位组织培训和安全教育,由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4.1.3民爆物品由金矿实行统一报批、统一采购、统一仓储、统一发放、监督使
4.1.4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
4.1.5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爆炸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员工严格遵守。
4.1.6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加强对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检查考核,主动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4.2 计划审批
4.2.1矿属各单位应根据所辖施工队伍下月的计划工程量,于每月23日前将下个月民爆物品计划用量报送至采矿厂,由采矿厂编制汇总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送至供应科,供应科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于每月28日前将计划送派出所审核,最后送公安局审批,供应科应将审批后的使用计划分别送紫金山派出所、金矿保卫处、采矿厂各一份备案,各使用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使用情况报矿保卫处备查。
4.3运输装卸
4.3.1民爆物品从县炸药总库运输至矿区时,应由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装载,由持危险物品押运证人员押运。
4.3.2各单位仓管员、押运员与本单位的其他“四员”人员到总库领取民爆物品时,应双人押运,押运员、领料员和总库的两名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登记出仓情况,及时将民爆物品直接运回存放点,不准途中无人押运或一人押运,严禁雷管(或导爆管)与炸药混合装运,不得乘坐无关人员。运载火工的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
4.3.3车辆应控制车速,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留。
4.3.4装卸人员必须懂得民爆物品的安全常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民爆物品或在包装箱上踩踏。
4.3.5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准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4.3.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4.3.7汽车装卸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室。
4.3.8民爆物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4.4 爆破器材的储存
4.4.1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仓管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详细填写入库帐本,由两个仓管员、押运员、驾驶员四人同时签字。
4.4.2各单位储存民爆物品存放点(储存库),必须做到:
4.4.2.1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
4.4.2.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放民爆物品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由经保卫处审核的人员凭四员证或凭胸卡领取(雷管、炸药应分开、分时发放)。领用和退库时,爆破员、监炮员和两个仓管员应同时签字,如实记录。
4.4.2.3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总库库存炸药不得超过30吨),临时存放点存放2#岩石炸药不得超过两天的使用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并按标准堆放,雷管箱必须放在货架上,炸药应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常宽度不小于1.3m,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导火索、导爆管和炸药的货堆高度不超过1.6m。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4.4.2.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它活动。
4.4.2.5进入库区人员入库前必须把手机、BP机、对讲机关闭。
4.4.2.6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4.4.3使用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保卫处、矿领导审核后,由派出所审批。建好砖混结构、铁门、铁窗的库房作为火工材料存放点,保险柜存放雷管、导爆管,雷管、炸药、导爆管应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4.4临时存放点火工仓管员必须持证、专职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仓管员发放火工材料时,应凭证发放,严禁将火工材料发放给无证人员使用。
4.5 民爆物品的领用
4.5.1施工队使用民爆物品,应按要求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必须填写开户审批表,随带施工合同(或工程任务书)、“四员”证,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保卫处审查,然后矿领导审核,最后派出所审批并到县公安局申请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领取使用。
4.5.2施工队伍领用民爆物品,应凭领用计划和上次领用民爆物品的使用登记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保卫处在月计划内审批,报派出所备案监督。
4.5.3各工程公司(队)到总库领取火工材料,逢单日领炸药和导火索,逢双日领雷管和导爆管。露采各工程队如生产需要经审批后可不受此限制,但炸药和雷管(导爆管)必须实行分开领取和运输。
4.5.4领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办理“四员”证,再凭“四员”证到保卫处办理矿区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5.5使用民爆物品时,各种登记表格的填写,必须规范、及时、真实、完整,不得涂改,并应准确到每发雷管及其编号、每筒炸药、每米导火索,做到帐物相符。签名时不得代签、漏签、补签,每页帐薄均应编号,并注明使用单位和使用的年、月、日,旧帐薄用完后应及时交回保卫处存档。
4.5.6使用铵油炸药应如实申报,因特殊原因没有施爆或有剩余炸药,应按领用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退回炸药总库存放(总库贮量不得超过核定贮量),并在下次领药时将退库的炸药先领用,以防失效,使用单位申领铵油炸药时,应将前次的铵油炸药出库单送一份至矿保卫处、派出所备案。
4.5.7从临时存放点领取民爆物品前往作业现场时,严禁雷管、炸药混合拿;雷管应用专用木箱装放。
4.5.8领往作业现场的民爆物品必须放在安全位置,必须有人看管。当班使用所剩民爆物品应及时退库,不得移给另一班使用,也不得藏放他处留到下次使用。
4.5.9在加工药包时严禁吸烟,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加工。装药时只准用木棍、竹筒进行送药,禁止使用铁器类物品推送药物。
4.5.10警戒工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确定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会影响相邻单位时,相邻单位接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工作,警戒期间,行人与警戒人员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点炮之前必须发出信号,使用警戒红旗和警戒牌,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挥人员应选择安全地点或在掩体中避炮;炮响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撤除警戒信号。
4.5.11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一次集中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且每人次露天最多只能点10组导火索;井下每人次最多只能点5组导火索;点火之前应先点燃料安全计时线,计时线长度不能超过起爆导火索的四分之一,每次点炮必须一人点炮,一人监炮,安全计时线燃烧完,无论炮是否点完都必须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4.5.12对瞎炮的处理。发现眼底有残药时,可将药卷掏出并用水清洗;药包拒爆时,要用水清洗或重新装入起爆包,禁止从瞎炮中直接掏出起爆药包。
4.5.13在地表,原则上夜间或大雾天气不准放炮;在井下顶板不安全或遇交通堵塞时,不准放炮,放炮时间必须严格按照矿部规定的时间进行。
4.5.14危管组每月必须到每个民爆物品使用点检查三次以上,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服从火工材料专管员的检查、监督,严禁辱骂、威胁火工专管员。
4.5.15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炸鱼、炸兽等。
4.5.16工程结束或告一段落,不再需要使用或暂时不用民爆物品时,两天内应将剩民爆物品及时退回炸药总库,并向矿保卫处和派出所报告,及时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注销供应或临时停供手续。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报保卫处和派出所备案,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实施销毁。
4.6 处罚
4.6.1凡违反上述规定,保卫部门将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予300-1000元罚款。因管理不善,造成火工材料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由金矿按雷管500元/发,炸药300元/kg,导火索100元/米进行经济处罚。
4.6.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7 本程序形成的下一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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