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机械产品CE认证简介
CE是法文Conformite Europeernne(欧洲统一)的缩略词,同时也是许多欧共体国家语种中“欧共体”的缩略词,还可作“符合欧洲要求”解。
加贴CE标志是商品进入欧盟国家市场的强制性规定,欧洲生产和外来进口商品均必须遵守。商品要进入与欧盟实现关税同盟的国家(如土耳其)也必须加贴。在东南亚,加贴CE标志虽非强制规定,但市场普遍认可。
在过去,欧洲各国对销售和进口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欧共体为了消除各成员国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商品检验程序的差异,消除贸易技术璧垒,建成无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于1985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决议(85/C 136/01),在技术协调方面实施了在法律体系中采用标准的原则(仅限于健康与安全领域)。为此,欧共体理事会已先后批准了20多个指令(即新方法指令),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提出了投入欧共体市场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再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根据欧共体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出“协调标准”,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其标题与编号,各成员国也分别发布。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其各自的国家标准,并撤销其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原有国家标准。这些协调标准即作为商品投放欧共体市场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关于健康与人体安全方面基本要求的评定依据(如尚无协调标准,成员国也可提出其认为满足该基本要求的国家标准临时代用,经欧共体委员会认可后发布在其官方公报上临时实行)。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同为自愿采用的标准,但不同之处在于:符合协调标准意味着商品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流通。1989年2月31日,欧共体理事会又发布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规定了合格评定综合政策、框架及合格评定方法,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进一步发布了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3/465/EEC),规定了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则。这一决定代替了在此之前的90/683/EEC决定(该决定中已经规定凡适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单一市场)。
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必须:搞清楚产品应遵循的相关指令,使产品达到这些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要按指令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编写EC合格声明和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还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欧盟市场监督机构的检查。为此,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不仅要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和准备好EC合格声明,而且要按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编写一套技术文件,以证明产品符合有关新方法指令的要求。
属于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产品,若未按新方法指令的规定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和(或)备有EC合格声明,则产品将首先被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拒之门外,并受市场监督机构的查处。尽管这些产品会允许在贸易展销会、展览会上展出,但产品上要清楚的标志出该产品不符合指令规定及不供出售,若产品要演示,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按新方法指令规定,合格评定有16种模式,但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由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自己进行;其二,由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产品加施CE标志时,对于这两种情况,工作步骤不完全相同。
1.自己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
由自己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步骤是:
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步骤3——编写EC合格声明;
步骤4——加施CE标志。
(1)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产品达到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加施CE标志工作的核心。该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工作:
a.弄清楚产品应遵循的有关指令及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
b.分析、核对该产品应满足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条款;
c.对产品进行危险分析,找出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危险,以进一步判定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条款和确定采取措施的方法;
d.采取措施(包括设计和制造两个方面),消除产品的潜在危险,使产品满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e.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可各种各样,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标准。为此,应分析、选定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并使产品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
(2)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开始准备技术文件后,即是进行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技术文件的编制,就可评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写技术文件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该项工作是在完成步骤l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技术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编写,并按规定保存,以备欧盟的市场监督机构随时查验。
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产品使用等方面内容,分以下几类:
a.基本的技术文件(基本要求核对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样等);
b.每个危险的专门技术文件;
c.成批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技术文件。
(3)步骤3——编写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用来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文件。该文件由声明人正式签署。EC合格声明签署后,合格评定工作全部完成。
(4)步骤4——加施CE标志
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编写并签署EC合格声明后,即可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加施有CE标志的产品,不仅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而且表明制造商承担加施CE标志的所有义务。
2.有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的产品
有第三方(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时,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步骤是:
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步骤3——公告机构参与,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步骤4——编写EC合格声明;
步骤5——加施CE标志。
该类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实际上是要在制造商自己进行合格评定的基础上,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加入第三方认证的内容。
(1)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产品达到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加施CE标志工作的核心。该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工作:
a.弄清楚产品应遵循的有关指令及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
b.分析、核对该产品应满足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条款;
c.对产品进行危险分析,找出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危险,以进一步判定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条款和确定采取措施的方法;
d.采取措施(包括设计和制造两个方面),消除产品潜在危险,使产品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应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如以EN ISO 9000系列标准为基础的质量管理要求);
e.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可各种各样,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标准。为此,应分析、选定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并使产品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
(2)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开始准备技术文件后,你就进入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技术文件的编制,就可评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该项工作是在步骤1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技术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应按相关指令的要求编写,其中有关部分要供受理你申请的公告机构检验。文件应按规定保存,以备欧盟市场监督机构随时查验。这里应特别说明,尽管产品经公告机构认证,并出具了证明,但制造商仍对产品的合格负责。
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分以下几类:
a.基本技术文件(包括基本要求核对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样等);
b.每个危险的专门技术文件;
c.制造(必要时,包括设计)质量管理措施;
d.准备向公告机构申请认证的有关技术文件。
(3)步骤3——公告机构参与,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对于需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还需请一个机构参与评定,以确认和证明产品或(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指令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方不是任意的检测、认证机构,它必须是由欧盟成员国认可.并经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告上发布的公告机构。有资格承担某一产品认证的公告机构可能会有若干个,你应当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告机构。
按指令规定,一种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可能会有几种,你应当选择、确定一种适合你的合格评定程序。
确定了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和选定公告机构后,应向公告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产品的样机。
当你收到了公告机构的合格证书后,就基本完成了合格评定程序.这意味着你的产品被认定合格,你可以签署EC合格声明。
(4)步骤4——编写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用来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文件。
该文件由声明人正式签署。EC合格声明签署后,合格评定工作全部完成。
(5)步骤5——加施CE标志
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编写并签署EC合格声明后,即可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加施有CE标志的产品,不仅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而且表明制造商承担加施CE标志的所有义务。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制造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加施CE标志时,应在CE标志的后面注明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
以上为CE认证的大致流程,那么对于工程机械产品,如果进行认证,加贴CE标志,必须应符合相关的三个指令的基本要求,即机械指令98/37/EC,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和户外用设备噪声辐射指令2000/14/EC,除三个需加贴CE标志的指令外,装有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产品还需遵守排放方面的指令及97/68/EC,也即是发动机排放应达到欧洲3A阶段排放要求。详见下表。
欧洲非公路用机动设备第一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Stage I/II
单位:克/千瓦小时
发动机功率,kW 实施时间 一氧化碳
CO 碳氢化合物
HC 氮氧化物
NOX 颗粒物
PT
Stage I第一阶段
A 130 ≤P≤ 560 1999.01 5 1.3 9.2 0.54
B 75≤P<130 1999.01 5 1.3 9.2 0.7
C 37≤P < 75 1999.04 6.5 1.3 9.2 0.85
Stage II第二阶段
E 130 ≤P≤ 560 2002.01 3.5 1 6 0.2
F 75≤P<130 2003.01 5 1 6 0.3
G 37≤P < 75 2004.01 5 1.3 7 0.4
D 18≤P< 37 2001.01 5.5 1.5 8 0.8
欧洲非公路用机动设备第三阶段排放标准Stage III A
单位:克/千瓦小时
类别 发动机功率,
千瓦 实施时间 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和
碳氢化合物 颗粒物
H 130 ≤P≤ 560 2005.12.31 3.5 4 0.2
I 75≤P<130 2006.12.31 5 4 0.3
J 37≤P < 75 2007.12.31 5 4.7 0.4
K 19≤P< 37 2005.12.31 5.5 7.5 0.6
对于挖掘机产品,要符合98/37/EC机械指令,也就必须满足98/37/EC机械指令的协调标准,即欧盟EN 474-1:2006和EN 474-5:2006这两个主要标准,满足此标准,就意味着产品符合98/37/EC机械指令。我们实验室会根据标准的内容进行逐项检验。
机械指令中还包含司机保护结构试验.
此外新的机械指令2006/42/EC将于2009年12月29日起开始强制实施,没有任何过渡期,
对于电磁兼容2004/104/EC指令,挖掘机是要按照ISO 13766:或EN 13309标准进行检验,满足标准要求即是满足电磁兼容2004/104/EC指令,此试验可进行整机试验,在相关实验室内进行。
以上两个指令的认证可由制造商自行进行,但是往往存在对指令和标准理解不准确,技术结构文档不会编写,此外在海关方面还会出问题。所以不推荐制造商进行自我认证。
对于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产品,还必须满足户外设备噪声辐射2000/14/EC指令,一般工程机械产品均属该指令的12条范围内,即欧盟提出噪声限值,产品噪声保证值必须满足限值规定。其测试方法均采用国际标准(我国已转化为国家标准),
该指令必须公告机构参与,而且测试时应最好测试3-5台样机,从而计算出不确定度,来得出制造商的机外辐射噪声保证值。符合噪声限值后,公告机构出具证书,机器上还需加贴噪声标志,
加贴CE标志是商品进入欧盟国家市场的强制性规定,欧洲生产和外来进口商品均必须遵守。商品要进入与欧盟实现关税同盟的国家(如土耳其)也必须加贴。在东南亚,加贴CE标志虽非强制规定,但市场普遍认可。
在过去,欧洲各国对销售和进口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欧共体为了消除各成员国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商品检验程序的差异,消除贸易技术璧垒,建成无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于1985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决议(85/C 136/01),在技术协调方面实施了在法律体系中采用标准的原则(仅限于健康与安全领域)。为此,欧共体理事会已先后批准了20多个指令(即新方法指令),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提出了投入欧共体市场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再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根据欧共体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出“协调标准”,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其标题与编号,各成员国也分别发布。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其各自的国家标准,并撤销其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原有国家标准。这些协调标准即作为商品投放欧共体市场是否符合新方法指令关于健康与人体安全方面基本要求的评定依据(如尚无协调标准,成员国也可提出其认为满足该基本要求的国家标准临时代用,经欧共体委员会认可后发布在其官方公报上临时实行)。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同为自愿采用的标准,但不同之处在于:符合协调标准意味着商品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流通。1989年2月31日,欧共体理事会又发布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规定了合格评定综合政策、框架及合格评定方法,1993年7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进一步发布了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3/465/EEC),规定了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则。这一决定代替了在此之前的90/683/EEC决定(该决定中已经规定凡适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单一市场)。
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必须:搞清楚产品应遵循的相关指令,使产品达到这些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要按指令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编写EC合格声明和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还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欧盟市场监督机构的检查。为此,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不仅要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和准备好EC合格声明,而且要按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编写一套技术文件,以证明产品符合有关新方法指令的要求。
属于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产品,若未按新方法指令的规定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和(或)备有EC合格声明,则产品将首先被欧盟各成员国的海关拒之门外,并受市场监督机构的查处。尽管这些产品会允许在贸易展销会、展览会上展出,但产品上要清楚的标志出该产品不符合指令规定及不供出售,若产品要演示,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按新方法指令规定,合格评定有16种模式,但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由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自己进行;其二,由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产品加施CE标志时,对于这两种情况,工作步骤不完全相同。
1.自己进行合格评定的产品
由自己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步骤是:
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步骤3——编写EC合格声明;
步骤4——加施CE标志。
(1)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产品达到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加施CE标志工作的核心。该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工作:
a.弄清楚产品应遵循的有关指令及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
b.分析、核对该产品应满足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条款;
c.对产品进行危险分析,找出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危险,以进一步判定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条款和确定采取措施的方法;
d.采取措施(包括设计和制造两个方面),消除产品的潜在危险,使产品满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e.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可各种各样,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标准。为此,应分析、选定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并使产品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
(2)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开始准备技术文件后,即是进行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技术文件的编制,就可评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编写技术文件应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该项工作是在完成步骤l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技术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编写,并按规定保存,以备欧盟的市场监督机构随时查验。
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产品使用等方面内容,分以下几类:
a.基本的技术文件(基本要求核对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样等);
b.每个危险的专门技术文件;
c.成批生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技术文件。
(3)步骤3——编写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用来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文件。该文件由声明人正式签署。EC合格声明签署后,合格评定工作全部完成。
(4)步骤4——加施CE标志
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编写并签署EC合格声明后,即可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加施有CE标志的产品,不仅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而且表明制造商承担加施CE标志的所有义务。
2.有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的产品
有第三方(公告机构)参与合格评定时,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步骤是:
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步骤3——公告机构参与,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步骤4——编写EC合格声明;
步骤5——加施CE标志。
该类产品加施CE标志的工作,实际上是要在制造商自己进行合格评定的基础上,在合格评定程序中加入第三方认证的内容。
(1)步骤1——达到指令的基本要求
产品达到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加施CE标志工作的核心。该步骤一般包括以下工作:
a.弄清楚产品应遵循的有关指令及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
b.分析、核对该产品应满足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条款;
c.对产品进行危险分析,找出产品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危险,以进一步判定产品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条款和确定采取措施的方法;
d.采取措施(包括设计和制造两个方面),消除产品潜在危险,使产品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应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如以EN ISO 9000系列标准为基础的质量管理要求);
e.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可各种各样,但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标准。为此,应分析、选定与产品相关的标准,并使产品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
(2)步骤2——准备技术文件
开始准备技术文件后,你就进入了合格评定程序。通过技术文件的编制,就可评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该项工作是在步骤1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技术文件应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技术文件应按相关指令的要求编写,其中有关部分要供受理你申请的公告机构检验。文件应按规定保存,以备欧盟市场监督机构随时查验。这里应特别说明,尽管产品经公告机构认证,并出具了证明,但制造商仍对产品的合格负责。
技术文件一般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分以下几类:
a.基本技术文件(包括基本要求核对表、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关图样等);
b.每个危险的专门技术文件;
c.制造(必要时,包括设计)质量管理措施;
d.准备向公告机构申请认证的有关技术文件。
(3)步骤3——公告机构参与,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对于需第三方参与合格评定的产品,进行合格评定时,还需请一个机构参与评定,以确认和证明产品或(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指令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方不是任意的检测、认证机构,它必须是由欧盟成员国认可.并经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告上发布的公告机构。有资格承担某一产品认证的公告机构可能会有若干个,你应当选择一个合适的公告机构。
按指令规定,一种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可能会有几种,你应当选择、确定一种适合你的合格评定程序。
确定了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和选定公告机构后,应向公告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必要时还应提供产品的样机。
当你收到了公告机构的合格证书后,就基本完成了合格评定程序.这意味着你的产品被认定合格,你可以签署EC合格声明。
(4)步骤4——编写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用来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要求的文件。
该文件由声明人正式签署。EC合格声明签署后,合格评定工作全部完成。
(5)步骤5——加施CE标志
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在编写并签署EC合格声明后,即可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加施有CE标志的产品,不仅证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规定,而且表明制造商承担加施CE标志的所有义务。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制造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加施CE标志时,应在CE标志的后面注明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
以上为CE认证的大致流程,那么对于工程机械产品,如果进行认证,加贴CE标志,必须应符合相关的三个指令的基本要求,即机械指令98/37/EC,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和户外用设备噪声辐射指令2000/14/EC,除三个需加贴CE标志的指令外,装有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产品还需遵守排放方面的指令及97/68/EC,也即是发动机排放应达到欧洲3A阶段排放要求。详见下表。
欧洲非公路用机动设备第一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Stage I/II
单位:克/千瓦小时
发动机功率,kW 实施时间 一氧化碳
CO 碳氢化合物
HC 氮氧化物
NOX 颗粒物
PT
Stage I第一阶段
A 130 ≤P≤ 560 1999.01 5 1.3 9.2 0.54
B 75≤P<130 1999.01 5 1.3 9.2 0.7
C 37≤P < 75 1999.04 6.5 1.3 9.2 0.85
Stage II第二阶段
E 130 ≤P≤ 560 2002.01 3.5 1 6 0.2
F 75≤P<130 2003.01 5 1 6 0.3
G 37≤P < 75 2004.01 5 1.3 7 0.4
D 18≤P< 37 2001.01 5.5 1.5 8 0.8
欧洲非公路用机动设备第三阶段排放标准Stage III A
单位:克/千瓦小时
类别 发动机功率,
千瓦 实施时间 一氧化碳 氮氧化物和
碳氢化合物 颗粒物
H 130 ≤P≤ 560 2005.12.31 3.5 4 0.2
I 75≤P<130 2006.12.31 5 4 0.3
J 37≤P < 75 2007.12.31 5 4.7 0.4
K 19≤P< 37 2005.12.31 5.5 7.5 0.6
对于挖掘机产品,要符合98/37/EC机械指令,也就必须满足98/37/EC机械指令的协调标准,即欧盟EN 474-1:2006和EN 474-5:2006这两个主要标准,满足此标准,就意味着产品符合98/37/EC机械指令。我们实验室会根据标准的内容进行逐项检验。
机械指令中还包含司机保护结构试验.
此外新的机械指令2006/42/EC将于2009年12月29日起开始强制实施,没有任何过渡期,
对于电磁兼容2004/104/EC指令,挖掘机是要按照ISO 13766:或EN 13309标准进行检验,满足标准要求即是满足电磁兼容2004/104/EC指令,此试验可进行整机试验,在相关实验室内进行。
以上两个指令的认证可由制造商自行进行,但是往往存在对指令和标准理解不准确,技术结构文档不会编写,此外在海关方面还会出问题。所以不推荐制造商进行自我认证。
对于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产品,还必须满足户外设备噪声辐射2000/14/EC指令,一般工程机械产品均属该指令的12条范围内,即欧盟提出噪声限值,产品噪声保证值必须满足限值规定。其测试方法均采用国际标准(我国已转化为国家标准),
该指令必须公告机构参与,而且测试时应最好测试3-5台样机,从而计算出不确定度,来得出制造商的机外辐射噪声保证值。符合噪声限值后,公告机构出具证书,机器上还需加贴噪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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