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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与7.5.1的疑问

我想很多工厂也常有类似事情的发生,就是在日常的设备点检中,常发现员工提前做好“设备日常点检表”,如本月19号进行稽查,发现检查人员已将30号的进行点检并签名。

对于此问题,判不符合条款时,该判哪条?

我是这样认为(我主要是针对负责此工作的对象来判):
1、如果是本厂人员的设备维修人员(属于行政部)负责此项工作,就判6.2.2,因为他的能力、意识和培训不到位
2、如果是使用和操作该设备的员工(属于生产部)负责此项工作,就判7.5.1,未能按要求对设备进行监视与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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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an01 (威望:2) (江苏 苏州) 机械制造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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