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
自从进入2008,《劳动合同法》就对员工的试用期作了规定,只有签三年及以上的合同才可以有半年的试用期,于是企业就出了对策:生产高峰期时就大量招工,全部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半年,高峰期一过,全以试用不合格的理由FIRE掉!多数企业的高峰期不会超过半年!
对于这种作法,你有什么意见呢!请发表!
我个人认为这个企业不够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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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g (威望:0) (浙江 绍兴) 石油化工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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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是修改合同法了,漏洞必定不可避免的
要不要那么多律师来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