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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与校准的思考

记得去年,坛子里有关于检定和校准的争论——主要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计量器具(设备)需要采取检定或校准,当时我也发表了意见。今天,偶然看到一篇关于“特种设备计量设备检定”的文章,其中的思路给我了一些启示。现在发表在这里,算是抛砖引玉吧,大家讨论。
1、检定
检定具有法制性,属于《计量法》范畴的执法行为,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检定是对测量器具的计量特征及技术要求的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传递的过程。检定的依据是检定规程(JJC)。所以,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的设备必须严格依法“定点”、“定期”送“有资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的发检定证书(不只是标识)。列入强制检定的有天平、压力表、接地电阻测量仪表、绝缘电阻测量仪表、有害气体分析仪、分光光度仪,分光光度计等。
另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执行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包括测厚仪、噪声分析仪、照度计、电导仪、PH计、分光光度测距仪、光谱仪等等。
当然,你若用于工序控制,而不是最后对产品关键特性判定的计量器具,就可以不实行检定。
2、校准
校准不具有法制性,是检验机构自愿溯源行为。校准证书只是标明测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校准溯源可由有授权或认证的检定或校准技术机构进行。如企业的计量部门。依据可参照校准规范(JJF)或检定规范(JJG)。
在开展自校准时,应按照校准设备的相应标准进行。如JJG403-1986《超声波测厚仪检定规程》或JJF1126-2004《超声波测厚仪校准方法》。
另外,若计量设备购自国外,需检定的就不多叙述了。需校准的可以按照相应国际标准,按照其要求由企业或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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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gxhy (威望:0) (上海 浦东新区) 汽车制造相关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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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说的很好,系统的学习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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