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样检验判定标准的问题
一般我们定AQL标准均会订出致命缺陷、主缺陷、次缺陷三个判定标准,在实际操作时会遇上这种情况:当接收标准为CR:0 MA:0。65 MI:1。5时,一批来料2000PCS,抽检125PCS,抽出MA:2PCS,MI:5PCS,此时应判合格还是不合格,我司有很多争议。支持判合格的人认为这是按AQL标准执行,支持不合格的认为如这种情况判合格,那么如未抽出MA,只抽出MI:6PCS则判不合格,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请各位大师指点下,这种情况到底怎样判?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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